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損害建筑工人利益的,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放棄有效-安防城控股有限公司、浙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龍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2020)浙民終798號】
一、裁判要旨
未損害建筑工人利益,承包人同意銀行對該抵押物債權的實現優(yōu)先于其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支付,承包人該意思表示明確真實,有效;這種情況下,承包人對建設工程優(yōu)先受償權的放棄有效。
二、基本案情
上訴人(一審被告):安防城控股有限公司。
上訴人(一審第三人):浙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龍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3月,龍元公司、安防城公司簽訂《中國安防城施工總承包合同》一份,該合同約定龍元公司承包安防城公司位于浙江省紹興市袍江新區(qū)中國安防城工程,建筑面積162700平方米(其中地上約149700平方米,地下面積約13000平方米),工程承包范圍及內容為除消防工程、樁基工程、弱電工程外的所有土建、安裝、地下室及場外全部工程(鋼結構工程、外墻幕墻工程、門窗工程、場外工程另行簽訂補充合同,費用另定),總工期為699天(計劃開工日期為2011年11月30日,計劃竣工日期為2013年10月30日),質量標準為一次性通過驗收合格,合同總價款暫定為人民幣28000萬元;合同價款的支付以完成的工程量和審定的預算為依據,竣工驗收后15個工作日內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5%(按照投資監(jiān)理及甲方審定的工程量報表值為準),承包人配合業(yè)主完成竣工驗收資料的備案完成后15個工作日內支付至已完工程價款的90%,工程審價完成后60日內,支付至結算總價的95%,5%作為工程保修金扣留,保修金不計息。對于保修金的返還,合同約定竣工合格后滿2年時,按本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的4%并扣除清算完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各項賠償費用后予以支付;竣工合格后滿5年時,按本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的1%并扣除清算完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各項賠償費用后予以支付。龍元公司所建工程于2016年1月23日經五方竣工驗收合格。
安防城公司已支付109500000元工程款。就工程余款的支付,龍元公司、安防城之間多次進行協商。2015年2月6日,龍元公司、安防城公司約定“安防城公司在2015年2月12日前先行支付龍元公司工程款2000萬元,其中700萬元由安防城公司于2012年2月12日前現金支付給龍元公司,1300萬元采取向龍元公司借款的方式支付給龍元公司(另行辦理借款手續(xù)),其余工程款的支付仍按合同的約定執(zhí)行”。2015年11月25日,龍元公司、安防城公司約定“安防城公司同意確保龍元公司報送的工程決算報告于2015年12月底由審計單位審計終結并出具審計報告,否則安防城公司同意按龍元公司送審的決算價為最終價并同意在2016年2月2日前先行支付2000萬元,其余工程款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2015年2月6日約定的應付而未付的工程款400萬元,連同2015年2月12日借款1300萬元,仍按月息3分計息至2016年2月2日之前支付”。
2013年6月,工行袍江支行承諾貸款2.38億元給安防城公司,該行實際發(fā)放貸款1.8億元,余款未發(fā)放。2015年11月27日,龍元公司向工行袍江支行出具《建設工程款支付情況承諾函》一份,該函載明“截至2015年11月25日,工程款已支付人民幣1.1億元整,龍元公司同意工行袍江支行對該抵押物債權的實現優(yōu)于龍元公司工程款的支付”;同日,龍元公司向紹興袍江工業(yè)區(qū)房地產管理所、工行袍江支行出具《同意抵押證明》一份,該證明載明“截至2015年11月25日,在建工程主體部分已完成,外部幕墻裝飾等后續(xù)工作暫未開工?,F因安防城公司項目貸款需要,擬以該在建工程作為貸款抵押物,龍元公司同意工行袍江支行對該抵押物債權的實現優(yōu)于龍元公司工程款的支付”。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對安防城公司享有的債權及擔保權利于2016年6月27日轉讓給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后者于2016年9月9日將上述債權及擔保權利轉讓給華融匯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華融匯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將上述債權及擔保權利轉讓給楊元定,楊元定于2019年11月4日將上述債權及擔保權利轉讓給浙越公司。浙越公司于本案審理過程中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請參加訴訟,要求確認其對涉案工程的抵押權優(yōu)先于龍元公司的優(yōu)先受償權。再查明,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浙06民初237號生效民事判決認定:工行袍江支行于2013年6月6日發(fā)放貸款1.8億元給安防城公司;2015年12月18日,工行袍江支行與安防城公司約定涉案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權抵押給前者并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又查明,安防城公司原名為紹興美德豐安防安保市場投資有限公司。
龍元公司一審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安防城公司支付工程款100500198元(后調整為80825180元),并賠償利息損失[其中部分利息以1700萬元為基數自2015年2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2%計算至款項清償之日止,其余利息以83500198元為基數(后調整為6382518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以年6%計算至款項清償之日止];2.依法確認龍元公司就安防城公司坐落于紹興市××工業(yè)區(qū)××路的“中國安防城”項目拍賣或折價款在工程款100500198元(后調整為80825180元)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第三人浙越公司請求法院確認浙越公司對安防城公司房屋及土地項下的抵押物債權優(yōu)先于龍元公司工程款的支付。
三、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如下:一、安防城控股有限公司支付給龍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78921928.20元及其相應利息,其中1700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2月12日起以月息2分(年利率24%)計算至款付清之日;54308921元的利息自2016年2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間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計付及2019年8月20日至款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7613007.20元保修金的利息自2018年1月23日至2018年8月19日期間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計付及2019年8月20日至款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上述款項安防城控股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付清。二、確認龍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安防城控股有限公司坐落于紹興市××工業(yè)區(qū)××路由其所建的“中國安防城”項目的拍賣或折價款在應付工程款78921928.20元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三、駁回龍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第三人浙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關于確認其就龍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所建涉案工程享有的抵押權優(yōu)先于龍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優(yōu)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判決如下:一、維持一審民事判決第一、二、三項及訴訟費用負擔部分。二、撤銷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浙06民初340號民事判決第四項。三、確認浙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就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浙06民初237號民事判決第四項所享有的抵押權優(yōu)先于龍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優(yōu)先受償權。
四、爭議焦點
關于第三人浙越公司就案涉工程享有的抵押權是否應優(yōu)先于龍元公司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問題。
五、裁判理由
關于第三人浙越公司就案涉工程享有的抵押權是否應優(yōu)先于龍元公司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問題。
一審法院認為,浙越公司就龍元公司所建工程所享有的權利源自中國工商銀行紹興分行的轉讓,故浙越公司依法享有本案訴權,可以作為本案當事人參與訴訟。就龍元公司所建工程,浙越公司享有抵押權,龍元公司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F浙越公司主張其抵押權優(yōu)先于龍元公司的優(yōu)先受償權,對浙越公司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理由如下:1.龍元公司出具承諾函的背景。龍元公司出具承諾函時,涉案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外部幕墻裝飾等后續(xù)工程暫未開工,“因安防城公司貸款的需要,擬以該在建工程作為貸款抵押物”,龍元公司同意工行袍江支行對龍元公司所建工程的抵押權優(yōu)先于其工程款的優(yōu)先受償權。2.貸款發(fā)放情況。工行袍江支行承諾貸款23800萬元,實際只于2013年發(fā)放1.8億元貸款,于龍元公司出具承諾函后并未再發(fā)放貸款。綜合以上情況,龍元公司同意銀行的抵押權在其優(yōu)先受償權之前,系基于對銀行之后的貸款期待,而非基于銀行之前已放貸1.8億元之考量。也就是說,龍元公司承諾銀行的抵押權優(yōu)先于其優(yōu)先受償權附有一定條件,即銀行應兌現其發(fā)放貸款的承諾,之后銀行并未兌現其承諾,現該條件并未成就。龍元公司對其所建工程的優(yōu)先受償權是其法定權利,其之所以同意銀行的抵押權優(yōu)先于其優(yōu)先受償權是為了更好地取得工程款項,但銀行未兌現其承諾,這從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龍元公司權益的實現。現龍元公司對浙越公司訴求的抗辯理由,具有合理性,予以采納。
二審法院認為,經查,2013年6月,工行袍江支行承諾貸款2.38億元給安防城公司。2013年6月5日,龍元公司向工行袍江支行、中信銀行紹興輕紡城支行出具建設工程款支付欠款承諾函,載明:安防城建設項目由龍元公司承建,對應土地坐落于紹興袍江新區(qū)G72地塊,地號18-15-14-1、18-15-14-2,截止2013年5月23日,該筆建設工程款已支付5500萬元,龍元公司同意工行袍江支行、中信銀行紹興輕紡城支行對該抵押物債權的實現優(yōu)先于龍元公司工程款的支付。同日,龍元公司向工行袍江支行、中信銀行紹興輕紡城支行出具同意抵押證明,記載:現因安防城公司項目貸款需要,擬以在建工程作為貸款抵押物,龍元公司同意工行袍江支行、中信銀行紹興輕紡城支行對該抵押物債權的實現優(yōu)于龍元公司工程款的支付。此后,工行袍江支行實際發(fā)放貸款1.8億元?;诒景付徶姓阍焦咎峤坏?013年6月5日龍元公司出具的承諾函及同意抵押證明,原判關于2015年11月27日后工行袍江支行未發(fā)放貸款,故其享有的抵押權不能優(yōu)先于龍元公司的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分析意見已不能成立。就2013年6月5日龍元公司出具的承諾函及同意抵押證明分析如下:(1)龍元公司出具的承諾函、同意抵押證明是否附有條件。龍元公司主張其承諾工行抵押權優(yōu)先于其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前提是工行承諾貸款23800萬元,中信銀行承諾貸款10200萬元,后來工行實際發(fā)放16289萬元,中信銀行沒有發(fā)放。由于工行袍江支行未能足額發(fā)放貸款,故不能享有優(yōu)先權。對此,本院認為,工行袍江支行與安防城公司之間簽訂的銀團貸款合同,約定工行袍江支行同意向安防城公司提供23800萬元人民幣貸款額度。銀團貸款合同僅約定了安防城公司可向工行袍江支行申請的最大貸款額度,而并非實際貸款數額。同時銀團貸款合同也未在承諾函及同意抵押證明中予以體現,并非龍元公司作出承諾之前提條件,故對龍元公司該抗辯不予采信。(2)關于浙越公司所享有的抵押權優(yōu)先于龍元公司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范圍是否應以龍元公司實際從工行袍江支行發(fā)放貸款中獲取的工程款為限。本院認為,雖然龍元公司出具的同意抵押證明明確記載“為項目貸款需要”,但并未明確劣后范圍以其自貸款中實際取得的工程款為限,同時,龍元公司雖然提交了安防城公司出具的有關獲得貸款優(yōu)先落實工程款的承諾書,但該承諾書的效力僅限于安防城公司和龍元公司之間,并不及于工行袍江支行,再考慮到龍元公司系上市公司,對其作出的工程價款優(yōu)先權劣后于抵押權的承諾,應經過審慎考慮,根據商事外觀原則,工行袍江支行對龍元公司作出的意思表示存在合理信賴,故浙越公司所享有的抵押權優(yōu)先于龍元公司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范圍不應以龍元公司實際從工行袍江支行發(fā)放貸款中獲取的工程款為限。(3)關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適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發(fā)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損害建筑工人利益的,發(fā)包人根據該約定主張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不應被人民法院支持。鑒于本案并無證據顯示建筑工人利益受有損害,且安防城公司也未主張龍元公司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故該規(guī)定并不適用于本案。綜上,根據浙越公司二審提交的龍元公司于2013年6月5日出具的承諾函及同意抵押證明,龍元公司已于2013年6月5日明確表示,工行袍江支行所享有的抵押權優(yōu)先于其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該意思表示明確真實,應為有效。故浙越公司就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浙06民初237號民事判決第四項所享有的抵押權應優(yōu)先于龍元公司就欠付工程款所享有的優(yōu)先受償權。
六、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條 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fā)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fā)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fā)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
第三十五條 與發(fā)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二條 發(fā)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損害建筑工人利益,發(fā)包人根據該約定主張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七、深圳建設工程律師建議
一審法院認定龍元公司承諾銀行的抵押權優(yōu)先于其優(yōu)先受償權附有一定條件,而銀行卻未兌現其承諾,這從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龍元公司權益的實現。另外,根據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二)》第23條規(guī)定:“發(fā)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損害建筑工人利益的,發(fā)包人根據該約定主張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不應被人民法院支持。”因此一審法院認定龍元公司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二審法院對本案事實認定,鑒于本案并無證據顯示建筑工人利益受有損害,且安防公司也未主張龍元公司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故該規(guī)定并不適用于本案。
綜上,根據浙越公司交的龍元公司于2013年6月5日出具的承諾函及同意抵押證明,龍元公司已于2013年6月5日明確表示,工行所享有的抵押權優(yōu)先于其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該意思表示明確真實,應為有效。故浙越公司享有的抵押權應優(yōu)先于龍元公司就欠付工程款所享有的優(yōu)先受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