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入:
甲公司以損害公司利益為由,向乙的住所地A地法院起訴,乙認為該案系公司訴訟而非普通民事侵權糾紛,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6條關于公司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規(guī)定,由公司所在地B地法院進行管轄。
分析討論:
本案應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公司訴訟特殊管轄還是侵權訴訟特殊地域管轄?
《民訴法解釋》第22條規(guī)定:“因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等糾紛提起的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確定管轄?!睆牧⒎康膩砜矗睹袷略V訟法》將所列事件相關的訴訟都集中到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是為了解決管轄分散,容易產(chǎn)生管轄沖突,造成實際審理的法院與案件沒有多少關聯(lián)等問題。
本案原告起訴的是被告損害公司利益,案由屬于《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第276項“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從案由排列來看,“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屬于“與公司有關的糾紛”的下一級案由。但是否將所有“與公司有關的糾紛”下的案由都等同于公司訴訟則要打個問號?!睹袷略V訟法》第27條及《民訴法解釋》第22條所列舉的糾紛中,當事人對于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知情權等,均有可能以股權、財產(chǎn)權或知情權受侵犯為由提起訴訟。但因這些糾紛提起的訴訟涉及公司的組織法性質,立法者將其歸入公司訴訟范疇,而不適用侵權訴訟特殊地域管轄的規(guī)定。
概言之,只有公司組織法性質的糾紛訴訟,才適用公司訴訟進行特殊地域管轄。就本案而言,從外觀上看與公司組織法性質或組織關系較弱,并不影響多數(shù)人的利益或多項法律關系,實際上是侵權責任糾紛。因此,本案應適用侵權糾紛訴訟特殊地域管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