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雖未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但實際履行決議內(nèi)容,該股東主張決議無效的應不予支持-陳承海訴浙江天電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決議糾紛案【(2015)民申字第2724號】
一、裁判要旨
股東雖未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但實際履行決議內(nèi)容,以行為表明其已對決議中的相關事實予以認可。事后股東再以該決議未經(jīng)其簽字確認為由主張決議無效的,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和禁反言原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案情簡介
陳承海與天電通北京公司、林德清、陳啟彬、王強、梁麗珠以及案外人陳明、王孔輝共同協(xié)商在浙江省湖州市長興縣設立浙江天電通公司。2012年7月14日,陳承海通過其雅虎郵箱向林德清、王強等其他股東發(fā)送郵件,郵件內(nèi)容為“各位浙江天電通的同仁大家好:附件中是我們公司成立后第一次會議的主要文件,今預先發(fā)給大家,目的是大家在本月底浙江長興會議中預有準備,故請大家抽出寶貴時間閱后多提意見或建議。謝謝!陳承海?!编]件附件為浙江天電通公司第一次董事會議文件,其中“會議程序(目錄)”第7項為“討論并通過美國天電公司向本公司技術轉(zhuǎn)移和培訓計劃及2012年公司工作計劃安排”。
2012年7月28日,公司全體發(fā)起人在浙江省湖州市長興縣召開會議,并形成《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各1份,全體發(fā)起人在《股東會決議》上簽章確認,陳承海、陳明、梁麗珠、林德清、方大錚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確認?!豆蓶|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中均未有向北京天電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天電公司)購買知識產(chǎn)權的內(nèi)容。
落款時間為2012年7月29日的《股東會議決議》內(nèi)容為:“同意支付美金肆拾柒萬陸仟陸佰元($476600),折合人民幣叁佰零玖萬柒仟玖佰元整(¥3097900),用于購買北京天電技術有限公司在中國大陸獨家地底通信智慧專利知識使用權和商標使用權,并于2012年8月安排支付相關款項”。天電通北京公司、林德清、陳啟彬、王強、梁麗珠在該《股東會議決議》上簽字或蓋章確認,該些股東擁有公司股份總數(shù)的70%,陳承海及陳明、王孔輝未在該決議上簽字。
2012年8月3日,浙江天電通公司在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注冊資本2000萬元,天電通北京公司、林德清、陳啟彬、王強、梁麗珠分別認購出資600萬元、300萬元、300萬元、120萬元、80萬元,分別占公司股份總數(shù)的30%、15%、15%、6%、4%,首次實際出資分別為300萬元、150萬元、150萬元、60萬元、40萬元;陳承海和案外人陳明、王孔輝各認購出資200萬元,各占公司股份總數(shù)的10%,首次實際出資均為100萬元。
2012年8月16日,浙江天電通公司向北京天電公司匯付人民幣3097900元,用于購買“地底通信智慧專利知識使用權和商標使用權”。北京天電公司與天電通北京公司均為美國天電國際公司(TELETRONICS INTERNATIONAL.INC.)在中國的關聯(lián)公司。方大錚為美國天電國際公司總裁兼執(zhí)行長和天電通北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2年8月16日,陳承海向方大錚發(fā)送郵件一份,內(nèi)容如下:“方總您好!今天銀行戶已經(jīng)開好,我已經(jīng)讓公司將余款全部付清。我的帳戶卡號:中國工商銀行卡62×××02,戶名陳承海。請將我和陳明的款額匯在此帳戶,謝謝!”2012年8月22日,方大錚向陳承海發(fā)送郵件一份,內(nèi)容為:“這是我給你的傭金付款計劃:總共收款¥2097900,10%傭金¥209790(另外5%傭金待你通知后,支付原指定人),投資天電公司$1/股,共計10000股,每股以¥6.4折算,共計費用為¥64000,剩余傭金為¥145790,剩余傭金支付方式:天電通(北京)以顧問費名義支付給陳承海個人,1.8/31,電匯¥50000,2.9/15,電匯50000,3.10/1電匯45790。股票登記方式,依陳承海指定人名(中英文都要)身份證號碼及法定地址,一人或二人登記,股票由方博士來中國時面交,并簽署股東文件?!?012年8月28日,陳承海向方大錚郵件回復稱:“方總您好:就按您提供的方案執(zhí)行,請將股票登記在該指定人名下,姓名:陳宗山,英文名:CHEN,ZONGSHAN.身份證號:12xxx34.謝謝!陳承海?!?012年8月31日、同年9月26日和10月16日,陳承海收到天電通北京公司匯付的3筆款項共計人民幣145790元。
浙江天電通公司經(jīng)股東王強向浙江省湖州市長興縣人民法院申請,進入強制清算程序,后該案因管轄問題移送至原審法院審理。原審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浙湖商清(預)字第1-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浙江天電通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并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浙湖商清(算)字第1-1號決定書,指定成立浙江天電通公司清算組,由任一民擔任清算組組長。
本案開庭之前,為充分保障股東陳明和王孔輝的權益,原審法院于2014年5月7日向陳明本人和王孔輝在(2013)浙湖商清(預)字第1號強制清算案件中的代理人吳丹送達(2014)浙湖商初字第5-1號通知書,告知本案有關情況,征詢是否以第三人或者共同原告的身份參加本案訴訟,并明確其若要求以第三人或者共同原告的身份參加訴訟,則“應于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書面申請”,但陳明、王孔輝未向原審法院提出申請。
陳承海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一、確認2012年7月29日《股東會議決議》無法律效力;二、本案案件受理費由浙江天電通公司等共同負擔。
三、裁判結(jié)果
一審法院判決如下:駁回陳承海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80元,由陳承海負擔。
二審法院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80元,由上訴人陳承海負擔。
再審法院裁定如下:駁回陳承海的再審申請。
四、爭議焦點
關于浙江天電通公司2012年7月29日《股東會議決議》的法律效力問題。
五、裁判理由
二審法院認為,首先,落款時間為2012年7月29日的《股東會議決議》中沒有陳承海的簽名,但該《決議》所載明的內(nèi)容,即浙江天電通公司支付3097900元用于購買北京天電公司在中國大陸獨家地底通信智慧專利知識使用權和商標使用權,以及浙江天電通公司與北京天電公司間就此決議已經(jīng)履行的事實已經(jīng)生效的(2014)浙湖商初字第14號民事判決認定,該事實在陳承海發(fā)送的浙江天電通公司第一次董事會文件中有所體現(xiàn),亦有北京天電公司、天電通北京公司、美國天電國際公司出具的書面證明予以確認。故該股東會決議的事項已實際履行。
其次,根據(jù)陳承海與天電通北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大錚往來的郵件內(nèi)容,可知陳承海對浙江天電通公司支付3097900元用于購買北京天電公司知識產(chǎn)權一事是知情且不反對的。因此,雖然陳承海未在案涉《股東會議決議》中簽名,但其行為表明其已對決議中的相關事實予以接受認可?,F(xiàn)其以《股東會議決議》系偽造為由要求確認無效缺乏事實依據(j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陳承海同時上訴提出《股東會議決議》的相關程序不符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nèi)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請求法院撤銷。案涉《股東會議決議》系2012年作出,但陳承海于2014年3月6日向法院起訴,已超出法定期限。
綜上,在決議內(nèi)容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且系經(jīng)持有浙江天電通公司70%股份的股東表決通過的情形下,原審法院判決駁回陳承海提出的確認2012年7月29日的《股東會議決議》無效的訴請并無不當。陳承海的上訴請求缺乏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六、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nèi)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nèi)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guī)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jù)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
第一百七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jīng)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fā)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fā)回重審。
七、結(jié)語/春霆團隊律師建議
股東一起出資經(jīng)營公司,均是為了共同的利益,在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股權轉(zhuǎn)讓等重大事項時,股東應該嚴格尊重公司法的規(guī)定和章程的規(guī)定召開股東會,形成股東會決議,不能因一時的方便而給未來留下巨大的隱患。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召開會議并作出決議,是公司意志的形成過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決議,究其實質(zhì)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法律規(guī)定或章程約定的比例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而實現(xiàn)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行為,其核心即股東的意思表示。股東會決議的內(nèi)容是否確系公司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已取得股東的一致同意,是認定公司決議是否成立的關鍵事實。
第一,小股東雖未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但該股東會決議經(jīng)公司多數(shù)股東簽字確認的情況下,該小股東已知情且親自已實際履行該決議的,不得再主張該決議無效。所以,對小股東來講,對于有異議的決議事項務必及時表達自己的反對意見,并且不能在自己明知該決議且實際履行該決議的情形下,再次主張決議無效。
第二,股東會的程序性事項(“召集程序”和“表決方式”)違法,包括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的通知、股權登記、提案和議程的確定、主持、投票、計票、表決結(jié)果的宣布、決議的形成、會議記錄及簽署等事項,股東需要在60日的除斥期間內(nèi)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