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入:
甲與乙駕駛車輛在A地行駛時發(fā)生交通事故,交警大隊認定乙方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甲維修車輛后向其自己購買的人保公司進行索賠,人保公司賠償后向保險合同約定地B地法院對乙提起訴訟。乙提出管轄權異議,其認為應將該案移送其住所地C地法院進行管轄。
分析討論:
本案訴訟適用的法律關系是保險合同糾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還是追償權糾紛?
實踐中有觀點認為,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35條規(guī)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chǎn)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案涉保險合同成立并且合法有效,對投保人和保險人產(chǎn)生拘束力,應按照保險合同中約定的管轄條款確定管轄法院。雖然保險人實質上是在行使代位求償權,但是法院根據(jù)保險人提交的保險合同,認為保險人的請求權基礎來源于保險合同,因此并未將案涉糾紛確定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而是確定為保證保險合同糾紛,從而適用保險合同中約定的管轄條款。若保險合同約定了管轄法院,則優(yōu)先適用約定管轄,沒有約定時,適用保險合同糾紛的法定管轄。也有其他的觀點認為,這是基于債權已經(jīng)轉讓給保險人的情況下形成的追償權糾紛。
根據(jù)《保險法解釋四》第12條規(guī)定:“保險人以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者為被告提起代位求償權之訴的,以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確定管轄法院?!庇纱藳Q定了在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的合同關系中,合同的有效管轄協(xié)議對于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保險人而言,具有擴張效力。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源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屬于保險人的法定權利,并非基于保險合同而產(chǎn)生的約定權利。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崞鹪V訟的,應根據(jù)保險人所代位的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確定管轄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29條的規(guī)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而不適用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管轄的規(guī)定,不應以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作為管轄依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