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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處理工程未驗收合格,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產生的質量糾紛

2024-03-01

法院如何處理工程未驗收合格,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產生的質量糾紛-安徽蒙城經濟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與紅谷灘園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20)皖民終4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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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要旨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二、基本案情

上訴人(原審被告):安徽蒙城經濟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紅谷灘園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2011年4月11日,蒙城經開區(qū)管委會(發(fā)包人)與紅谷灘公司(承包人)簽訂一份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約定如下:1、工程名稱:蒙城縣市民文體休閑公園工程;工程地點:蒙城縣城南郊區(qū)經濟開發(fā)區(qū)。2、工程內容: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及施工圖范圍所有內容;開工日期: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shù)270天。3、合同價款金額:44161201.70元。4、本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價格合同,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范圍:合同約定的承包工程內容范圍內的所有風險因素,投標人已經包含綜合單價內(含政策性調整以及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5、雙方約定的工程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2011年2月20日前完成土方工程,喬木樹穴開挖,付至合同價款的10%;2011年3月30日前完成喬木栽植和其它工程量的40%付至合同價款的20%;2011年4月20日前完成灌木栽植,主環(huán)路灰基土和其它工程量的60%付至合同價款的40%;2011年6月完成工程量的80%付至合同價的50%,完工后付至合同價款的60%;竣工驗收合格后付至合同價款的70%。養(yǎng)護期一年付至合同價款的80%;養(yǎng)護期滿后付完,保證金隨付款節(jié)點按比例退還。同時該協(xié)議還約定了工程量確認、違約責任等內容??得骼淄ㄟ^紅谷灘公司賬戶支付工程履行保證金330萬元。涉案工程結束后,一審法院在執(zhí)行程序中從蒙城金開區(qū)管委會銀行賬戶扣劃206萬元給紅谷灘公司的債權人陳勇。紅谷灘公司因涉案工程項目履行的執(zhí)行款總額為12439404.04元。

2012年12月4日,蒙城經開區(qū)管委會于2012年12月4日向合肥市同創(chuàng)物業(yè)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發(fā)出AHZJ2012【595】號中標通知書,確定該公司為蒙城縣夢蝶湖公園、逍遙公園物業(yè)管理服務項目的中標人。2013年3月12日,蒙城縣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甲方)與合肥市同創(chuàng)物業(yè)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乙方)就夢蝶湖公園、逍遙公園物業(yè)管理項目簽訂《城南新區(qū)公園物業(yè)管理合同》,就合同期限、物業(yè)管理費及物業(yè)管理范圍等做了約定。


三、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如下:一、蒙城經開區(qū)管委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內支付紅谷灘公司工程款18951081.7元及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駁回紅谷灘園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爭議焦點

(一)關于一審法院審理程序是否合法問題。

(二)關于原判判決蒙城經開區(qū)管委會支付紅谷灘公司工程款18951081.7元及相應利息是否有依據。


五、裁判理由

(一)關于一審法院審理程序是否合法問題。

首先,蒙城經開區(qū)管委會上訴認為原判結果超出了紅谷灘園林公司的訴訟請求,違背了不告不理的訴訟原則,理由如下:1、紅谷灘公司訴請蒙城經開區(qū)管委會支付工程款為18879873.04元,原判卻判決蒙城經開區(qū)管委會支付18951081.7元,超出紅谷灘公司的訴請。2、紅谷灘公司并未訴請蒙城經開區(qū)管委會返還保證金,原判將保證金等同于工程款一并計算,違背了不告不理的訴訟原則。經審查,紅谷灘公司的民事起訴狀載明:要求蒙城開發(fā)區(qū)管委會支付工程款21011091.7元,其中支付給紅谷灘公司18879873.04元及利息1418475.96元,剩余款項給付康明雷。本案紅谷灘公司系按照訴訟標的額21011091.7元,向一審法院繳納案件受理費,由于康明雷未按規(guī)定繳納案件受理費,視為第三人康明雷撤回訴請。因此,原判在查明事實基礎上據實結算,判決蒙城經開區(qū)管委會支付紅谷灘公司工程款18951081.7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此外,紅谷灘公司民事起訴狀載明:工程總價款為44161201.7元,保證金為630萬元(已退100萬元),合計49461201.7元,已付款為28450120元,尚欠款為21011081.7元。因此,紅谷灘公司主張工程欠款時,已將保證金530萬元納入工程款債權中,一并主張權利,原判在查明事實基礎上予以支持,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關于蒙城經開區(qū)管委會提交的《關于蒙城縣市民文體休閑公園竣工驗收的報告復函的回復》和《蒙城縣逍遙公園苗木清單》,一審法院未組織質證,程序是否違法問題。經審查,蒙城經開區(qū)管委會2019年10月28日提交的《證據目錄及證明對象》中,只有四組證據,沒有上述兩證據,一審開庭筆錄中亦未記載上述兩證據。此外,當事人各方提交的代理意見中亦未提及上述兩份證據。因此,上述兩份證據應系蒙城經開區(qū)管委會一審庭審結束后判決結果形成前提交的,因已超過法定舉證期間,一審不予審查,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二)關于原判判決蒙城經開區(qū)管委會支付紅谷灘公司工程款18951081.7元及相應利息是否有依據。

蒙城經開區(qū)管委上訴認為,紅谷灘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全部履行了合同,且紅谷灘公司怠于對涉案工程組織竣工驗收,導致涉案工程至今未通過竣工驗收合格。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應駁回紅谷灘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本院認為,首先,雖然本院生效的(2017)皖民終311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紅谷灘公司怠于組織涉案工程竣工驗收,那是特指紅谷灘公司與陳勇之間石材項目供料及施工合同糾紛,涉案工程整體竣工驗收的組織者應是發(fā)包人蒙城經開區(qū)管委會。因此,蒙城經開區(qū)管委會要求紅谷灘公司承擔涉案工程未能竣工驗收的責任,并拒付工程欠款,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蒙城經開區(qū)管委會雖主張紅谷灘公司未按約完成工程施工任務,但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佐證,因此,本院不予采信。紅谷灘公司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涉案工程竣工后,蒙城經開區(qū)管委會早已接收并使用,且本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早已予以確認。由于紅谷灘公司主張涉案合同價款采用固定總價44161201.7元,而蒙城經開區(qū)管委會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涉案工程存在未完工程量及未完工程價款,因此,原判認定涉案工程總價款為44161201.7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原判已查明,蒙城經開區(qū)管委會收取保證金630萬元,已支付涉案工程項目部工程款25930120元、退還保證金352萬元(100萬+252萬元)、代紅谷灘公司支付陳勇工程款206萬元,合計付款31510120元,蒙城經開區(qū)管委會尚欠款為18951081.7元(44161201.7元+630萬元-31510120元)。因此,原判判決蒙城經開區(qū)管委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內支付紅谷灘公司工程款18951081.7元及相應利息,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紅谷灘公司和康明雷之間的經濟糾紛,本院不予審查,雙方可另行解決。


六、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發(fā)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fā)的施工驗收規(guī)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fā)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九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fā)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七、深圳建設工程律師建議

目前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采用備案制。由發(fā)包人組織驗收,實務中主要由發(fā)包人、承包人、監(jiān)理人、設計人等簽認。竣工日期主要是指工程檔案管理部門備案的時間(或者四方簽驗的時間)。

工程竣工日期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屬于非常重要的待核證事實,竣工日期關聯(lián):1.保修期起算;2.工程竣工結算余款欠款利息起算;3.承包人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除斥期間起算;4.判斷承包人工期違約的標準;5.工程項目風險轉移節(jié)點。

確定峻工日期的主要方式為:1.發(fā)承包雙方確定(約定);2.發(fā)承包雙方未確定或確定不明確(法定):(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fā)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承擔不利后果的主要法律規(guī)定:《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14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钡?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fā)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span>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8條規(guī)定:“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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