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現(xiàn)場的實際標高高于設計標高導致費用增加誰承擔?建筑工程律師整理相關案件如下:
【基本案情】
2005年4月,某房產為開發(fā)建設公司別墅工程公開招標,招標書中明確要求投標人到現(xiàn)場實地勘察后再制作投標書。
某建筑中標,在其投標書中的措施項目清單計價表第3項標明:本工程臨時施工道路出入口已完善,場地已平整,并作出了分部分項清單合價x2%的臨時設施費的報價。
5月18日,雙方簽訂施工合同。施工前,甲方在完成施工工地的土方工程后,現(xiàn)場存在一條經(jīng)加工后可用作臨時施工道路的路形。
由于施工現(xiàn)場的實際標高高于工程設計標高,因此,乙方為便于施工,于2005年5月30日開挖路基土方,修筑施工道路。同年6月21日,甲方及監(jiān)理單位在載明施工道路制作方案的預算外簽證現(xiàn)場確認單上簽字確認。
2005年6月30日,乙方進場施工。2006年5月10日,工程竣工。
2007年7月4日,工程經(jīng)造價機構審價,在雙方一致確認的基礎上審定工程總價為1930萬元,未計入該項施工道路的工程造價。
2007年12月25日,乙方以甲方未將其建造的施工道路的工程造價計人工程審價項目內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支付施工道路的工程款。
【建筑工程律師解答】
這是一個報價風險承擔問題。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施工方為施工修筑的臨時道路是不是包含在報價內。
如果包含在報價內,就不應該再計算費用;如果沒有包含在報價內,就應該計算費用。
本案不應再計算費用,理由如下:①通過查看當?shù)亟ㄖこ藤M用定額,施工道路屬于臨時設施。施工方報價時查看了現(xiàn)場,取費中有2%的臨時設施費。
②作為施工方已經(jīng)現(xiàn)場踏勘,失誤的風險應該由承包方承擔。
從合同法角度講,招標是要約邀請,投標是要約,中標通知書是承諾,投標前勘察了現(xiàn)場,報價里邊含有完整的臨時設施費,這個報價構成合同條件,對雙方是有約束力的。
【法院判決】
不增加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