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對于“上下班途中”的認定,應作目的或原因來理解,即使職工存在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也不影響工傷認定。

這是為什么呢?深圳律師帶你了解其中的原理和法律規(guī)定。
第一、工傷責任屬無過錯責任,在工傷認定中,除法定的情形外,不考慮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過錯。即員工的過錯既不影響工傷的認定,也不會因為員工過錯而導致工傷賠償款金額變少。職工從事工作中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存在過失,不能阻卻職工受傷與其從事本職工作之間的關聯(lián)關系。工傷事故中,受傷職工有時沒有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或具有疏忽大意等過失行為,而工傷保險正是分擔事故風險、提供勞動保障的重要制度。如果將職工個人主觀上的過失作為認定工傷的排除條件,既違反工傷保險“無過失補償”的基本原則,也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
第二、工傷保險待遇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雖然確定了員工過錯或者過失導致的工傷不影響工傷認定,但并不是縱容員工恣意妄為還從中獲益?!豆kU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了排除工傷認定的三種法定情形,即只有存在員工是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的情況均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深圳律師提示:
延伸提示用人單位在員工發(fā)生工傷后,要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自職工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避免錯過申請工傷時間。若用人單位未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fā)生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所以用人單位一定要注意申報工傷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