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用工作為一種特殊用工方式,有利于整合勞動力市場信息,促進勞動力市場分工及專業(yè)化,尤其是有利于更及時、便捷地滿足一些用工單位的臨時性用工需求。勞務派遣關系不同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直接建立的勞動關系,勞務派遣法律關系涉及三方主體,分別是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由此產生三重法律關系。對于勞務派遣關系的認定,深圳律師圍繞這一主題整理了相關的裁判規(guī)則、法律法規(guī),供讀者參閱。

裁判規(guī)則:
1. 長期從事主營業(yè)務的勞務派遣人員與用工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2. 用人單位不得以虛假勞務派遣規(guī)避主體責任。
3. 區(qū)分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的明顯標志是對勞動及生產過程的管理控制權主體不同。
4. 用工單位不得借勞務外包之名行勞務派遣之實。
5. 服務外包公司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并提供一定工作條件,應認定勞動者為被派遣勞動者,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6. 派遣單位招用勞動者并將其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從屬性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成立勞動關系。
深圳律師普法相關法律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協(xié)議】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xié)議。勞務派遣協(xié)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shù)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shù)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xié)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xù)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shù)個短期勞務派遣協(xié)議。
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的適用崗位】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yè)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guī)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xù)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yè)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yè)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shù)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guī)定。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自設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第二十九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3. 《勞務派遣暫行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按照本規(guī)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