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認定當事人在中標前所簽補充協(xié)議及中標合同的效力-睢寧縣曼哈頓商業(yè)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與南通四建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21)蘇03民終334號】
一、裁判要旨
林某樹和陳某永簽訂的《別墅項目施工協(xié)議書》內容包括別墅內外墻搭拆架、原結構整改、內外墻粉刷和貼磚、水電安裝等,金額達90萬元,應當受到《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約束,陳某永應當具備相關的資質。
對于協(xié)議無效,林某樹存在選任不當的過錯,而陳某永存在明知無資質的過錯。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案情簡介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睢寧縣曼哈頓商業(yè)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睢寧縣城元府東街37號3樓。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南通四建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市經濟開發(fā)區(qū)世紀大道999號。
一審法院查明:睢寧曼哈頓公司擬在睢寧縣北側建設睢寧曼哈頓商業(yè)廣場項目。2012年12月25日,睢寧曼哈頓公司(甲方)與南通四建公司(乙方)簽訂了《睢寧曼哈頓商業(yè)廣場工程總承包補充協(xié)議》,約定甲方將睢寧曼哈頓商業(yè)廣場工程發(fā)包給乙方施工。承包面積為87000㎡,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承包內容為圖紙所有內容(消防、人防設施、空調系統(tǒng)、樁基工程除外),開工日期為2012年11月,具體開工時間根據甲方通知。工程保證金5000000元,乙方在簽訂本協(xié)議時向甲方交納1500000元,接到甲方進場通知后三日內交納3500000元,并在合同尾部注明29號保證金不到合同無效。2012年12月29日,南通四建公司向睢寧曼哈頓公司支付了工程保證金1500000元,睢寧曼哈頓公司為南通四建公司出具了收據。
2013年5月9日,睢寧曼哈頓公司對涉案工程進行了公開招標,南通四建公司進行投標。2013年5月30日,經評委會評議南通四建公司中標,睢寧曼哈頓公司于2013年6月4日向南通四建公司發(fā)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注明睢寧曼哈頓公司將于本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與睢寧曼哈頓公司簽訂合同。
在對涉案工程進行招投標之前,睢寧曼哈頓公司于2012年12月21日至2013年4月19日,先后與宿遷市大地基礎工程公司、上海振昂建設工程公司、徐州大通市政公司睢寧分公司、宿遷市建有建設公司等多家公司簽訂樁基工程、基坑圍護工程、基坑支撐工程、基坑降水工程施工合同。
2013年10月12日,睢寧曼哈頓公司與南通四建公司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為了延續(xù)之前的審理及判決思路且為了便于區(qū)分,該份合同以下仍然簡稱為“B合同”),約定睢寧曼哈頓公司作為發(fā)包人將睢寧曼哈頓商業(yè)廣場工程發(fā)包給南通四建公司承建。工程內容為:地上主樓31層、裙房4層、地下2層,面積87000㎡。承包范圍:工程量清單所含施工圖全部內容(人防設施、消防、22-42軸及A樓水電、外墻保溫除外)從破樁開始。開工日期為2013年9月1日,竣工日期為2015年11月13日,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為793天,合同價款采用可調價格,調整方法為按實調整,暫定為154369000元。工程款(進度款)的支付時間和方式為:承包人墊資施工至地上二層,發(fā)包人在14個工作日,按照承包人實際完成工程量的70%撥付工程款;地上裙樓每二層,發(fā)包人在14個工作日內,按照承包人實際完成工程量的70%撥付工程款;主樓部分每四層樓面完成后14個工作日內,發(fā)包人按照承包人每四層實際完成工程量70%撥付工程款;主體封頂后14個工作日內,發(fā)包人按照主體實際完成工程量70%撥付工程款;主體完工后,粉刷等裝飾項目,發(fā)包人按月進度完成工程量70%向承包人撥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驗收28個工作日內,發(fā)包人按照雙方確定的預算總造價的80%撥付工程款;審計結束一年內,分三次付至結算價的95%;留5%的工程保修金(保修金退還:保修期滿一年,退還保修金金額60%;保修期滿兩年,退還保修金金額的20%;保修期滿五年,退還全部保修金)。如因發(fā)包人原因不能及時支付進度款,所產生的停工、人工工資、機械設備設施等費用,均由發(fā)包人承擔。另工程款逾期未付,發(fā)包人須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兩倍,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工程竣工審計,審減額超過工程總造價5%部分的審計費由乙方承擔。結算審計完成時間為甲方收到乙方竣工資料后56個工作日,非乙方原因不能完成審計,按乙方上報決算按實結算。該合同于2013年10月24日,分別向睢寧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及睢寧縣工程建設招標投標辦公室備案。
同日,雙方又簽訂一份《睢寧縣曼哈頓商業(yè)廣場工程總承包補充協(xié)議》(為了延續(xù)之前的審理及判決思路且為了便于區(qū)分,該份合同以下仍然簡稱為“補充合同”)。約定工程承包面積為87000㎡,承包范圍為:工程量清單所含施工圖全部內容(樁基工程、人防設施、消防工程、A樓及裙樓22-42軸的水電工程、外墻保溫除外)從破樁開始。合同價款暫定為154369000元,最終工程造價按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實際發(fā)生的工程量確定。開工日期為2013年8月1日,具體開工時間根據甲方書面通知為準,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為793天。付款方法和方式為:承包人施工至地上二層,地上二層樓面完成后,發(fā)包人在14個工作日,按照承包人實際完成工程量的70%撥付工程款;地上裙樓四層封頂后,發(fā)包人在14個工作日內,按照承包人實際完成工程量的70%撥付工程款;主樓部分每四層樓面完成后14個工作日內,發(fā)包人按照承包人每四層實際完成工程量70%撥付工程款;主體封頂后14個工作日內,發(fā)包人按照主體實際完成工程量70%撥付工程款;主體完工后,粉刷等裝飾項目,發(fā)包人按月進度完成工程量70%向承包人撥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驗收28個工作日內,發(fā)包人按照雙方確定的預算總造價的80%撥付工程款;審計結束一年內,分三次付至結算價的95%(每四個月付一次款,付款比例為40%、30%、30%);留5%的工程保修金(保修金按質量保修書約定的單項工程保修期滿返還,單項保修期滿后14個工作日內支付。返還金額為單項工程扣除的保修金,五年內付清全部保修金,具體按房屋工程質量保修書執(zhí)行。如因發(fā)包人原因不能及時支付進度款所產生的停工,人工工資、機械設備設施等費用,均由發(fā)包人承擔。同時發(fā)包人須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兩倍,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工程竣工審計,審減額超過總工程造價5%審計費由乙方承擔。結算審計完成時間為甲方收到乙方竣工資料后60個工作日內,非乙方原因不能完成審計,按乙方上報決算金額結算。工程保證金5000000元,乙方在簽訂本協(xié)議時向甲方交納1500000元,接到甲方進場通知后三日內交納3500000元。甲方如不能按時支付工程款,應視為違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甲方拖欠乙方工程款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二倍計取。非甲方原因,乙方如不能按合同工期交工視為違約。超過合同工期交工,每拖延一日,乙方每日按工程總造價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二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補充合同還約定,本協(xié)議與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xié)議條款如與正式合同條款發(fā)生沖突的部分以本協(xié)議為準。未盡事宜雙方協(xié)商解決。
因2013年10月12日簽訂的B合同未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30日內簽訂,不符合招投標相關法律規(guī)定,雙方又重新簽訂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為了延續(xù)之前的審理及判決思路且為了便于區(qū)分,該份合同以下仍然簡稱為“A合同”),為了符合招投標的相關規(guī)定,落款日期定為2013年7月1日。約定工程內容同樣為:地上主樓31層、裙房4層、地下2層,但面積變更為85088.3㎡。工程范圍變更為:工程量清單所含施工圖全部內容(土建、水電安裝),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價格合同,為154369000元。工程款(進度款)的支付時間和方式為:合同簽訂施工人員、設備進場后付工程價款的5%,以后按工程形象進度支付工程款項,以中標單位月報、監(jiān)理復核工程量、經甲方代表簽證后支付上月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款;竣工結算資料報送招標人經審計審定后,除留5%的工程款保修金外,余款在3個月內付清。其余條款與B合同內容基本一致。
雙方簽訂合同后,南通四建公司即組織人員進入工地施工,施工過程中,睢寧曼哈頓公司與南通四建公司之間對涉案工程的中標備案合同中的工程承包范圍進行部分刪減(即協(xié)議了甲方甩項部分內容),包括門窗、保溫、部分水電、樁基等施工工程。2015年5月26日,睢寧曼哈頓公司、南通四建公司簽訂補充協(xié)議一份,主要內容為“所欠付工程進度款的支付;對下一步工程款籌措和安排;銀行貸款抵押的約定;雙方的責任及違約責任等方面”,并特別約定了“本協(xié)議在乙方出具本項目地下一層和地上商業(yè)用房第四層抵押物優(yōu)先受償權證明后生效?!?/span>
雙方因工程款結算及支付等問題產生糾紛,南通四建公司訴至一審法院。南通四建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睢寧曼哈頓公司支付工程款68421638元、進度款利息3130206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拖欠工程款為基數,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2倍,自2016年10月4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2.南通四建公司在70760717元范圍內,對己方為睢寧曼哈頓公司承建的中景豪庭(即曼哈頓商業(yè)廣場項目)折價或者拍賣后的價款享有建設工程優(yōu)先受償權;3.本案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由睢寧曼哈頓公司承擔。
睢寧曼哈頓公司在訴訟過程中,抗辯工程存在延誤工期及質量問題,要求南通四建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并提出反訴,一審法院依法合并審理。在審理的過程中,根據南通四建公司的申請,依法委托江蘇中瑞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對南通四建公司實際施工部分的工程造價進行司法鑒定。
三、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一、睢寧縣曼哈頓商業(yè)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南通四建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3004263.34元及利息(1.進度款24839456.16元,應當自2016年10月2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兩倍,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兩倍,計算至2019年11月29日。2.剩余工程款43004263.34元,應當自2019年11月30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兩倍,計算至睢寧縣曼哈頓商業(yè)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實際履行之日);二、南通四建集團有限公司在43004263.34元工程欠款范圍內,對其承建部分睢寧曼哈頓商業(yè)廣場工程的折價或者拍賣價款享有建設工程優(yōu)先受償權;三、南通四建集團有限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睢寧縣曼哈頓商業(yè)經營管理有限公司逾期完工違約金1394161.39元;四、駁回南通四建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五、駁回睢寧縣曼哈頓商業(yè)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爭議焦點
(一)涉案三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以及雙方實際履行合同的認定問題。
(二)工程款總額及欠付數額的認定問題。
(三)南通四建公司主張的建設工程優(yōu)先受償權能否支持及范圍如何確定。
(四)涉案工程是否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反訴南通四建公司應否承擔維修及賠償責任。
(五)南通四建公司應否向睢寧曼哈頓公司提供竣工驗收材料。
五、裁判理由
(一)涉案三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以及雙方實際履行合同的認定問題。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吨腥A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涉案工程經過了公開招投標程序,但在招投標之前睢寧曼哈頓公司、南通四建公司雙方已經就工程的實質性內容進行了磋商,且簽訂了《睢寧曼哈頓商業(yè)廣場工程總承包補充協(xié)議》,南通四建公司交納了履約保證金1500000元,并實際進場做前期準備工作,屬于法律禁止的“先定后招”或者“明招暗定”情形,損害了其他投標人公平競爭的合法權益,故涉案A、B兩份合同雖然均進行了備案登記,但因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所以均應被認定為無效合同。
審理過程中,睢寧曼哈頓公司、南通四建公司均認可實際履行的合同更接近B合同,而B合同因違反招投標相關規(guī)定被認定為無效合同,不能作為結算依據。2013年10月12日,雙方還簽訂一份補充合同,該補充合同的承包范圍及主要條款與B合同內容基本一致,應當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且補充合同還約定本協(xié)議與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xié)議條款如與正式合同條款發(fā)生沖突的部分以本協(xié)議為準,故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應當以補充合同作為結算依據。至于A合同,僅系雙方為了配合招投標程序而重新簽訂,并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也非實際履行的合同,且被認定為無效,睢寧曼哈頓公司抗辯應以A合同作為結算依據,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不予采納。睢寧曼哈頓公司抗辯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規(guī)定當事人要求以招投標規(guī)定的計價方式作為造價依據的應予支持,一審法院認為這應建立在招投標程序合法且中標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而本案招投標程序違法,A、B兩份合同也因此被認定無效,其該項抗辯意見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二)工程款總額及欠付數額的認定問題。
補充合同約定,合同價款暫定為154369000元,最終工程造價按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實際發(fā)生的工程量確定。一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根據南通四建公司的申請,委托江蘇中瑞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對工程造價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機構于2018年5月7日出具蘇瑞鑒字(2018)007號初步鑒定報告。該報告出具后,一審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并將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提出的異議及補充提供的鑒定資料轉交鑒定機構。江蘇中瑞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針對雙方當事人的異議事項,再次組織技術人員進行認真審查核對,并對原鑒定結果進行相應調整,最終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蘇瑞鑒字(2018)007-1號司法鑒定報告。鑒定結果為:雙方無爭議部分工程造價為121203520.8元,其中社會保障費和住房公積金2576421.26元;雙方有爭議的部分353186.58元,其中社會保障費和住房公積金6188.62元;合同約定分包項目配合費305037.9元,其中社會保障費和住房公積金5783.91元。一審法院認為,本次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具備鑒定資質,工程計價標準及讓利比例符合合同約定,一審法院依法予以采信,并作為定案依據。睢寧曼哈頓公司與南通四建公司雙方在合同中對配合費已經作出明確約定,應當計入工程總造價。因A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且并非實際履行的合同,故睢寧曼哈頓公司抗辯應以A合同作為結算依據,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不予采納,并不再重新啟動鑒定程序。
睢寧曼哈頓公司抗辯鑒定報告中有部分工程項目屬于南通四建公司的承包范圍但南通四建公司沒有實際施工,鑒定意見中也沒有扣除相應款項,但其無法提供具體的明細或清單以及具體的工程量或工程款數額,也無法指出鑒定報告中存在的具體問題,無法進行扣除,一審法院對其該項抗辯意見,依法不予采納。
審理過程中,睢寧曼哈頓公司與南通四建公司雙方均同意對涉及葛正兵的爭議工程款337950.30元及保溫板工程款425080.37元暫時擱置,由雙方另行解決,一審法院予以準許,本案中不予處理。
綜上,本案工程總造價應為鑒定結果的第一、二、三項之和,減去雙方擱置爭議的337950.35元和保溫板425080.37元,即為121098714.56元(121203520.8元+353186.58元+305037.9元-337950.35元-425080.37元)。
二審法院認為,關于江蘇中瑞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能否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的問題。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以支持,故雖然南通四建公司與睢寧曼哈頓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但不影響雙方依據實際履行的施工合同約定進行結算。
其次,雖然招標文件規(guī)定按照固定單價來計算工程款,但睢寧曼哈頓公司與南通四建公司實際履行的合同約定工程款是按實結算。
再次,江蘇中瑞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蘇瑞鑒字(2018)007號初步鑒定報告后,一審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質證,江蘇中瑞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據雙方當事人提出的異議及補充提供的鑒定資料,再次組織技術人員進行審查核對并作出相應調整,后作出蘇瑞鑒字(2018)007-1號司法鑒定報告。睢寧曼哈頓公司在上述質證過程中已充分發(fā)表意見,鑒定人員也已到庭接受質詢。上訴人至二審中才主張未收到竣工圖并對“雙方無爭議部分121203520.8元”提出異議,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上訴人抗辯鑒定報告中的部分項目非被上訴人實際施工,但未提交能夠證明項目由南通四建公司以外的承包人進行施工的證據,一審法院未對該部分工程量進行扣除并無不當。上訴人還認為鑒定報告中工程量、計價方式存在誤差,并提交關于對曼哈頓項目《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工程量、計價方式誤差統(tǒng)計報告書作為依據。本院認為,一審法院在案件立案受理后已為雙方當事人預留舉證期限,但直至本案一審庭審結束,上訴人未向一審法院提交上述誤差統(tǒng)計報告書,亦未向法院申請延長舉證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一審法院可以不采納其逾期提供的證據。并且,該報告書系由上訴人私自委托徐州宏達房地產評估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作出,系單方評估,被上訴人南通四建公司亦不予認可,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故,江蘇中瑞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評估人員具備相應的鑒定資質,其依照合法的鑒定程序作出的蘇瑞鑒字(2018)007-1號司法鑒定報告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三)關于建設工程優(yōu)先受償權應否支持及范圍的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fā)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fā)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fā)包人協(xié)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涉案建設工程南通四建公司已經施工完畢,且已竣工驗收合格并實際交付使用,南通四建公司主張對涉案工程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的范圍依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建設工程價款范圍的規(guī)定確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主張優(yōu)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南通四建公司的建設工程優(yōu)先受償權范圍應僅限于工程欠款,而不應包括利息及其他損失。按照95%的付款比例計算,目前睢寧曼哈頓公司尚欠南通四建公司工程款43004263.34元,故南通四建公司應在43004263.34元工程欠款范圍內,對涉案工程中由其承建部分享有建設工程優(yōu)先受償權。
(四)涉案工程是否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反訴南通四建公司應否承擔維修及賠償責任。
反訴原告睢寧曼哈頓公司要求反訴被告南通四建公司對施工中存在的質量問題予以維修,并賠償相應損失,南通四建公司不予認可。一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督K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建設工程竣工并經驗收合格后,承包人要求發(fā)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發(fā)包人對工程質量提出異議并要求對工程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涉案工程已經睢寧曼哈頓公司、南通四建公司及監(jiān)理、設計和勘察單位竣工驗收合格,并已實際投入使用多年,應當認定南通四建公司的施工質量合格。對于竣工驗收合格后出現的質量問題,應當由施工人根據保修條款承擔保修責任。反訴原告睢寧曼哈頓公司主張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應當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但其僅向一審法院羅列了問題清單,并未提供實質性的證據材料予以證明,故對其該項主張及鑒定申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其主張出現的質量問題,也未自行或委托他人維修,并未實際產生維修費等損失,其主張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數額也不明確,一審法院不予支持。至于中景豪庭606室南主臥與北次臥的潤管砂漿問題,因睢寧曼哈頓公司、南通四建公司已經與業(yè)主達成了處理協(xié)議,故本案中不再進行處理。但如涉案工程在質保期內確實出現質量問題,南通四建公司還應根據保修條款承擔保修責任。
(五)南通四建公司應否向睢寧曼哈頓公司提供竣工驗收材料。
一審法院認為,移交竣工備案的資料是承包人的法定義務。但反訴原告的反訴請求并未明確要求反訴被告向其提供具體資料的名稱,只是籠統(tǒng)的說明“全部竣工驗收資料”。根據2017年3月23日的竣工結算資料移交單顯示,結算材料中僅缺少土建和安裝部分的竣工圖,但南通四建公司已經在本案鑒定過程中提交了上述材料,并以此作為鑒定依據。故反訴被告南通四建公司結算資料已經移交完畢一審法院對反訴原告的該項反訴請求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睢寧曼哈頓公司上訴主張其要求南通四建公司向其移交的是竣工驗收資料,而非竣工結算資料,但在一審庭審中,雙方圍繞上訴人該項訴請發(fā)表意見時,均表述為結算材料,且睢寧曼哈頓公司未提供所需資料的明細與名稱,因該訴訟請求不明確,一審法院未予支持并無不當。
六、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fā)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發(fā)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八百零七條 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fā)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fā)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fā)包人協(xié)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過錯、損失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損失大小無法確定,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工程價款支付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七、春霆團隊律師建議
因簽訂“陰陽合同”的法律責任與因串標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之異同分析
(一)兩者的民事責任。就本案而言,二審認定中標合同無效,參照實際履行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已失效)第2條規(guī)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但未規(guī)定在有多份無效合同時,參照哪個“合同”。但是,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8]20號)(已失效)第11條規(guī)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實際履行的合同難以確定,當事人請求參照最后簽訂的合同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睂τ谠诋斒氯碎g有多份無效合同時,參照哪個“合同”,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第24條沿用了上述條款。故,在串標導致中標無效的情況下,可能會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建設工程價款,如果實際履行的合同難以確定,則法院可能根據當事人請求參照最后簽訂的合同結算建設工程價款。
兩者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簽訂“陰陽合同”可能導致當事人承擔行政責任,而串標導致中標無效后,不但要承擔行政責任,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簽訂“陰陽合同”的行政責任,如《招標投標法》第59條規(guī)定:“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xié)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span>
串標導致中標無效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如《招標投標法》第53條規(guī)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span>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67條對串標的法律后果做了更為詳細的規(guī)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罰。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的比例計算。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一)以行賄謀取中標;(二)3年內2次以上串通投標;(三)串通投標行為損害招標人、其他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標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投標人自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處罰執(zhí)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標、以行賄謀取中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串通投標報價行為的處罰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span>
實踐中,由于人民法院僅僅是司法機關,以處理當事人提出的民事訴訟為主,故即便法院認定所案涉件當事人有串標行為的,大多數僅以認定合同無效,處理民事關系為主,而無法代替《建筑法》《招標投標法》賦予行政執(zhí)法權力的行政機關對有關違法行為作出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