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一方解除的施工合同依法應當認定為無效的,法院如何處理-北京燕京汽車廠與北京貝倫鋼結(jié)構(gòu)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2011)高民再終字第8號】

一、裁判要旨
承包人在起訴前書面通知發(fā)包人解除案涉施工合同,但由于案涉工程屬于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雙方未履行正式的招投標手續(xù),故雙方所簽訂的施工合同應確認無效。案涉施工合同應當依法認定為無效,按照原《合同法》第58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guī)定,處理因合同無效的相關事宜。
二、案情簡介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燕京汽車廠。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貝倫鋼結(jié)構(gòu)有限責任公司。
2006年4月10日。燕京廠(發(fā)包人)與湖北三建(承包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燕京廠污染擾民搬遷改造項目。工程地點:北京房山區(qū)閻村鎮(zhèn)燕房工業(yè)園區(qū)。工程內(nèi)容:燕京廠污染擾民搬遷改造項目焊裝車間、涂裝車間、沖壓車間及附屬設施工程。承包范圍:燕京廠污染擾民搬遷改造項目二期工程全部的土建、鋼結(jié)構(gòu)和安裝工程及附屬設施工程。合同價款:約6000萬元整。
2006年5月19日,燕京廠(甲方)與貝倫公司(乙方)簽訂了《工程承攬合同》,該合同約定的工程名稱:燕京廠污染擾民搬遷改造項目。工程內(nèi)容:燕京廠污染擾民搬遷改造項目焊裝車間、涂裝車間、沖壓車間及其后續(xù)工程。承包范圍:鋼結(jié)構(gòu)及圍護工程。合同價款:按乙方報價乘以竣工工程量確定。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每延期竣工一天,應交付的違約金:按工程承包造價的千分之一/天計算,但最高金額不超過合同總價款的3%。在合同簽訂后2個工作日內(nèi),乙方將工程保證金共計300萬元以支票形式劃至甲方指定賬戶。工程保證金共計300萬元人民幣亦具有定金性質(zhì),乙方不履行或者擅自解除本合同,無權要求返還;甲方不履行或者擅自解除本合同,則應雙倍返還。主鋼構(gòu)運到施工現(xiàn)場經(jīng)驗收合格后,甲方7日內(nèi)支付一方進場材料總造價50%的工程款;鋼結(jié)構(gòu)安裝完工后支付已完工程量75%的工程進度款,竣工驗收合格后支付已完工程量80%的工程款。甲方不按時付工程款,乙方在約定預付時間10天內(nèi)向甲方發(fā)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甲方從應付之日起按應付款的每日2‰向乙方計付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甲方違約責任:甲方不按時支付工程款(進度款),乙方在約定支付時間10天后向甲方發(fā)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經(jīng)乙方同意并簽訂協(xié)議,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款(進度款)。協(xié)議須明確約定付款日期和從甲方計量簽字后第11天起計算應付工程款(進度款)的利息;若甲方未與達成延期支付工程款(進度款)的,從第11日其按應付款的每日2‰向乙方計付的利息,應承擔違約責任。
2006年7月26日,燕京廠作為見證方(甲方)、湖北三建作為委托方(乙方)、貝倫公司(合同封面是中國貝倫,最后一頁蓋章是貝倫公司)作為承包方(丙方),三方簽訂《工程分包合同書》。該合同約定的工程名稱仍為北京燕京汽車廠污染擾民搬遷項目沖壓、焊壓、焊裝、涂裝車間鋼結(jié)構(gòu)。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一次性包干。承包范圍:見沖壓車間、焊裝車間、涂裝車間鋼結(jié)構(gòu)施工合同。工程造價及結(jié)算:工程造價見合同,待工程完工后,按實際發(fā)生工程量結(jié)算。甲方按工程總價的3%作為工程管理費支付乙方,待工程款甲方支付完后支付,同時由丙方向乙方支付資料配合費,金額由三方商定。甲方的工作:負責協(xié)調(diào)乙丙方的工作,除乙方3%的管理費外,根據(jù)合同代乙方付款于丙方。
在《工程承攬合同》簽訂后,貝倫公司于2006年5月23日向燕京廠交付定金300萬元,并于2006年7月25日進場,2006年8月5日進行主體結(jié)構(gòu)安裝,2006年9月25日安裝完畢,2006年10月10日主結(jié)構(gòu)驗收完畢。2007年5月24日,貝倫公司致函燕京廠要求其給付工程款,燕京廠未予支付。同時,貝倫公司向其原材料供貨商要求退貨遭拒。2007年6月15日、9月7日,貝倫公司兩次致函燕京廠解除《工程承攬合同》并要求其支付工程款,燕京廠未予答復。貝倫公司2007年7月2日向法院提起訴訟,2007年8月16日提交變更訴訟請求書,燕京廠在2007年10月10日收到該變更訴訟請求書。
貝倫公司2007年7月2日《民事起訴狀》所載訴訟請求:“1、判令燕京廠雙倍返還定金600萬元。2、要求燕京廠結(jié)算工程款,支付主結(jié)構(gòu)工程價款4006408元(已扣除5%保修金)并計付從應付款之日起到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截至起訴之日逾期付款利息為2115383.6元);支付圍護工程價款5848671.35元。3、判令燕京廠賠償貝倫公司可得利益損失300萬元。4、案件受理費、財產(chǎn)保全費等費用由燕京廠負擔。”
貝倫公司2007年8月16日《變更訴訟請求書》所載訴訟請求:“第2項變更為:要求燕京廠支付主結(jié)構(gòu)(焊裝車間已完工部分)工程價款5125766.21元,并從應付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2‰分段計付應付未付款利息(截至起訴之日利息為2254816.67元);已完工(尚未運至現(xiàn)場安裝)構(gòu)件價款2481468.11元。第3項變更及增加為:判令燕京廠賠償貝倫公司原材料損失:7307943.67元;從2006年8月4日、2007年6月15日起至返還之日止按銀行貸款利率7.344%分段計付100萬元、200萬元履行保證金及7307943.67元原材料資金占用損失(截至起訴之日占用資金損失為98313.13元);可得利益損失3183141.35元?!?/span>
原審法院于2007年11月16日、2008年2月15日兩次開庭審理,燕京廠均未到庭參加訴訟。燕京廠不服上述一審民事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2008)高民申字第03755號民事裁定,指令原審法院再審本案。
本案再審過程中,法院依法委托北京恒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簡稱恒樂公司)作為鑒定機構(gòu),對涉案工程進行了工程造價鑒定,鑒定結(jié)論為:焊裝車間已完鋼結(jié)構(gòu)(含安裝)3385190元;已驗收現(xiàn)場未見部分(含安裝)566172元;標準配件(加工成型未安裝)153183元;屋面墻面外板(加工成型)109543元;標準屋面墻面板(未加工原材料)4050440元。五項合計8264527元。
三、裁判結(jié)果
一審法院判決:
(一)燕京廠返還貝倫公司定金600萬元;
(二)燕京廠給付貝倫公司工程價款4959580元。并按日2‰的利率支付其中3837217元從2006年10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燕京廠給付貝倫公司(已完工未安裝)加工、制作構(gòu)件損失2481468元;
(四)燕京廠賠償貝倫公司原材料損失7184364.27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2007年6月1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
(五)燕京廠賠償貝倫公司窩工、停工損失(截止2006年10月25日)110416元;
(六)燕京廠給付貝倫公司可得利益損失3203083元。
再審一審法院判決:
(一)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8461號民事判決;
(二)燕京廠返還貝倫公司定金600萬元;
(三)燕京廠給付貝倫公司工程價款3385190元。并按日2‰的利率支付其中2708152元的利息,從2006年10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四)燕京廠賠償貝倫公司原材料損失4879338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從2007年6月1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五)駁回貝倫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給付內(nèi)容均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履行。
二審法院判決:
(一)維持再審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五項;
(二)撤銷再審一審判決第二、三、四項;
(三)北京燕京汽車廠返還北京貝倫鋼結(jié)構(gòu)有限責任公司定金300萬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從2006年5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四)北京燕京汽車廠給付北京貝倫鋼結(jié)構(gòu)有限責任公司工程價款3385190元;
(五)北京燕京汽車廠賠償北京貝倫鋼結(jié)構(gòu)有限責任公司原材料損失4879338元,北京貝倫鋼結(jié)構(gòu)有限責任公司收到前述款項后,將有關原材料給付北京燕京汽車廠。
四、爭議焦點
(一)關于本案合同效力問題。
(二)關于案涉工程款項的計算問題。
五、裁判理由
(一)關于本案合同效力問題。
再審一審法院認為:燕京廠與案外人湖北三建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湖北三建承包北京燕京汽車廠污染擾民搬遷改造項目二期全部的土建、鋼結(jié)構(gòu)和安裝工程及附屬設施工程,并約定了總承包價和工期?!督ㄔO工程施工合同》簽訂之后,燕京廠與貝倫公司另行簽訂了涉案的《工程承攬合同》,約定由貝倫公司分包湖北三建承包工程中的鋼結(jié)構(gòu)及圍護工程,并詳細約定了燕京廠和貝倫公司之間的各項具體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條款。湖北三建將其承包工程中的鋼結(jié)構(gòu)及圍護工程交給貝倫公司分包后,僅就收取貝倫公司3%的管理費和材料配合費,在燕京廠作為見證方的情況下,湖北三建與貝倫公司(合同封面是中國貝倫,最后一頁蓋章是貝倫公司,應當以在合同上蓋章的單位為合同簽訂方)簽訂了《工程分包合同書》。由此可見,案外人湖北三建與本案被申請人貝倫公司是總包和分包的關系,與本案申請再審人燕京廠是承包和發(fā)包的關系。案外人湖北三建將其承包工程中的鋼結(jié)構(gòu)及圍護工程交給貝倫公司承包后,除收取3%的管理費外,不涉及涉案的《工程承攬合同》的任何實體權利和義務。《工程分包合同書》不存在任何變更、取代和廢止涉案的《工程承攬合同》的條款。涉案的《工程承攬合同》是燕京廠與貝倫公司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也未被《工程分包合同書》變更、取代和廢止,應為有效合同。
二審法院認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燕京廠因需拆遷,與案外人湖北三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湖北三建承包北京燕京汽車廠污染擾民搬遷改造項目二期全部的土建、鋼結(jié)構(gòu)和安裝工程及附屬設施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之后,燕京廠與貝倫公司另行簽訂了涉案的《工程承攬合同》,約定由貝倫公司分包湖北三建承包工程中的鋼結(jié)構(gòu)及圍護工程。因該涉案工程屬于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但雙方未履行正式的招、投標手續(xù),故燕京廠與貝倫公司簽訂的《工程承攬合同》應確認無效。對于合同無效雙方均負有責任,燕京廠作為發(fā)包方應承擔主要責任。原判認定涉案的《工程承攬合同》為有效合同有誤,上訴人所提該上訴理由本院予以采納。
(二)關于案涉工程款項的計算問題。
再審一審法院認為,因涉案的《工程承攬合同》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依約履行,由于貝倫公司按合同約定完成焊裝車間的主體鋼結(jié)構(gòu)安裝并且經(jīng)驗收合格了,故對已經(jīng)履行的部分,燕京廠理應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依據(jù)鑒定結(jié)論,燕京廠應當支付給貝倫公司焊裝車間已完工鋼結(jié)構(gòu)工程款3385190元。且涉案的《工程承攬合同》約定了“竣工驗收合格后支付已完工程量80%的工程款。甲方(燕京廠)從應付之日起按應付款的每日2‰向乙方(貝倫公司)計付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惫恃嗑S還應按日2‰的利率支付工程款3385190元中的80%的利息,從2006年10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同時,涉案的《工程承攬合同》還約定了“工程保證金共計300萬元人民幣亦具有定金性質(zhì),乙方不履行或者擅自解除本合同,無權要求返還;甲方不履行或者擅自解除本合同,則應雙倍返還”。燕京廠作為合同一方,在貝倫公司依約已經(jīng)完成焊裝車間的主體鋼結(jié)構(gòu)安裝并經(jīng)過驗收后,經(jīng)貝倫公司多次催要工程款并示明其不支付工程款的不利后果的情況下,至今仍未依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從而導致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故燕京廠應承擔涉案的《工程承攬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的違約責任,即燕京廠應承擔返還貝倫公司定金600萬元的責任。而且,貝倫公司為履行涉案的《工程承攬合同》所購買的原材料和利用原材料加工制作的產(chǎn)品,是履行涉案的《工程承攬合同》所做的必要準備,故貝倫公司購買及加工制作原材料所投入的資金,亦應由燕京廠承擔。依據(jù)鑒定結(jié)論,燕京廠應當給付貝倫公司原材料損失的價值為4879338元。因此,對于貝倫公司提出的“燕京廠應雙倍返還定金”及“燕京廠應支付其已完工工程價款及賠償其原材料損失”等主張,法院再審一并予以支持。
由于貝倫公司得知燕京廠違約后,已經(jīng)通知解除了其與燕京廠簽訂的涉案的《工程承攬合同》,其僅憑提交的一張工作聯(lián)系單,用以證明其停工、窩工損失及預期利益損失,證據(jù)不足。又由于貝倫公司主張的可得利益損失系涉案的《工程承攬合同》未履行部分工程款的利潤,因涉案的《工程承攬合同》已經(jīng)解除,貝倫公司亦因燕京廠的違約行為獲得了燕京廠雙倍返還的定金及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因此,對于貝倫公司提出的“燕京廠應賠償其停工、窩工損失及預期利益損失”及“燕京廠應賠償其可得利益損失”等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鑒于涉案合同屬于無效合同,故燕京廠不應雙倍返還貝倫公司所付定金,原判判決燕京廠雙倍返還定金有誤,本院予以糾正。由于貝倫公司按合同約定已完成焊裝車間的主體鋼結(jié)構(gòu)安裝并且經(jīng)驗收合格,故對已經(jīng)履行的部分,燕京廠理應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依據(jù)鑒定結(jié)論,燕京廠應當支付給貝倫公司焊裝車間已完工鋼結(jié)構(gòu)工程款3385190元。鑒于貝倫公司對涉案合同的無效亦應承擔部分責任,故對于原判判決燕京廠按日2‰的利率支付工程款3385190元中的80%的利息的部分,本院予以撤銷。另貝倫公司為履行涉案的《工程承攬合同》所購買的原材料和利用原材料加工制作的產(chǎn)品,是履行涉案的《工程承攬合同》所做的必要準備,對于貝倫公司購買及加工制作原材料所投入的資金,應由燕京廠承擔。原判依據(jù)鑒定結(jié)論,判決燕京廠給付貝倫公司原材料損失4879338元并無不當,但燕京廠不需給付貝倫公司該材料款的利息,且原材料未確定歸屬,本院一并予以調(diào)整。至于燕京廠所提本案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及原審一審審理的訴訟請求等理由缺乏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另原判認為部分第14頁上數(shù)第9行“僅就收取貝倫公司3%的管理費和材料配合費”系筆誤,應是“僅就收取燕京廠3%的管理費和材料配合費”,本院對此予以糾正。
六、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zhì),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九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jīng)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jīng)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jīng)驗收合格的,發(fā)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jīng)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發(fā)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jù)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zhì)或者超越資質(zhì)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zhì)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zhì)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因轉(zhuǎn)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jù)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認定無效。
七、深圳合同糾紛律師建議
本案中最主要的爭議焦點為案涉施工合同是否屬于無效合同,本案兩審法院在案涉施工合同效力間題的認定上截然相反:一審法院認為案涉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二審法院則認為案涉施工合同無效。案涉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將直接決定本案適用何種法律規(guī)則:如案涉施工合同屬于有效合同,則貝倫公司在起訴前書面通知燕京廠解除案涉施工合同的行為將產(chǎn)生依法解除案涉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則本案應當根據(jù)《合同法》第97條(備注:已被《民法典》第566條所替代)中所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后的處理規(guī)則來進行處理,本案一審法院即持此種觀點,并基本上支持了貝倫公司所提出的各項訴訟請求;如案涉施工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則無效合同自始無效,不存在依法解除的問題,貝某公司在起訴前書面通知某京廠解除案涉施工合同的行為不能產(chǎn)生解除案涉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則本案應當根據(jù)《合同法》第58條(備注:已被《民法典》第793條所替代)中所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后的處理規(guī)則來進行處理,本案二審法院即持此種觀點,貝倫公司所提出并被一審法院所支持的部分重要訴訟請求(包括雙倍返還定金、按日2%的利率支付尚欠工程價款的80%的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原材料損失的利息)未獲二審法院支持。從中可以看出案涉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極其重要的影響。
(一)施工合同解除與施工合同效力的關系
合同效力是指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chǎn)生的約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類: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其中后兩類效力狀態(tài)需要最終轉(zhuǎn)化為有效或無效,即合同的效力實際上可以分為兩種:有效、無效。法律在合同效力方面評價當事人各方的合意,是規(guī)定合同的有效要件作為評價標準。對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按當事人的合意賦予其法律效果,對不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則區(qū)分情況,分別按無效、效力待定、可撤銷處理?!睹穹ǖ洹返?43條規(guī)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合同屬于民事法律行為之一種,所謂合同有效就是指合同符合法律所規(guī)定的生效要件,合同無效就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當然不發(fā)生效力。
無效合同是違反《民法典》關于合同有效法律行為的一種表現(xiàn)形式,其行為本身就是無效的,因而,所訂立的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是無效合同,不但不受法律保護,而且有時還需要根據(jù)其造成的法律后果,給予相應的處理。如《民法典》第155條規(guī)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span>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沒有履行或沒有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雙方通過協(xié)議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權的方式,使合同關系提前消滅。合同解除的對象應當是有效合同,其目的是為了解除或終止有效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的約束力,而無效合同由于其“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自其簽訂之時起就對合同當事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存在再依法解除或終止無效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的約束力的問題,因此,無效合同不存在解除的問題,合同解除的對象不能是無效合同。
雖然合同無效與合同解除都會使合同對當事人不具有拘束力,但合同無效與合同解除為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兩者存在明顯的區(qū)別,不能混為一談。合同無效和合同解除存在以下主要區(qū)別:
1.從發(fā)生原因上看,合同無效是指合同根本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有效的條件,合同關系不應該成立;而合同解除是指消滅已經(jīng)有效成立的合同。
2.從效力上來講,無效合同是絕對無效、當然無效、自始無效;而合同解除則應分情況來看,在協(xié)議解除情況下,有無溯及力原則上應取決于當事人的約定,無約定時由法院或仲裁機關根據(jù)具體情況確定。因客觀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合同,原則上無溯及力。
3.對于無效合同,特別是故意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道德的合同,應該當然無效,即使當事人不主張無效,有關國家機關也應主動干預;而合同的解除主要適用合同自由原則,即使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解除條件,當事人不行使解除權,國家也不必且也不應干涉。
4.無效合同的確認權歸法院和仲裁機關,認定和宣告合同無效是國家行為;而合同解除權則往往由雙方當事人自己決定。
5.在法律后果上,合同因當事人故意違法而導致無效的,還可能要追繳當事人獲得的非法財產(chǎn);而合同解除則不存在追繳財產(chǎn)問題。
綜上,合同無效與合同解除為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在簽訂時根本就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有效要件,合同關系本來就不應該成立,所以法律明確規(guī)定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無效合同是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起就無效,而不是在當事人主張且法院或仲裁機關確認時才開始無效。而合同解除,則是指合同在簽訂時、簽訂后是有效的,合同關系已經(jīng)合法成立之后,因出現(xiàn)了法定、約定或協(xié)議解除的情形后,合同才因解除而致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睹穹ǖ洹返?57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逼渲嘘P于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中有“合同解除”而無“合同無效”,原因就在于無效合同對合同當事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不存在無效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問題。因此,合同解除的對象應為有效合同,無效合同不存在解除的問題,即便當事人“解除”了無效合同,亦不產(chǎn)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二)關于本案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
法院在審理合同類糾紛案件時,必須確認訟爭合同的效力問題,并在判決書中對合同效力進行分析并作出相應的認定。這是因為無效合同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或社會公共利益,由此決定了國家要對無效合同予以主動干預。這種干預主要表現(xiàn)在:當合同糾紛訴至法院后,法院不待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便可以主動審查合同是否具有無效的因素,如果發(fā)現(xiàn)合同屬于無效范疇,便應主動地確認合同無效。確認合同無效是法院的職權,即便各方當事人均未主張合同無效,法院也應直接依據(jù)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依職權認定訟爭合同的效力。本案一審過程中,雙方均未對施工合同的效力提出異議或主張施工合同無效,一審法院仍然在判決書中對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進行分析并對其是否有效作出明確認定。
關于本案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二審法院在查明貝倫公司與燕京廠簽訂的《工程承攬合同》未履行正式招、投標手續(xù)后,認定案涉工程屬于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但雙方未履行正式的招、投標手續(xù),故燕京廠與貝倫公司簽訂的《工程承攬合同》應確認無效。二審法院認定合同無效所依據(jù)的實體法律條文為《合同法》第52條第5項(備注:已被《民法典》第153條替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第1款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jù)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認定無效:……(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span>
本案中,因雙方簽訂施工合同未履行正式招、投標手續(xù),如果案涉工程屬于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則雙方所簽訂的施工合同應確認無效當無疑義,但從邏輯推理角度講,二審法院還應分析和論述案涉工程是否屬于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但二審法院并未在判決書中對此進行分析和論述,而是直接認定案涉工程屬于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這不得不說是二審判決書中的缺憾之處,特別是在貝倫公司已明確提出“《工程承攬合同》的簽署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依照《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的標準規(guī)定》第3~7條的規(guī)定,雙方所簽《工程承攬合同》項目不在必須招標的范圍內(nèi)?!钡那闆r下,二審法院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其認定“案涉工程屬于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的依據(jù)和理由。
(三)施工合同解除與施工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在施工合同解除情形之下:首先,施工合同依法有效,施工合同中的各項條款(包括定金條款、違約責任條款等)對合同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在施工合同因一方當事人違約而解除的情況下,守約方可依據(jù)施工合同約定追究違約方的相應責任(包括違約貴任);其次,除雙方協(xié)議解除合同之外,根據(jù)《民法典》第565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行使約定合同解除權或法定合同解除權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最后,在施工合同解除之后,應當適用《民法典》第566條之規(guī)定解決合同解除后的相關事宜,《民法典》第566條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zhì),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貴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施工合同無效情形之下,首先,施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則除法律明確規(guī)定仍然有效的條款(如《民法典》第507條規(guī)定:“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外,其他條款(包括定金條款、違約責任條款等)均無效,對當事人自始不具有約束力,當事人不得依據(jù)施工合同約定追究對方當事人的相應責任(包括違約責任);其次,根據(jù)《民法典》第155條的規(guī)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最后,在施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之后,應當適用《民法典》第793條之規(guī)定解決合同無效后的相關事宜。
綜上,合同解除和合同無效將產(chǎn)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并會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chǎn)生重要的影響。本案中,因一審法院認定案涉施工合同有效,則施工合同中的相關條款(包括定金條款、違約責任條款等)均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一審法院基于貝倫公司在起訴前已書面通知燕京廠解除施工合同,認定雙方之間的施工合同已經(jīng)解除,并根據(jù)施工合同中的相關條款約定支持了貝倫公司所提出的各項訴訟請求,特別是根據(jù)施工合同中的定金條款判令燕京廠向貝某公司雙倍返還定金,根據(jù)施工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條款判令燕京廠按日千分之二的利率向貝倫公司支付尚欠工程價款的80%的利息。因二審法院認定案涉施工合同無效,則施工合同中的相關條款(包括定金條款、違約責任條款等)均對雙方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貝倫公司在起訴前書面通知燕京廠解除施工合同的行為并不產(chǎn)生依法解除施工合同的效力,因施工合同中的定金條款、違約責任條款對雙方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貝倫公司要求燕京廠雙倍返還定金、按日千分之二的利率向貝倫公司支付尚欠工程價款的80%的利息就缺乏合同依據(jù),貝某公司的相應訴訟請求未被二審法院所支持。
本案中兩審法院對施工合同效力的不同認定及不同裁判結(jié)果,提醒施工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準確分析和認定施工合同的效力,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因?qū)κ┕ず贤ЯφJ定不準確而導致本案中解除無效施工合同情形的出現(xiàn),也才能根據(jù)施工合同的效力不同在訴訟中提出有針對性的訴訟請求或者抗辯,做到有的放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