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確認債務的行為對訴訟時效的影響,應以作出該確認行為時訴訟時效是否屆滿進行判斷-天津富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訴天津華戎實業(yè)總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5)津高民申字第172號】
一、裁判要旨
債務人確認債務的行為對訴訟時效的影響,應以作出該確認行為時訴訟時效是否屆滿進行判斷,可能發(fā)生訴訟時效起算或中斷的法律效果。
二、基本案情
原告天津富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凱公司)訴稱:1998年期間,富凱公司為被告天津華戎實業(yè)總公司(以下簡稱華戎總公司)的下屬企業(yè)天津華戎實業(yè)總公司西沽儲運公司(以下簡稱西沽儲運公司)院內工程施工修建路面及廠房等,通過雙方對賬,華戎總公司尚欠富凱公司工程款105000元,該款項至今未付。富凱公司每年多次找到華戎總公司索要該筆款項,但華戎總公司均以無錢為由拒付。被告華戎總公司辯稱:不同意富凱公司的訴訟請求。理由為:第一,富凱公司與華戎總公司下屬單位沒有任何經濟往來,富凱公司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第二,富凱公司訴請的債權已轉為股權,1997年11月10日,華戎儲運公司、西沽儲運公司與富凱公司的前身天津市津南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三方共同簽訂了《聯(lián)營合同》,經營天津華戎西沽食品廠。依據(jù)該《聯(lián)營合同》第5條1款的約定,債權轉股權后,債權就已消滅。第三,富凱公司的起訴超過訴訟時效。
富凱公司(原名稱為天津市津南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于1998年為華戎總公司下屬企業(yè)西沽儲運公司修整院內路面及廠房,但西沽儲運公司未付工程款。后西沽儲運公司與富凱公司于2002年8月21日簽訂《轉賬協(xié)議》,主要內容為“華戎儲運公司欠付西沽儲運公司往來款51404.89元,欠付山西煤博(加油站借款、還款剩余款)20000元,共計71404.89元,西沽儲運公司欠付南郊建筑公司(張迎橋)工程款105000元,西沽儲運公司請求華戎儲運公司將欠付西沽儲運公司往來款71404.89元轉付給南郊建筑公司”。該《轉賬協(xié)議》加蓋西沽儲運公司的財務章、原告富凱公司公章以及天津市津南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財務專用章確認。后被告華戎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正高于2004年8月7日在《轉賬協(xié)議》上批示“請財務核實后按有關政策辦理”。
天津市津南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于2004年11月15日變更企業(yè)名稱為天津富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西沽儲運公司的企業(yè)類型為集體分支機構(非法人),隸屬企業(yè)為被告華戎總公司。
三、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天津華戎實業(yè)總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天津富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105000元;二、駁回原告天津富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華戎總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判決:一、撤銷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2014)濱塘民初字第2831號民事判決;二、駁回被上訴人天津富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原審的訴訟請求。二審宣判后,富凱公司以其權利未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津高民申字第172號民事裁定:駁回天津富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四、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經查《轉賬協(xié)議》中華戎總公司的下屬企業(yè)西沽儲運公司與富凱公司均蓋章確認,華戎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正高也在協(xié)議中簽批,且華戎總公司對《轉賬協(xié)議》的真實性亦予以認可,故此可以確認華戎總公司與富凱公司之間的債權關系成立?,F(xiàn)華戎總公司主張該工程款已轉化為股權,但其提供的證明債轉股的《聯(lián)營合同》系于1997年11月10日簽訂,而《轉賬協(xié)議》簽訂于2002年8月21日,在華戎總公司未提供其他證據(jù)證實《轉賬協(xié)議》中確認的債權已轉為股權的情況下,華戎總公司主張涉訴債權已債轉股的上訴主張不予支持。富凱公司依《轉賬協(xié)議》主張的債權成立。
關于華戎總公司主張涉訴債權已超訴訟時效的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訴訟時效若干規(guī)定》),本案的訴訟時效應從富凱公司向華戎總公司主張債權時,即2004年8月7日華戎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正高在《轉賬協(xié)議》上簽字確認時起算,至本案一審起訴已經近十年時間。庭審中富凱公司稱曾每年到華戎總公司處主張債權,但沒有書面證據(jù),亦未提出富凱公司曾經向華戎總公司有過致函郵寄送達收訖的相關證據(jù),富凱公司未能就訴訟時效的中斷等情形提供任何書面證據(jù)予以證實。在一審、二審訴訟期間華戎總公司均提出超出訴訟時效的抗辯或作為上訴理由予以上訴的情況下,依在案證據(jù)及庭審事實調查情況,可以認定本案涉訴的債權確已過訴訟時效,華戎總公司就涉訴債權已超訴訟時效的主張應予支持。一審法院對華戎總公司一審時效抗辯未予合理審查,亦未準確適用法律,確屬不當,應予以糾正。
五、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七條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開始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六、結語/春霆團隊律師建議
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主要爭議是富凱公司的債權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工程價款訴訟時效起算的一般規(guī)則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以應付款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了支付工程款的時間,債務人沒有按照約定付款的時間即應開始起算訴訟時效。如果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確定應付款之日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span>
根據(jù)本案查明的事實,富凱公司于1998年為華戎總公司下屬企業(yè)西沽儲運公司修整院內路面及廠房,雙方當事人對工程施工僅有口頭約定,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且雙方均認可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2002年8月21日的《轉賬協(xié)議》中確認西沽儲運公司欠付南郊建筑公司(即富凱公司)工程款105000元,證明在2002年8月21日之前雙方進行過對賬,而工程交付時間應在雙方對賬之前,但無證據(jù)證明雙方對賬時對付款時間有約定。綜上可知,工程交付的時間是在 1998年至2002年8月21 日之間。根據(jù)《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建設工程已經交付的,交付之日即為應付款時間。因此,就本案而言,訴訟時效自工程交付之日的次日即應開始起算。
(二)本案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的認定
根據(jù)《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本案工程交付之日即為應付款時間。結合查明的案件事實,涉訴工程交付時間在1998年之后,《轉賬協(xié)議》簽訂之前。2002年8月21日簽訂的《轉賬協(xié)議》并非一新債,性質上屬于華戎總公司確認債務之準法律行為,基于法律之規(guī)定當然發(fā)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工程交付時間在2000年8月20日之前或之后,會導致2002年8月21日之《轉賬協(xié)議》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即訴訟時效開始起算或因中斷而重新起算。后因富凱公司主張債權,秦正高于2004年8月7日在《轉賬協(xié)議》上作出批示,訴訟時效發(fā)生中斷。直至2014年提起本案訴訟,富凱公司無書面證據(jù)證明期間其向華戎總公司主張過債權,因此,富凱公司的債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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