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保和支付工資,勞動者為乙公司提供勞動,勞動者要求甲、乙公司支付二倍工資不予支持。

出處:( 2017 )最高法民再 347 號民事裁定書
裁判要旨:勞動者與甲公司簽訂有勞動合同,甲公司為勞動者辦理了社會保險,并通過向勞動者發(fā)放工資,勞動者亦自認與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且從勞動者提交的工傷認定資料來看,均表明勞動者為甲公司員工。故認定勞動者與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并無不當。乙公司雖租用甲公司的廠房,雙方存在合作經營關系,但并非混同經營,認定勞動者與乙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有鑒于此,不予支持勞動者主張的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深圳律師總結:實務中由于一些用人單位管理不規(guī)范,可能會出現(xiàn)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和接受勞動者提供勞動的主體不一致的情形。本案中以訂立勞動合同和社保關系結合勞動者自認,得出勞動者與甲公司而非乙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結論。本案也為用人單位敲響警鐘,應當對用工關系規(guī)范管理,用工主體和訂立合同主體,繳納社保主體、發(fā)放工資主體等均應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