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一、【發(fā)包】2010年8月3日,建管中心作為發(fā)包人,與山河公司簽署《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將河北醫(yī)院、福利院工程項目發(fā)包給山河公司,施工范圍為施工圖紙范圍內的土建、水電項目。合同總價預算審計結果為合同價。山河公司已經于2010年7月20日開工建設;
二、【內部承包】2010年8月19日,山河公司與段亮簽署《河北醫(yī)院福利院工程內部項目承包責任書》,約定段亮承包上述工程項目,造價按決算價。獨立核算,自擔風險。工程款必須匯入山河公司,山河公司扣除1%管理費后匯入段亮處,其余稅費段亮自理。
三、2010年8月29日,建管中心、山河公司、漢中公司、監(jiān)理單位簽署《施工合同補充協(xié)議書》,就上述工程人工費調增項目達成一致。
四、【竣工驗收】2010年11月18日,由段亮通過內部承包方式以山河公司名義施工的河北醫(yī)院主體工程完工后退場,漢中公司繼續(xù)該項目二次結構施工,并于2011年6月4日完成主體驗收;2012年9月19日,河北醫(yī)院竣工驗收合同;10月18日移交衛(wèi)生局使用;
五、【債權轉讓】2017年9月,嘉鴻公司分別與漢中公司、段亮簽署債權轉讓合同,約定漢中公司、段亮分別將其自身享有的上述工程款債權,包括本金及約定的利息違約金等,無條件轉讓給嘉鴻公司 ,由嘉鴻公司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并收益和處分。

【爭議焦點】
本案審查的焦點是:
實際施工人的工程款債權受讓人,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發(fā)包人建管中心支付嘉鴻公司工程款1727萬及逾期利息;
二審駁回上述維持原判;
再審駁回再審申請;
【裁判要旨】
一、施工合同雖約定“合同總價:預算審計結果為合同價”,但并未約定以審計機關出具的竣工決算結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即使按照發(fā)包人所稱的合同約定以審計機關出具的竣工決算結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在發(fā)包人對案涉工程審計報告提起行政復議申請要求撤銷審計決定、依法追加一次性模板工程款和調增的人工費用的情況下,原判決未按照審計報告認定工程價款,并無不當。
二、《補充協(xié)議書》和《簽證》在各方協(xié)商一致基礎上對人工費用的調差、人材機費用的調整,并非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質內容的變更。因此,發(fā)包人關于《補充協(xié)議書》《經濟技術簽證》無效,以及在沒有通過審計之前,《補充協(xié)議書》《簽證》不能作為涉案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的再審申請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實際施工人依據《建工司法解釋2020》第43條第2款規(guī)定,其有權在發(fā)包人欠付承包人的工程款范圍內請求發(fā)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案涉工程款債權受讓人是本案的適格主體,其有權主張發(fā)包人支付工程款價款及利息,并無不當。
【法律依據】
《建工司法解釋2020》
第四十三條【實際施工人向發(fā)包人主張權利的情形】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fā)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shù)額后,判決發(fā)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建筑工程律師小結】
作為實際施工人的債權人,可選擇提起代位權訴訟方式主張權利,亦可選擇以受讓債權的方式,從實際施工人及承包人處受讓工程款債權,依據建設工程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起訴發(fā)包人及承包人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