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用工”存在哪些法律風險呢?深圳律師分別從對勞動者和對用人單位來分析。
“混同用工”對勞動者的法律風險
1.勞動者被拖欠工資時,幾個公司之間會互相扯皮、推諉
2.發(fā)生工傷時,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舉證證明訂立勞動關系的主體存在困難
3.工作年限應當連續(xù)計算,但對此勞動者舉證困難(工作年限對勞動糾紛索賠的計算至關重要)
“混同用工”對用人單位的法律風險
1、一旦被認定為多重勞動關系,多個用人單位均面臨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的法律風險
2、關聯(lián)公司對勞動者的訴請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3、幾個用人單位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經濟補償或賠償金計算金額增多
4、承擔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工責任
5、可能引起其他公司法訴訟中“人格混同”的法律風險
以上就是“混同用工”存在的法律風險,您了解清楚了嗎?更多法律相關的問題可咨詢深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