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0日前的借款合同,如何計算利息?
2023-02-08
2020年8月20日前的借款合同,如何計算利息?民商訴訟律師分享案例如下:

案情簡介
王某因生意周轉(zhuǎn)需要,于2020年5月18日向朋友張某借款100萬元,月利率為2%,后因王某未在約定還款日歸還借款本息,張某于2021年7月1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按約返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應(yīng)受法律保護,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yīng)予支持。本案中,王某與張某的借款合同于2020年5月18日成立,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1/1/1生效),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應(yīng)適用當(dāng)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最多支持年利率24%,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為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