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汽車”縱向壟斷協(xié)議糾紛案。民商訴訟律師解讀如下:
【基本案號】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1137號〔繆某與上汽通用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上海逸隆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縱向壟斷協(xié)議糾紛案〕
【基本案情】
上海逸隆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簡稱逸隆公司)系上汽通用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簡稱通用公司)上海地區(qū)經銷商之一。2014年,繆某從逸隆公司購買涉案車輛。2016年,上海市物價局作出處罰決定書,認定在2014年分銷汽車過程中,通用公司存在與上海地區(qū)經銷商達成并實施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最低價格壟斷協(xié)議的事實,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上一年度銷售額4%的罰款。繆某認為,其在2014年從逸隆公司處購買涉案車輛時,正是通用公司實施上述縱向壟斷協(xié)議期間,且購買價格也是涉案處罰決定認定的壟斷價格,其合法權益受到了涉案壟斷行為的侵害,故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通用公司賠償其購車損失1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7500元,逸隆公司對上述損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一審法院認為,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通用公司最低限價對逸隆公司具有拘束力,不足以認定通用公司與逸隆公司實施了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最低價格的壟斷協(xié)議,判決駁回繆某的訴訟請求??娔巢环?,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處理決定在法定期限內未被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已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原告在相關壟斷民事糾紛案件中據此主張該壟斷行為成立的,無需再行舉證證明,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在繆某提交了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涉案處罰決定書后,其僅需要證明通用公司與逸隆公司系涉案處罰決定書認定的壟斷行為實施者,以及繆某因通用公司與逸隆公司達成并實施了涉案處罰決定書認定的壟斷行為而受到損害。根據涉案處罰決定書及在案事實,繆某以壟斷價格購買了涉案車輛,應當認定通用公司與逸隆公司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本案系消費者作為受害人提起的后續(xù)民事賠償訴訟,賠償金額應當為經營者之間限定的非競爭價格與競爭價格之間的差額??娔迟徺I涉案車輛時支付的壟斷價格與涉案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涉案車輛市場價格的差額為1.2萬元,繆某請求賠償1萬元經濟損失具有一定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繆某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系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作出行政處罰后,消費者就壟斷行為主張損害賠償?shù)拿袷略V訟。本案裁判明確了反壟斷后繼民事訴訟中原告的舉證責任,有利于切實減輕原告舉證負擔,有效強化反壟斷民事救濟,對于完善反壟斷領域行政執(zhí)法和司法銜接機制具有現(xiàn)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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