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形式方面,縱觀美團外賣、餓了么等主流網(wǎng)絡平臺,當前騎手的用工形式主要有三種類型:平臺簽約騎手、代理商外包騎手和APP注冊騎手。平臺簽約騎手,即與外賣平臺直接簽訂勞動合同,或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已構成事實上勞動關系的騎手;代理商外包騎手,即與承包平臺配送業(yè)務的代理公司簽約的騎手;APP注冊騎手,即自行申請注冊,經平臺審核通過后,開展外賣配送業(yè)務的騎手個人。
除前兩類騎手與平臺存在明確的法律關系之外,APP注冊騎手與平臺之間可能成立的法律關系包括勞動關系、勞務關系、承攬關系、居間關系等多種類型。個案處理中,需要考察雙方的工作模式、平臺對騎手的管理程度等各方面因素,綜合判斷實質法律關系。
在騎手能夠舉證證明其服從于外賣平臺統(tǒng)一管理,平臺對其進行線上、線下培訓,對其工作時間和方式進行監(jiān)督、管理、考核,騎手從平臺獲取報酬并有相應行為規(guī)范和違規(guī)處罰等情形下,足以體現(xiàn)雙方具有人身、組織以及經濟方面的從屬性,應當認定騎手與平臺、代理商之間成立勞動合同關系或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此時,如騎手在配送過程中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應由平臺或代理商承擔侵權責任。
在職務行為認定方面,侵權糾紛中涉及的職務行為通??梢苑譃閮煞N情形:一是純粹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二是與執(zhí)行職務具有密切相關性的行為。
騎手群體的工作特點是隨機性、自主性強,工作時間、地點靈活多變,其日常工作通常是運用手機登錄軟件平臺,等待系統(tǒng)派發(fā)任務,騎手根據(jù)訂單距離、預計配送時間等情況自主選擇配送任務接單,以此開展配送活動。
因此,判斷騎手在發(fā)生事故時是否構成職務行為,不宜將其嚴格限定為正在完成某筆具體訂單配送任務的當下,而是應當結合職務行為的職權性、時空性與身份性,綜合考慮騎手當天是否處于履職狀態(tài)、是否正常開展配送工作等各方面因素進行判定。在查明騎手不存在請假或無故曠工情況下,其一經登錄軟件平臺后,即處于隨時等待分配訂單派送任務的狀態(tài),在此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無論是否正處于接單配送過程中,均應屬于執(zhí)行工作任務所致。
此外,民法理論中,有觀點認為超越職責行為、擅自委托行為、違反禁止行為以及借用機會行為,不屬于職務行為的范疇。上述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鑒于騎手的工作性質,其可能構成的爭議情形多為借用機會的行為。如配送途中處理個人事務而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此時,判斷借用機會的行為是否屬于職務行為范疇,需要考察其行為與職務間具體的時空關系,行為的內在動機是完全出于個人私利且與職務相悖離,還是個人私利與履行職務的目的的復合。只要其行為與職務之間仍存有內在聯(lián)系,即應認定為職務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