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系因新冠疫情,但自用工之日滿一個月時新冠疫情尚未爆發(fā),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出處:( 2022 )魯民申 1635 號民事裁定書
裁判要旨:勞動者自用工之日滿一個月時,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尚未爆發(fā),故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工作期間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高發(fā)期、系因不可抗力不能訂立書面合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沒有事實根據,法院不予支持。
深圳律師總結:實踐中用人單位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系客觀原因造成,但根據一般生活常識,只要用人單位想與勞動者訂立合同,實現(xiàn)方法是非常多的。以新冠疫情為例,用人單位完全可以將勞動合同電子版以微信形式發(fā)送給勞動者,勞動者確認后生效,待條件允許時補簽紙質勞動合同,簽訂日期為雙方確認電子版勞動合同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