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nèi)出現(xiàn)質量缺陷的,施工單位應依法承擔保修義務。深圳建設工程律師結合某汽車公司訴某建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解析如下:
【基本案情】
某建設公司與某汽車公司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為某汽車公司建設汽車車間土建及鋼結構工程,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或行業(yè)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工程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質量保修期自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竣工交付使用10年后,主體結構吊車梁出現(xiàn)裂縫,影響作業(yè)安全。某建設公司以工程已竣工驗收合格等理由拖延履行保修義務。某汽車公司遂自行維修加固,后起訴請求某建設公司履行保修義務,并賠償其自行修復所產(chǎn)生的費用共計175萬元。
訴訟中,鑒定機構受法院委托出具鑒定意見為:某汽車公司對不平整軌道進行調平整改、對斷裂或存在質量缺陷的吊車梁進行加固是必要及合理的,并提出更換新的預制鋼筋混凝土吊車梁等維修方案。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nèi)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案涉工程主體結構吊車梁在設計使用年限(50年)內(nèi)出現(xiàn)質量缺陷,某建設公司應承擔更換新的預制鋼筋混凝土吊車梁的保修義務。某建設公司拖延履行保修義務,某汽車公司采取保護性修復措施,產(chǎn)生的修復費用中合理費用為127萬余元,該筆費用應由某建設公司承擔。故判決:某建設公司對原施工不合格部分應進行更換維修,達到符合設計施工圖的規(guī)范要求并在六個月內(nèi)施工至竣工驗收合格;某建設公司賠償某汽車公司質量缺陷修復費127萬余元。
【典型意義】
“百年大計、質量第一”。主體結構是建設工程的“骨骼”,事關公共安全。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并不意味著施工單位質量責任的終結。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本案中,案涉工程主體結構存在質量缺陷。人民法院根據(jù)合同約定認定主體結構的合理使用年限,判令某建設公司在合理使用年限內(nèi)依法履行保修義務,明確了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責任期限,對于保護工程質量安全、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安全生產(chǎn)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