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施工措施導致費用增加應否補償?建筑工程律師解答如下:
【基本案情】
1995年7月31日,某二建與某公司就某大廈工程簽訂《施工合同》。
合同約定了有關工程質量要求與處罰辦法、結算依據、合同價款及支付方式等,造價暫估為2800萬元,執(zhí)行省93定額及其當地造價主管部門頒布的規(guī)定,并以經審定的竣工結算報告作為結算依據。
1998年9月10日,工程通過竣工驗收。
1999年3月23日,乙方將工程的竣工結算書送交某公司審核。結算對賬過程中,乙方提出其在施工中為使素水泥漿與混凝土墻面結合得更牢,在大廈15層以下采用了對混凝土鑿毛處理,而16層以上采用了界面劑,要求增加費用。
某公司以其未提出設計變更為由,拒絕某二建的要求。 對此,雙方屢次協(xié)商未果,乙方向法院提起訴訟。

【建筑工程律師解答】
基本原則:解決問題的關鍵是這個措施費是否含在原報價中?如果沒有含在原報價中,要看是什么原因增加了措施費?
如果是工程變更增加了措施費,應該計費;如果是施工方施工技術、管理等問題增加了措施費,那就不應該增加。
基本事實:施工圖紙里沒有鑿毛和界面劑處理這個工作內容,施工方為保證施工質量增加的措施。
所以不應該增加,理由如下:
①施工圖紙里沒有鑿毛和界面劑的要求,說明不用鑿毛和界面劑也能達到質量要求;
②工程質量標準是明確的,對照圖紙和規(guī)范標準,如何能達到這樣的質量標準,施工方報價時是考慮過的;
③圖紙設計沒有缺陷,答疑、會審、交底時也沒有提出問題;
④不存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對于應不應該采取特殊措施,施工方是能夠預見到的;
⑤不屬于工程變更,沒有提高質量標準,施工方是在原報價施工方案基礎上增加的施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