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法定條件,具體深圳律師科普如下:
一、法定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1. 勞動者連續(xù)工作滿十年
條件: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0年(含試用期),且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
注意:
“連續(xù)工作滿十年”指勞動關系未中斷,即使期間多次續(xù)簽固定期限合同,仍累計計算。
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拒絕(《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
2. 連續(xù)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續(xù)訂
條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連續(xù)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過失性辭退)和第40條第1-2項(非過失性解除)的情形;
勞動者要求續(xù)訂勞動合同。
法律后果:
用人單位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主動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合同(《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
3. 用工滿一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條件: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
法律后果:用人單位應立即補簽書面合同,否則需承擔未簽合同的賠償責任(如支付雙倍工資差額)。
4. 特殊情形:國企改制或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
條件: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
勞動者在該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即“雙十”條件)。
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第2項。
二、勞動者可單方要求簽訂的情形
即使不符合上述法定條件,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也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的法律責任
支付雙倍工資:若應簽而未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應簽之日起,用人單位需每月支付雙倍工資(最長11個月)。
強制履行:勞動者可申請勞動仲裁或訴訟,要求確認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并補簽合同。
四、例外情形
用人單位可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唯一例外:
勞動者主動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雙方書面確認(《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1條)。
深圳律師總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核心在于保護勞動者長期就業(yè)權益。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定條件時負有強制簽約義務,否則將面臨法律風險。勞動者應留存工齡、合同次數(shù)等證據(jù),必要時通過勞動仲裁或訴訟維權。
法律依據(jù):
《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82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第11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