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利地質條件導致的施工返工費用如何承擔?建筑工程律師整理相關案件如下:
【基本案情】
2002年9月某建設與某公司簽訂《土方工程合同》,約定開工日期為2002年9月15日,竣工日期為2003年1月22日。包干總價為人民幣1580萬元。
在土方工程中,人工湖開挖工程原設計邊坡坡度為1:2—1:2.5,乙方實際按圖施工過程中,反復出現(xiàn)塌方、滑坡現(xiàn)象,導致二次挖、填工作,特別是湖底最深的2號人工湖施工,采用毛竹打樁圍護等措施也無濟于事。
2002年12月17日,甲方簽發(fā)《關于解決場內挖填土方不平衡的變更通知》指出:“在施工時根據(jù)現(xiàn)場土質情況可以適當加大湖泊邊坡坡度?!?/span>
2003年4月24日起深排水工程陸續(xù)分批驗收合格,乙方于2003年10月11日退場,且未完成全部工程。
之后,雙方因多次返工產生的土方工程款的承擔問題發(fā)生爭議,2005年11月2日,乙方提起仲裁。
仲裁委委托造價鑒定機構所作的《審價報告》中,列明該土方工程返工費用為140392元,因雙方存在爭議,未計入造價中。
【仲裁裁決】
返工的原因既有設計原因,也有施工原因。 設計原因在于邊坡坡度不夠,施工方原因在于沒有及時要求修改方案,應屬混合過錯。返工造成了損失,雙方分擔。
【建筑工程律師解答】
如果是比較大的坍塌事故,有可能還要通過質量和技術鑒定,通過鑒定來確定責任。
施工方應對變更不利一旦發(fā)現(xiàn)原方案不適合地質情況,應該立即通知業(yè)主和監(jiān)理,共同協(xié)商解決,不要等到出現(xiàn)多次返工后再協(xié)商,因為說不清楚是施工問題,還是設計問題。
本來施工方可以不承擔損失的,未及時簽證、索賠,造成被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