工程總承包模式下的項目竣工日期問題,深圳律師解析如下:
【案情簡介】
2010年1月8曰,省電一公司與國機公司簽訂了《案涉工程試樁、工程樁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約定:
案涉工程試樁、工程樁工程,省電一公司以¥8143萬元的合同價承包給國機公司,承包方式為固定總價承包,此合同價格為國機公司完成本合同項下全部工作的合同價款。
國機公司應在工程移交后1個月內向省電一公司提交完整的竣工資料,省電一公司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14日內應組織驗收。
整體工程或其中分單項、單位、分項、分部驗收交付的工程,均從PAC接收證書開具之日起計算質保期,本工程的質保期為12個月。工程質保期延長的時間等于由于缺陷或損壞而引起的工程不能使用的時間。質保金的數額為竣工結算金額的10%。
質保金的支付方式,省電一公司取得業(yè)主頒發(fā)的本合同所有機組的最終移交證書(FinalAcceptance)后,由省電一公司在28日內向國機公司支付完國機公司的全部質保金。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約束,在伊拉克當地執(zhí)行與本合同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伊拉克相關法律。
2010年1月18日,雙方還簽訂了《工程試樁、工程樁工程補充協(xié)議》,協(xié)議中對鉆機設備、樁徑變化、鋼筋材料、大型機械設備、固定費用部分及樁的空孔費用進行了約定。
伊拉克華事德4X330MW燃油電站工程,1、2、3、4機組分別于2013年6月4曰、2012年12月23曰、2013年11月10日、2014年3月7日完成并網發(fā)電。
據北極星電力網新聞中心于2014年4月21日發(fā)布消息,2014年4月16曰,伊拉克當地時間0:04分,由上海電力承擔運行的華事德電廠4號機組完成為期30天可靠性運行試驗(RTR)。至此,伊拉克華事德項目一期工程的4臺330MV/發(fā)電機組正式全部進入商業(yè)運行,為該國經濟建設的發(fā)展注入了源源不斷的電力保障。
2015年7月27日,省電一公司與國機公司雙方蓋章確認的《工程試樁工程樁工程結算總表》載明,工程結算25,869, 199元,核減已付款、稅費調整18, 343,942元,未付的工程款為7,525,257元,其中質保金為6,821,573元。后雙方就質保金返還和工程款支付發(fā)生糾紛,為此國機公司將省電一公司訴至法院,針對案涉工程缺陷責任期是否屆滿以及省電一公司是否應當將質保金支付給國機公司,雙方產生爭議。
【爭議焦點】
工程總承包模式下項目的驗收與移交流程與傳統(tǒng)施工總承包存在較大差異,從而導致對項目的實際竣工日期、質保期的起算時點等產生爭議,進一步影響質保金的支付時間節(jié)點。本案審查的焦點是:
EPC合同質保期應該從何時起算?
【裁判要旨】
根據國際慣例,初步接收證書是止主向承包商簽發(fā)的,僅表明承包商按要求完成工程,業(yè)主初步接收這一行為,初步接收證書獲得之后就進入質保期。而本案雙方合同中關于質保期及責任的相關約定,整體工程或其分項、分部等工程均從初步接收證書開具之日起算質保期,且質保期為一年。而案涉工程的初步接收證書開具已滿一年,質保期已結束,發(fā)包人應支付質保金。
【關鍵法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第二款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建工司法解釋2020》
第九條【實際竣工日期的認定】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fā)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深圳律師小結】
目前,國內關于工程總承包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比較欠缺,對于其操作細節(jié)還處在探索階段。工程總承包項目通常旨在交付滿足合同要求的產品,具備合同要求的使用功能,因此其竣工驗收與移交屬于整個項目的關鍵環(huán)節(jié),是檢驗工程總承包商是否按合同約定設計和施工的最重要的環(huán)節(jié)。如前所述,工程總承包項目相對于傳統(tǒng)施工項目來說,其移交流程更為復雜,在當前法律法規(guī)對工程總承包的規(guī)定還不全面的情形下,工程總承包商更應當重視在合同中對竣工相關問題予以明確,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幾點:
1.明確約定竣工驗收日期。結合項目的特點,參照國際EPC項目移交階段的流程,明確竣工驗收、移交的流程和時間節(jié)點,尤其是由承包商負責工程試運行并要求試運行達到特定標準的工程,建議將竣工驗收日期與試運行相關聯(lián)。
2.明確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時點和期限,如以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算,也可如本案一樣,從PAC接收證書開具之日起算,也可約定以PAC證書上注明的時間起算。
3.如項目需要進行竣工后試驗的,應當明確竣工后試驗在竣工驗收合格后或業(yè)主接收工程后的一定期限內進行,超過該期限的應視為竣工后試驗合格。
此外,類似本案,對于工程總承包項下的分包單位來講,分包工程的尾款或質保金應以分包工程缺陷期滿后支付,應避免約定以工程總承包商取得業(yè)主的FAC證書或整個工程缺陷期屆滿后支付,以免分包單位遲遲無法取得工程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