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的界分的案件內容,合同糾紛律師分享如下:

【裁判要旨】
對于建設工程這種連續(xù)履行的合同中出現的欺詐行為,應從合同履行的整體情況綜合判斷,對合同最終適當、全面履行不存在根本、全面影響的,應定性為民事欺詐,不應作為刑事犯罪處理。
【案情】
公訴機關: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大正、周軍、袁維慶。
2012年11月,被告人黃大正以承包方江西省臨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臨川一建)的名義與發(fā)包方九江德恒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恒公司)簽訂了關于九江德恒金瀾灣社區(qū)工程土建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工程總造價約4億元。合同簽訂后,被告人黃大正作為實際承建人自籌資金,組織施工。2013年3月至8月,被告人黃大正等人在446根樁基施工過程中虛增砼用量,其虛增的方式有兩種,先采取將小票中方量由6改成9,后采取虛增小票的方式,將虛假送貨單混雜在真實送貨單中。德恒公司及監(jiān)理公司相關簽證人員均在簽證單上簽名認可,但有部分未經核實。2013年10月,被告人黃大正向德恒公司提交了工程預算書,申請支付工程款。后德恒公司支付工程款117785504元,雙方確認已完成工程量308705652元。2017年10月,德恒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黃大正等三名被告人先后被抓獲歸案。
【審判】
濂溪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現有證據及查明的事實,不能認定黃大正等3名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雖然3名被告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具有欺騙的行為,但未超出民事欺詐的范圍,被告人的主客觀行為表現均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據此,濂溪區(qū)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黃大正、周軍、袁維慶無罪。
一審宣判后,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大正等人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目的,客觀上實施了在工程量簽證單上虛增數量的欺騙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中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情形,事后能否通過民事救濟手段挽回損失,不影響合同詐騙罪性質的認定,遂提出抗訴。
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評析】
一、未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司法鑒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欺騙行為對合同履行不具有根本影響的,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三、堅持刑法的謙抑性原則,避免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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