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春霆律師事務所

咨詢電話
0755-86719926

呂某、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23-05-29

出借資質的掛靠人在被掛靠人與實際施工人施工合同簽訂時存在明顯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發(fā)包人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承擔責任-呂某、河南展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022)最高法民再124號】。相關案例深圳律師整理解析如下:


一、裁判要旨

掛靠人明知法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yè)將本企業(yè)的資質證書等出借他人,仍允許被掛靠人借用其資質,并向被掛靠人出具授權委托書,且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掛靠人委派被掛靠人為案涉項目現(xiàn)場掛靠人的代表,負責施工現(xiàn)場的項目管理工作。被掛靠人雖以自己的名義與實際施工人簽訂施工合同,但施工合同系在復印的工程施工合同上簽訂,實際施工人根據合同內容有理由相信被掛靠人簽訂施工合同系代表掛靠人,掛靠人在施工合同簽訂中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本院綜合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酌情認定被掛靠人向實際是工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掛靠人在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范圍內承擔30%的賠償責任。


二、案件簡要

昌融達利公司將案涉工程發(fā)包給展輝哈密分公司,丁某作為展輝哈密分公司代理人,但以自己名義與呂某簽訂施工合同,由呂某實際施工。案涉工程已于2017年11月實際交付使用。展輝哈密分公司為展輝公司的分公司,現(xiàn)已注銷。展輝公司認可,昌融達利公司已向其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展輝公司向呂某支付工程款,呂某認為其未支付全部工程價款,遂起訴至法院。


三、爭議焦點:關于展輝公司、丁某、昌融達利公司的責任如何認定的問題


四、裁判理由

關于展輝公司、丁某的責任如何認定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本案中,丁某明知呂某作為自然人,沒有建筑施工企業(yè)的資質,與呂某簽訂施工合同,將工程交由呂某施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二審判決認定施工合同無效,本院予以確認。

一審中昌融達利公司、丁某、展輝公司均認可昌融達利公司已與丁某就案涉工程款進行結算,并向丁某支付相應工程款。丁某作為施工合同的相對人,在收到昌融達利公司的工程款后,怠于向呂某支付,應承擔向呂某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yè)超越本企業(yè)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yè)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yè)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yè)的資質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以本企業(yè)的名義承攬工程?!北景钢?,展輝哈密分公司明知法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yè)將本企業(yè)的資質證書等出借他人,仍允許丁某借用其資質,并向丁某出具授權委托書,且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展輝哈密分公司委派丁某為案涉項目現(xiàn)場展輝哈密分公司代表,負責施工現(xiàn)場的項目管理工作。丁某雖以自己的名義與呂某簽訂施工合同,但施工合同系在復印的工程施工合同上簽訂,呂某根據合同內容有理由相信丁某簽訂施工合同系代表展輝哈密分公司,展輝哈密分公司在施工合同簽訂中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因展輝哈密分公司已注銷,相應責任由展輝公司承擔。本院綜合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酌情認定丁某向呂某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展輝公司在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范圍內承擔30%的賠償責任。

關于昌融達利公司的責任如何認定的問題

昌融達利公司作為發(fā)包人,僅在欠付展輝公司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呂某承擔責任。原審中,昌融達利公司提交其與丁某簽字確認的付款明細表及付款證據,證明其與展輝公司已結算,工程款已經付清。展輝公司、丁某予以認可,二審判決認定昌融達利公司已支付完畢案涉工程款,不承擔相應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呂某、展輝公司主張昌融達利公司未支付完畢案涉工程款項,昌融達利公司與丁某惡意串通,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對其關于昌融達利公司承擔相應責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展輝公司主張丁某借用其資質與昌融達利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應認定為無效,昌融達利公司應承擔相應責任。本案中呂某系依據其與丁某簽訂的施工合同,要求展輝公司、丁某、昌融達利公司承擔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責任,并不涉及工程施工合同,二審判決未認定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并無不當。


五、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一)《建筑法》

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yè)超越本企業(yè)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yè)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yè)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yè)的資質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以本企業(yè)的名義承攬工程。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認定無效。

第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過錯、損失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損失大小無法確定,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工程價款支付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四十三條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fā)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shù)額后,判決發(fā)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六、深圳律師小結

  該案例一審、二審法院認為丁某雖以自己名義與呂某簽訂施工合同,向展輝哈密分公司作出全部責任由丁某自己承擔的承諾,屬于內部約定,無法對抗第三人,展輝哈密分公司應當就呂某主張的工程款、利息承擔責任,丁某不需要承擔責任;最高法院則認為丁某是施工合同的相對人,應當對呂某主張的工程價款、利息承擔責任,展輝哈密分公司在丁某與呂某簽訂施工合同時明顯存在過錯,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聯(lián)系我們
關閉

客戶服務熱線

19168508405

在線客服

在線客服
  • 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qū)清水河騰邦大廈B棟7樓713室  
  • 手機:19168508405  
  • 電話:0755-86719926  
  • Email:[email protected]  
二維碼

Copyright © 2022 - 廣東春霆律師事務所   備案號: 粵ICP備2022081091號-1 網站地圖 騰云建站僅向商家提供技術服務

日韩国产亚洲欧美一区二区,四虎最新精品亚洲国产,免费观看国产v片在线,亚洲国产另类久久久精品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