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當事人在訴訟前已經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xié)議,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法院不予支持。建筑公司根據發(fā)包方的委托,依據對審結果出具的《單方造價測算分析表》,并據此出具最終的《審核報告》,而《單方造價測算分析表》和《審核報告》中的數(shù)據一致,則其具有極大的可信力。
各方經過統(tǒng)一委托而制作的《審核報告》,而各方公司或法定代表人均在《審核報告》中的審核匯總表上簽字并蓋章確認,說明各方已經就案涉工程價款達成一致意見。此種情況下的,《審核報告》和《單方造價測算分析表》作為案涉工程價款結算依據并無不當。
案例鏈接:
河南恒和置業(yè)有限公司、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2019)最高法民終255號。
案情概述:
2013年6月26日,恒和公司和中天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至2015年12月期間,中天公司就支付工程款、完善施工手續(xù)及停工等問題多次向恒和公司發(fā)送聯(lián)系函,但恒和公司未予簽收。雙方均認可案涉工程于2015年2月5日停工,案涉工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相關手續(xù)。
2014年4、5月份,恒和公司與德匯公司簽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由恒和公司委托德匯公司對案涉工程進行結算審核。德匯公司向恒和公司出具《單方造價測算分析表》和出具《審核報告》。中天公司、恒和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和德匯公司分別及在審核報告中的審核匯總表上加蓋公章并簽字確認。
裁判理由:
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后,中天公司依約對案涉工程進行了施工。
恒和公司與德匯公司簽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委托德匯公司對案涉工程項目提供的造價咨詢服務是“建設工程結算審核”。案涉《審核報告》第四項審核說明第1點載明“本次審核按照完成主樓及裙樓主體結構封頂并全部竣工驗收考慮,進行結算審核”。
《審核報告》的審核依據既包含了雙方簽署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又包含了中天公司編制的《恒和國際商務會展中心工程結算書》等。恒和公司關于案涉《審核報告》系預算報告不能作為結算依據的主張不能成立。恒和公司未提交案涉工程質量存在問題的初步證據。一審期間,恒和公司亦未對案涉工程質量提出異議。二審庭審結束后,恒和公司才向本院郵寄提交《工程質量鑒定申請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其提出的工程質量鑒定申請,本院不予準許。
恒和公司以案涉工程質量問題未查明,不應確認應付工程款及相應利息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德匯公司根據恒和公司的委托,于2014年11月3日對案涉工程造價出具《審核報告》。中天公司、恒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均在《審核報告》中的審核匯總表上簽字并蓋章確認,說明雙方已經就案涉工程價款達成一致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訴訟前已經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xié)議,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故對恒和公司提出的工程造價鑒定申請,本院不予準許。……中天公司2014年12月1日向焦作中院提交《關于恒和國際商務會展中心在建工程拍賣聯(lián)系函》目的是主張優(yōu)先受償權,并非向恒和公司確認已完工工程價款,不能推翻雙方當事人已就案涉工程價款達成一致意見的事實。德匯公司根據恒和公司的委托,依據三方對審的結果,向恒和公司出具《單方造價測算分析表》,并據此出具最終的《審核報告》?!秵畏皆靸r測算分析表》和《審核報告》中的數(shù)據一致。一審判決將《審核報告》和《單方造價測算分析表》作為案涉工程價款結算依據并無不當。
綜上,恒和公司關于一審判決將《審核報告》《單方造價測算分析表》作為本案證據使用,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建筑工程律師說法
法律作為一種約束人們各項行為之規(guī)范的總和,其中一項重要價值即在于保護合法權益。遵法守法依法行事者,其合法權益必將受到法律保護;反之,不遵法守法甚至違反法律者,因其漠視甚至無視法律規(guī)則,就應當承擔不受法律保護或者受到法律追究的風險。
雙方經合意達成一致的協(xié)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一方不遵守并反悔的,應當承擔違約后果。本案中,發(fā)包方未及時結算工程款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此后在審判過程中一再否認此前簽訂的合同條款效力,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最終未獲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