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發(fā)票屬于承包方履行合同的附隨義務,且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圍-八冶公司、恒健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019)最高法民終202號】。相關案例建筑工程律師整理如下:
一、裁判要旨
開具發(fā)票屬于承包方履行合同的附隨義務,且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圍,承包方應就已付款開具相應額度的發(fā)票。
二、案件簡要
2013年9月11日,恒健公司與八冶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八冶公司承建恒健公司的項目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后,案涉工程于2013年9月26日開工,后恒健公司與八冶公司因工程款支付問題發(fā)生糾紛,恒健公司起訴要求八冶公司支付剩余未付工程款和返還保證金等,八冶公司反訴要求交付施工驗收材料、開具已付款發(fā)票和支付延期交工違約金等。
三、裁判理由
一審法院:
工程施工資料是工程建設及竣工驗收的必備條件,也是對工程進行檢查、維護、管理、使用、改建和擴建的原始依據。八冶公司作為案涉工程的承包方在雙方所簽施工合同解除后有義務將其所施工部分工程的施工資料交付恒健公司,并在后續(xù)工程完工時配合辦理竣工驗收及備案手續(x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七部分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四)34.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工程檔案備案、開具發(fā)票等協(xié)作義務的,人民法院視違約情節(jié)可以依據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判令承包人限期履行、賠償損失等”精神,開具發(fā)票屬于承包方履行合同的附隨義務,且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圍,八冶公司應就已付款27778000元開具相應額度的發(fā)票。
八冶公司作為案涉工程的承包方有義務將其所施工部分工程的施工資料交付恒健公司,并在后續(xù)工程完工時配合辦理竣工驗收及備案手續(xù)。開具發(fā)票屬于承包方履行合同的附隨義務,八冶公司應就已付款27778000元開具相應額度的發(fā)票。
二審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雖被解除,但已經履行的部分不影響八冶公司應按照已付工程款數(shù)額向恒健公司開具工程款發(fā)票。故一審判決八冶公司就已付款開具相應額度的發(fā)票,并無不當。
四、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一)《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八條 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一)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
七、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
(四)關于不履行協(xié)作義務的責任問題
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工程檔案備案、開具發(fā)票等協(xié)作義務的,人民法院視違約情節(jié),可以依據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判令承包人限期履行、賠償損失等。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全國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
當事人一方違反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的通知、協(xié)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對方當事人請求賠償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