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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同糾紛律師解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中“嚴重不負責任”的認定

2025-01-10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中“嚴重不負責任”的認定,深圳合同糾紛律師結合案例解析如下:


一、裁判要旨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中,“嚴重不負責任”的認定,可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把握:

(一)行為人負有特定職責是前提條件。行為人的職務是認定嚴重不負責任的前提條件,沒有職務之名便沒有“嚴重不負責任”之說,要把握“職務”與“責任”的對應關系,結合職務、職責、職權,本著權責統(tǒng)一的原則認定是否存在不負責任及其程度。

(二)注意義務的重大違反是“嚴重不負責任”的本質屬性。在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中,注意義務是指行為人要謹慎注意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避免被詐騙的特殊注意義務。

(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與危害結果的成立具有相當因果關系,該因果關系的認定應以查明的事實為基礎,通過分析失職行為及介入因素原因力的大小進行綜合判斷。


二、基本案情

公訴機關: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田大虎,男,1962年8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因涉嫌犯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于2022年9月15日被北京市順義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留置,同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北京市順義區(qū)看守所。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北京市順義牛欄山糧食收儲庫(以下簡稱:牛欄山糧庫)在案發(fā)時系全民所有制企業(yè),隸屬于北京順義糧油總公司。被告人田大虎于2010年12月至2012年11月?lián)伪本┦许樍x糧油總公司副總經理兼任牛欄山糧庫主任。

2012年10月,潘惠榮(已判決)隱瞞其任法定代表人及一人股東的江蘇群發(fā)農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群發(fā)公司)欠有巨額外債、無合同履行能力的事實,采取現(xiàn)付定金、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與牛欄山糧庫簽訂玉米銷售合同,將從牛欄山糧庫采購的近4萬噸、價值人民幣9500余萬元玉米中的大部分,直接或銷售后用于償還其個人及控制公司債務。田大虎作為該項業(yè)務的直接負責人,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未正確履行簽約程序,未認真審核群發(fā)公司的資產狀況及履約能力,未對合同中存在履約風險的條款提出異議,未及時有效處理群發(fā)公司不能及時給付貨款的問題。后潘惠榮無法按照合同約定給付貨款,造成牛欄山糧庫損失共計人民幣7400余萬元。2022年9月,田大虎經北京市順義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書證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田大虎作為國有企業(y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其行為已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量刑方面,鑒于被告人田大虎具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庭審中,被告人田大虎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自愿認罪認罰,稱其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經驗不足,但沒有謀取私利,希望能夠從輕處罰。

辯方觀點:

被告人田大虎之辯護人的意見為,田大虎的行為不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具體理由如下:1.田大虎客觀方面沒有實施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2012年牛欄山糧庫糧油貿易基礎薄弱,去庫存壓力大。合同簽訂前,田大虎讓溫某查詢群發(fā)公司的資信狀況并在經理辦公會上進行匯報,經理辦公會同意此項交易。因時間緊急,田大虎實地考察后直接與群發(fā)公司簽訂了玉米銷售合同。合同簽訂后,相關部門和領導也補簽了合同審查會簽表?!逗贤芾磙k法》剛頒布實施,應有執(zhí)行緩沖期,同期簽署的合同也有不進行審核會簽的情況。該辦法并未要求合作方必須提供資產負債表等材料,田大虎沒有必要也沒有能力進行審查。在牛欄山糧庫發(fā)貨過程中,玉米到達天津港后露天存放,發(fā)貨期間趕上下雨,不可能扣住玉米不發(fā)。群發(fā)公司未依約付款,田大虎積極追索貨款,沒有不作為。2.田大虎的行為與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田大虎雖未履行合同審查會簽手續(xù),但對會簽審核指標進行了實質核實。即使先履行會簽程序,也難免遭到潘惠榮的詐騙。牛欄山糧庫被騙導致?lián)p失是意外事件。牛欄山糧庫的損失應以成本價格6800余萬元為準。3.田大虎主觀上沒有過失。田大虎親自聯(lián)系業(yè)務、實地考察、催款追賬,已經盡到了本分,涉案合同出現(xiàn)問題是由于糧油貿易基礎薄弱、制度機制不健全、風險意識不足等諸多因素造成的,并非田大虎個人不負責任所導致,其行為只是工作失誤。綜上,應認定田大虎無罪。如認定田大虎罪名成立,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認罰,配合公司追繳貨款,挽回部分經濟損失,主觀惡性及再犯可能性小,請求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據(jù)此,辯護人在庭審中出示了同期糧食貿易合同、經理辦公會紀要、張末利的情況說明、田大虎的門診病歷等證據(jù)。

經審理查明:

北京市順義牛欄山糧食收儲庫(以下簡稱:牛欄山糧庫)在案發(fā)時系全民所有制企業(yè),隸屬于北京市順義糧油總公司。被告人田大虎自2010年12月至2012年11月?lián)伪本┦许樍x糧油總公司副經理兼牛欄山糧庫主任,主要負責糧油貿易以及牛欄山糧庫的全面工作。

2012年7月10日,為規(guī)范合同管理、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北京市順義糧油總公司印發(fā)了《合同管理辦法》。2012年10月12日,田大虎代表牛欄山糧庫與潘惠榮任法定代表人及一人股東的江蘇群發(fā)農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群發(fā)公司)簽訂《玉米銷售合同》。潘惠榮隱瞞群發(fā)公司欠有巨額外債、無合同履行能力的事實,將從牛欄山糧庫采購的近4萬噸、價值人民幣9500余萬元玉米中的大部分,直接或銷售后用于償還其個人及控制公司的債務,導致無法按照合同約定給付貨款。田大虎作為上述業(yè)務的直接負責人,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未認真審核群發(fā)公司的資產狀況及履約能力、未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履行重大合同的簽約程序,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未及時有效避免損失的擴大,致使潘惠榮騙取牛欄山糧庫人民幣7400余萬元。潘惠榮因犯合同詐騙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22年9月15日,田大虎經北京市順義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電話通知到案。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辯護人向法庭出示下列證據(jù):

1.證人溫某的證言證明:其自2011年擔任牛欄山糧庫副主任。牛欄山糧庫與群發(fā)公司簽訂合同之前,田大虎安排其查詢群發(fā)公司的資質情況,經查詢好像發(fā)現(xiàn)群發(fā)公司涉及一個訴訟,但沒有顯示具體內容,其將情況向田大虎進行匯報。印象中田大虎從江蘇回來之后,讓其把正式合同拿到順義糧油公司經營科去備案,同時也讓拿過去一份合同審查會簽表,后面各部門的簽字是誰去做的不清楚。按照正常合同流程,簽訂合同需要幾個部門審查,交這個表就是為了走這個審批流程。

2.證人劉某的證言證明:其于2012年期間在北京順義糧油總公司擔任副經理。牛欄山糧庫與群發(fā)公司玉米交易的事情上過經理辦公會,其當時應該參加過經理辦公會,會議決定同意牛欄山糧庫開展這項業(yè)務。一般貿易業(yè)務履行的程序是經辦的糧庫先召開庫委會,通過后提交順義糧油公司經理辦公會,做出是否開展業(yè)務的決定,之后負責法務的部門通過工商網(wǎng)站進行資質查詢,如無問題起草合同并由相關部門、律師審核。這些程序都走完之后才能簽訂正式的合同。順義糧油公司并入京糧集團后參照集團有關規(guī)定出臺過一個《合同管理辦法》,當時還組織學習過相關條款。

3.證人吳某的證言證明:其于2012年期間擔任順義糧油總公司資產經營部部長。2012年10月初,公司按照正常流程上經理辦公會介紹牛欄山糧庫與群發(fā)公司玉米交易這件事情,會議同意牛欄山糧庫開展這項業(yè)務。會后,牛欄山糧庫開展了這項交易業(yè)務,后續(xù)簽訂合同都是他們自己完成的,沒有經過資產經營部。規(guī)范流程是業(yè)務承辦部門提交議題上經理辦公會確定開展相應業(yè)務,之后由承辦部門履行合同審批流程,承辦部門擬定合同后拿到資產經營部開展資質審核工作,查完沒有問題將合同交給律師審核并出具律師意見書,律師如無意見,業(yè)務、法務和財務部門聯(lián)審并簽署合同聯(lián)簽審批表,還有三部門主管副總簽字,最后由總經理簽字。當時有《合同管理辦法》,公司簽訂合同都需要按照《合同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牛欄山糧庫與群發(fā)公司的合同審查會簽表是后補的。印象中田大虎去外地簽訂合同后把簽訂好的合同復印件交給其備案。之后應該是溫某拿合同審查會簽表找相關人員簽字,簽字和日期應該都是倒簽的。其認為當時收到備案合同后跟主管領導崔某匯報,領導讓牛欄山糧庫補這個表,為了完善合同簽訂流程要求。關于2012年10月9日的經理辦公會議紀要,按照正常的程序應該是開展業(yè)務的牛欄山糧庫主任田大虎進行匯報,但不知道為什么匯報人是其本人。

4.證人崔某的證言證明:其于2012年期間擔任北京順義糧油總公司副經理,主要分管財務科和經營科。牛欄山糧庫與群發(fā)公司玉米交易應該是2012年10月發(fā)生的,當時順義糧油剛合并至北京市糧食集團,集團要求下屬各單位開展貿易糧經營。按照集團制度標準,順義糧油公司制定了合同管理辦法等制度。印象中田大虎到江蘇簽完合同之后補了合同審查會簽表,簽合同之前沒有經過審核。

5.證人張某的證言證明:其于2012年期間任順義糧油總公司辦公室副主任,負責文字工作,每次參加班子會時負責記錄會議內容。2012年10月9日北京市順義糧油總公司經理辦公會紀要打印版本不是其做的,應該是后期其他人制作。其有印象這個議題肯定上過會,其記錄過這個會的相關內容,當時應該是田大虎匯報業(yè)務方面的內容。具體該次會議的時間、參加人員、匯報人以其手寫的會議記錄為準。

6.證人李某、劉某1、黃某、王某的證言證明:其幾人均于2012年期間在牛欄山糧庫工作。牛欄山糧庫經孫某介紹與群發(fā)公司達成合作意向。2012年10月,田大虎帶隊和孫某一起去揚州對群發(fā)公司及其在南通嘉達港業(yè)務情況進行考察,群發(fā)公司的人員介紹了公司的業(yè)務情況,田大虎代表牛欄山糧庫與群發(fā)公司簽訂玉米銷售合同。合同履行后,群發(fā)公司沒有結清貨款,田大虎找潘惠榮索要貨款。

7.證人孫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10月初,經其介紹,牛欄山糧庫與群發(fā)公司初步達成合作意向。2012年10月12日,其和田大虎等人到揚州對潘惠榮的群發(fā)公司進行考察。當天,牛欄山糧庫與群發(fā)公司就簽訂了4萬噸玉米的銷售合同,合同是群發(fā)公司的法律顧問起草的。其和田大虎等人還對群發(fā)公司駐南通嘉達港辦事處的倉儲情況進行了考察。在第一批玉米到港后,潘惠榮沒有支付貨款,田大虎讓其催要,潘惠榮稱華北玉米不好賣,要等東北玉米到貨后一起摻著賣,讓田大虎等幾天。在最后一批貨物到港后,因貨款遲遲不到位,其陪田大虎找潘惠榮要錢,潘惠榮給牛欄山糧庫出具了還款承諾書。其后也多次和田大虎找潘惠榮索要貨款。

8.證人張某1的證言證明:其原系群發(fā)公司南通市倉儲、銷售辦事處負責人。2012年10月初的一天,潘惠榮讓其接待一波要來南通港考察公司情況的客人,其中有公司以前的員工孫某。其安排參觀了南通市嘉達港公司的倉庫,第二天他們就去揚州的群發(fā)總公司了,過幾天潘惠榮說群發(fā)公司已經和牛欄山糧庫簽合同了。

9.證人程某的證言證明:其原系群發(fā)公司辦公室主任。當時潘惠榮和牛欄山糧庫的田大虎談合同的細節(jié)、條款,雙方談好后就簽協(xié)議了。田大虎讓潘惠榮先付100萬元的定金,后來聽說當時公司沒錢,潘惠榮讓楊凱紅從外面找錢,過兩天給牛欄山糧庫打過去的。

10.已決犯潘惠榮的供述證明:其是群發(fā)公司的法人和實際經營者。2012年10月份左右,經孫某介紹,牛欄山糧庫有一批4萬噸左右的玉米要銷售。因其當時欠債大概有2個多億,而且這些債主都催著要錢,所以想用牛欄山糧庫的糧食償還,于是其與牛欄山糧庫做了這筆生意。牛欄山糧庫到群發(fā)公司考察辦公地點、公司資質及人員等情況,其給對方介紹了公司的業(yè)務量及銷售目標,當天還去公司位于南通的辦事處及嘉達港考察銷售量,當時銷售處非常紅火,牛欄山糧庫對考察結果比較滿意。牛欄山糧庫不知道公司負債經營及公司的經營模式,他們只看到公司的表面情況、公司的資質以及銷售得非常紅火等情況。其公司給牛欄山糧庫定金100萬元,因為公司沒錢借了100萬元。收到牛欄山糧庫39700噸左右的糧食后直接轉給債主或者低價銷售后還債或用于公司經營了。群發(fā)公司接到第一船玉米后10個工作日沒有轉給牛欄山糧庫玉米款,其對田大虎謊稱還沒銷售出去,其實這些玉米款都已經還債了。牛欄山糧庫一直催要玉米款,但當時牛欄山糧庫存在天津港的露天玉米怕下雨,所以只能繼續(xù)將玉米發(fā)給其。其當時找各種理由搪塞牛欄山糧庫,后來沒辦法了,就給牛欄山糧庫陸續(xù)寫了還款協(xié)議書等。直到2013年春節(jié)前,其告訴田大虎說玉米款已經被抵債了,現(xiàn)在沒有錢償還。

11.被告人田大虎在監(jiān)察機關、檢察機關的多次供述證明:2012年8月,由于市場劇變、玉米滯銷,京糧公司多次開會要求開拓市場,大量銷售玉米去庫存,當時去庫存壓力很大,順義糧油公司召開了多次會議要求盡快銷售玉米。2012年10月初,李某通過孫某聯(lián)系到江蘇揚州的群發(fā)公司達成玉米銷售初步合作意向。2012年10月9日,其在順義糧油總公司經理辦公會上匯報此項交易。去江蘇實地考察前,其讓溫某通過工商網(wǎng)站查看了群發(fā)公司的工商信息,查看了是否有不良信息,當時群發(fā)公司的信息顯示都正常。2012年10月11日,其與李某、黃某、孫某等人去了群發(fā)公司南通港的公司,公司有自己的接卸地,生意看著不錯。還去了群發(fā)揚州公司,負責人潘惠榮介紹了公司的業(yè)務情況,有自己的辦公大樓,還有獨立的港口。潘惠榮讓辦公室主任出示了群發(fā)公司辦公樓的房產證,產權人就是潘惠榮本人,還看到了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隨后其跟潘惠榮談玉米交易合作,按照雙方談的條件,由潘惠榮公司的人起草合同,其代表牛欄山糧庫與群發(fā)公司簽訂了交易合同。當時潘惠榮提出了一個條件,說玉米裝船之后的費用、卸貨費用都由他負擔,當時特別著急,還怕潘惠榮反悔不合作,另外孫某曾經在潘惠榮的公司工作過,其覺得沒什么問題。簽完合同之后其跟張末利打電話進行了匯報。簽完合同,其和李某等人又一起直接去天津港聯(lián)系港口發(fā)貨事宜。天津港存儲分為露天和倉庫儲存,因為倉庫比較少,而且也比較貴,所以就選擇了露天儲存。發(fā)完第一批貨物以后其開始催潘惠榮給貨款,對方總是讓等他賣玉米。因為公司沒有其他銷售渠道,而且玉米已經運到天津港露天保存,當時還刮風下雨,所以陸續(xù)把玉米發(fā)完了。當時順義糧油去庫存壓力太大了,其相信了潘惠榮的話。后來其向公司匯報過情況,其跟李某去江蘇揚州、上海找潘惠榮,潘惠榮寫了一份還款協(xié)議。時間到期后潘惠榮還是沒付款。大概2013年年初,張末利總經理向北京市糧食集團匯報了相關情況,并且為此成立了專案組接管后續(xù)的相關工作,后其主要根據(jù)專案組的安排,配合多次去多地找潘惠榮要錢。

其知道北京市順義糧油總公司《合同管理辦法》,制定這個辦法肯定上會研究過,其作為下屬公司的負責人肯定也傳達學習了。與群發(fā)公司開展玉米交易時,《合同管理辦法》已經實行了。因群發(fā)公司在外地,當時主要考慮要把玉米銷售出去,對方能跟糧庫合作已經不錯了,所以沒有審核會簽,簽訂合同時沒有想那么深?;氐焦靖鷱埬├偨浝韰R報完就把合同拿給經營科備案了。其一心為公,但不應急于求成,在工作中出現(xiàn)了過失,不應該相信潘惠榮,當時太著急去庫存,沒有考慮周全,結果被他騙了。

12.北京市順義糧油總公司提供的《合同管理辦法》證明:2012年7月10日,北京市順義糧油總公司印發(fā)《合同管理辦法》,對規(guī)范公司合同管理、防控法律風險做出具體規(guī)定。主要內容包括:第八條,合同承辦單位或部門在進行重大合同談判時,相關業(yè)務部門、主管法務的領導、法務辦公室及外聘律師應參與。重大合同包括糧食貿易購銷合同金額1000萬元以上等情形。第十一條,合同簽訂前,承辦人應對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和資信進行了解和審查,全面審核合同對方的資信狀況及履約信用,主要包括:(1)主體資格合法:具有經年檢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和合法有效的企業(yè)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可查閱各地工商局紅盾網(wǎng)、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全國法院被執(zhí)行人信息查詢核查資格資信情況;(2)擬簽合同標的應符合當事人經營范圍,涉及專營許可,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登記、資質證書;必要時要求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等證明其具有相應履約能力的材料文件;(3)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違約事實,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等影響履約的情況。上述所列各種文件資料為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附件。第十二條,合同審核會簽時,承辦人應將合同和對方當事人資質等有關文件資料提交相關業(yè)務部門、財務科、法務辦公室和外聘律師審核,重大合同應由外聘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承辦人按照《合同審查會簽表》規(guī)定的先后順序進行審核會簽。辦法對業(yè)務部門、財務科、法務辦公室負責審核的內容亦做出具體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承辦人應動態(tài)監(jiān)控合同的履行情況,注意跟蹤調查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及變化,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向業(yè)務部門、法務辦公室反饋。

13.北京市順義糧油有限公司提供的2012年8月17日會議記錄、吳某2012年8月17日記載的會議記錄證明:2012年8月17日北京市順義糧油總公司經理辦公擴大會強調貿易糧食形勢嚴峻,要加大玉米銷售工作力度。當日吳某匯報了制定的三個管理辦法,包括《合同管理辦法》,就合同審查流程開展了相關業(yè)務培訓。

14.北京市順義糧油有限公司2012年10月9日會議記錄、吳某2012年10月9日記載的會議記錄證明:2012年10月9日北京市順義糧油總公司經理辦公擴大會上,田大虎表示正在和江蘇群發(fā)公司接觸洽談,準備簽一筆4萬噸的玉米購銷合同,有可能要降價促成這筆合同,張末利等人表示同意簽合同,田大虎稱繼續(xù)進行運作。

15.北京市順義糧油有限公司提供的玉米銷售合同證明:田大虎代表牛欄山糧庫與潘惠榮代表的群發(fā)公司于2012年10月12日簽訂玉米銷售合同。具體內容如下:品種:北京產玉米,數(shù)量40000噸,包裝散裝,含稅單價2500元每噸,總金額1億元。交貨時間:甲方收到定金后每2-3日交貨5000噸,2012年11月12日前在天津港裝船完畢。交貨方式和地點:交貨地點為江蘇嘉達(南通)港務有限公司倉庫,買方自卸自提。驗收地點、方法:群發(fā)公司在起運港驗收貨物質量,在南通碼頭檢斤。結算方式:本合同簽訂后乙方支付定金100萬元,該定金在雙方結算最后一筆貨款時抵作應付貨款。乙方須在每批提供完畢后10個工作日結清該批次貨款。甲方在收到貨款后五個工作日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給乙方。合同另就風險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做出具體規(guī)定。

16.北京市順義糧油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同審查會簽表、全國法院被執(zhí)行人信息查詢截圖復印件、群發(fā)公司企業(yè)狀態(tài)查詢截圖復印件、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潘惠榮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牛欄山糧庫與群發(fā)公司之間的玉米銷售合同在簽署后補簽了合同審查會簽表的情況。

17.牛欄山糧庫提供的天津港裝船日期表、南通港玉米商務結算單證明:牛欄山糧庫于2012年10月27日(5200余噸)、10月28日(4300余噸)、11月1日(5100余噸)、11月5日(4900余噸)、11月6日(15000余噸)、11月11日(4500余噸)分六船將玉米運至南通港口。第一批貨物的卸船日期為2012年10月28日,第五批貨物的卸船日期為2012年11月11日,最后一批的卸船日期為2012年11月13日。經雙方確認后的數(shù)量為39293.42噸,群發(fā)公司應付貨款9561.2695萬元(扣除定金后)。

18.記賬憑證、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匯劃專用憑證證明群發(fā)公司履行合同的情況。2012年10月15日、10月16日群發(fā)公司先后向牛欄山糧庫匯款2筆定金共計100萬元。自2012年12月10日至2013年6月牛欄山糧庫共計收到群發(fā)公司玉米款2119.22438萬元。

19.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證明潘惠榮名下的房產在涉案合同簽署前已抵押給銀行的情況。

20.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證明:潘惠榮因犯合同詐騙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并被責令退賠牛欄山糧庫貨款7442.0451萬元。

21.民事裁定書、民事判決書、執(zhí)行裁定書、北京市順義牛欄山糧食收儲有限公司記賬憑證復印件、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匯劃專用憑證、北京市順義牛欄山糧食收儲有限公司情況說明、北京市順義糧油有限公司2022年9月20日出具的情況說明等證據(jù)證明牛欄山糧庫因與群發(fā)公司簽訂玉米銷售合同被騙后,通過民事、刑事途徑維護權益、挽回損失的情況。其中,田大虎于2012年11月至12月帶領相關人員趕赴江蘇等地追款,其后積極配合專案組。2016年8月,根據(jù)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執(zhí)行到22344.6元發(fā)還牛欄山糧庫。

22.王各莊糧食收儲庫、鐵匠營糧食收儲庫玉米銷售合同、稻谷采購合同證明2012年9月、11月同期其他糧庫簽署糧食貿易合同的情況,其中部分合同存在未簽署合同會簽表的情況。

23.北京市順義區(qū)牛欄山糧食收儲有限公司、北京糧食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市順義糧油有限公司、北京市順義糧油總公司工商檔案材料、歷史沿革說明等材料證明牛欄山糧庫、北京市順義糧油總公司的設立變更、企業(yè)性質等基本情況。

24.北京市順義糧油有限公司出具的田大虎身份證明、干部任免審批表、干部履歷表、任免文件、降級撤職處分通報、會議記錄、北京市順義糧油總公司組織架構、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詢證明被告人田大虎的身份及任職情況。

25.立案決定書、留置決定書、到案情況說明證明:北京市順義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22年8月2日立案調查,2022年9月15日將田大虎留置。北京市順義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分別于2022年7月13日、7月29日、9月15日電話聯(lián)系首農食品集團紀委通知田大虎到順義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辦案區(qū)接受詢問,首農食品集團紀委電話聯(lián)系田大虎,田大虎在順義糧油公司陪同下到監(jiān)察委員會接受詢問。

上述證據(jù),經法庭舉證、質證,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確認。

辯護人在庭審中還出示了北京市順義糧油總公司2012年10月9日經理辦公會紀要及張末利于2022年8月22日出具的情況說明,欲證明經理辦公會同意牛欄山糧庫與群發(fā)公司進行交易,交易出現(xiàn)問題并非田大虎個人原因。公訴機關不認可辦公會紀要的真實性及情況說明的證據(jù)資格。經查,根據(jù)證人吳某、張某的證言及會議記錄,辦公會紀要記載的內容與事實不符,本院對該份證據(jù)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張末利的情況說明系監(jiān)察機關提取,張末利發(fā)表了對牛欄山糧庫被詐騙的個人看法,該看法不能成為認定田大虎責任的依據(jù),本院對該份證據(jù)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可。


三、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如下:被告人田大虎犯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留置、羈押的,留置、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15日起至2026年3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四、爭議焦點

(一)被告人田大虎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存在嚴重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

(二)被告人田大虎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導致被潘惠榮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三)被告人田大虎主觀上具有過失。


五、裁判理由

(一)被告人田大虎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存在嚴重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

1.田大虎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明顯違反公司《合同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北京順義糧油總公司制定了《合同管理辦法》并在經理辦公會上組織培訓學習,田大虎亦參會學習。根據(jù)《合同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涉及合同金額1000萬元以上重大合同談判時,相關業(yè)務部門、主管法務的領導、法務辦公室及外聘律師應參與,合同簽訂前應履行審核會簽程序。田大虎代表牛欄山糧庫與群發(fā)公司接觸洽談,未在合同簽訂前履行審核會簽程序,導致公司相關部門及外聘律師均無法對合同的合法性、安全性、可行性、嚴密性、合同價款及其支付方式的合理性等方面進行全面專業(yè)的審查,上述程序的缺失導致對合同風險防范嚴重不足。

關于辯護人所提《合同管理辦法》存在執(zhí)行緩沖期、同期貿易合同亦存在不按規(guī)定執(zhí)行的意見,經查,《合同管理辦法》自2012年7月10日印發(fā)之日起已開始實行,田大虎作為公司領導理應嚴格貫徹執(zhí)行,涉案玉米銷售合同簽署前后,雖然其他糧庫也存在未進行合同審核會簽等違反合同管理辦法的情況,但不能成為田大虎免責的理由,辯護人所提相關意見不能成立。

關于辯護人所提迫于去庫存的客觀壓力未進行合同審核會簽、合同簽訂前已經過經理辦公會通過、合同簽署后已經相關部門領導補簽確認之意見,本院認為,去玉米庫存壓力大、貿易糧績效指標要求高的客觀背景不能成為田大虎不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規(guī)定開展業(yè)務的正當理由。田大虎在經理辦公擴大會議上僅匯報了與群發(fā)公司達成初步合作意向,會上同意開展該項交易,但并未授權或者同意田大虎可以不遵守《合同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直接簽訂合同。出臺《合同管理辦法》的目的是規(guī)范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減少和避免因合同管理不當造成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維護出資人和企業(yè)的合法權益。合同簽訂后,合同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均已確定,各相關部門及領導補簽合同審查會簽表已無法避免合同風險,不足以倒推合同的簽訂符合相關規(guī)定,亦不能得出即使先履行會簽程序也難免遭到潘惠榮詐騙的推論,辯護人的相關意見不能成立。

2.田大虎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未審慎核查群發(fā)公司的資信狀況及履約能力。經查,牛欄山糧庫與群發(fā)公司系第一次合作,合同標的高達1億元,群發(fā)公司作為一人公司,注冊資本僅3000余萬元。田大虎在合同簽訂前雖然安排工作人員查詢了群發(fā)公司的主體資格和涉訴被執(zhí)行情況,并進行了實地考察,但僅是對群發(fā)公司做了最基本的了解,而對于資信狀況、履約能力并未進行充分審查。在此情況下,田大虎未進一步查看公司的財務報表、資產證明、審計報告等材料,未及時發(fā)現(xiàn)群發(fā)公司當時已背負巨額債務,未進一步發(fā)現(xiàn)群發(fā)公司或潘惠榮名下不動產已被抵押、不具備履約能力的情況,辯護人所提沒有必要也沒有能力審查履約能力材料文件的意見不能成立。

3.田大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未重視履約風險、未及時避免損失擴大。經查,合同履行過程中,牛欄山糧庫的第一批貨物于2012年10月28日被群發(fā)公司接收,按照合同約定,群發(fā)公司應于2012年11月9日前支付完畢該批貨物的貨款,在群發(fā)公司違約未付款的情況下,牛欄山糧庫仍繼續(xù)交付剩余批次的貨物。田大虎作為直接負責人未注意跟蹤調查群發(fā)公司的履約狀況,在對方違約情況下仍繼續(xù)交付貨物,未能及時止損。同時,作為糧食企業(yè),在交易過程中理應充分考慮天氣狀況采取合理的倉儲方式,妥善安排貨物的運輸交付,被告人及辯護人所提因天氣原因不得不繼續(xù)交付貨物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被告人田大虎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導致被潘惠榮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潘惠榮因對牛欄山糧庫實施合同詐騙被判處刑罰。正是由于田大虎在履職過程中存在上述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從而使得潘惠榮的詐騙行為得逞,辯護人所提田大虎被詐騙系意外事件的意見不能成立。根據(jù)刑事判決書等證據(jù),潘惠榮的詐騙行為使牛欄山糧庫遭受經濟損失人民幣7400余萬元,自刑事判決生效起至今僅追回2萬余元,導致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的損失。關于損失金額,應以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額為準,牛欄山糧庫以成本單價核算的6800余萬元不足以反映實際損失,辯護人的相關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三)被告人田大虎主觀上具有過失。

田大虎作為主管糧食貿易的負責人,應該預見到重大經濟活動的復雜性和風險性,但出于銷售玉米的急切心理,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合同簽署的風險,又輕信對方能夠履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主觀上具有過失,辯護人所提田大虎僅系工作失誤的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被告人田大虎作為國有企業(y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田大虎犯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田大虎經監(jiān)察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故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其辯護人關于此點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田大虎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不應對其宣告緩刑,其辯護人關于此點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六、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3修正)》

第一百六十七條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深圳合同糾紛律師小結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中“嚴重不負責任”的認定,主要依據(jù)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的主觀過失和客觀行為表現(xiàn),以及由此導致的嚴重后果?。以下是詳細分析:

1?、犯罪主體特定性?

本罪的犯罪主體具有特殊性,僅限于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直接負責人員。這一特定性限定了本罪的主體范圍,非此類人員不構成此罪?。

2?、主觀過失?

“嚴重不負責任”體現(xiàn)了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的主觀過失。這種過失表現(xiàn)為行為人未能履行或正確履行自己主管、分管的合同簽訂、履行職責,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這種結果發(fā)生?。

3、客觀行為表現(xiàn)?

“嚴重不負責任”在客觀上的表現(xiàn)是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未能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導致被他人利用合同形式騙取單位財物。這包括但不限于未對合同對方進行充分的資信調查、未仔細審查合同條款、未采取必要的風險防范措施,以及盲目輕信、不認真審查對方當事人的合同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等?。

4、結果要件?

構成本罪還必須具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這通常表現(xiàn)為因行為人的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導致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影響其正常運營?。

綜上所述,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中“嚴重不負責任”的認定,需要綜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過失、客觀行為表現(xiàn)以及由此導致的嚴重后果。這些因素共同構成了認定該罪名的關鍵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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