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認定,深圳債務催收律師解析如下:
一、裁判要旨
代位權訴訟執(zhí)行中,因相對人無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而被終結本次執(zhí)行程序,債權人就未實際獲得清償?shù)膫鶛嗔硇邢騻鶆杖酥鲝垯嗬?,人民法院應予支持?/span>
二、案情簡介
上訴人(一審原告):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山東百富物流有限公司。
2012年1月20日至2013年5月29日期間,大唐公司與百富公司之間共簽訂采購合同41份,約定百富公司向大唐公司銷售鎳鐵、鎳礦、精煤、冶金焦等貨物,雙方對合同金額、付款及結算方式、交貨日期、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作了約定。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采用滾動結算的方式支付貨款。百富公司定期或不定期依據(jù)合同約定的貨物種類向大唐公司交付貨物,交貨數(shù)量皆與每單采購合同約定數(shù)量不一致。大唐公司根據(jù)百富公司每次交貨情況制作燃料采購結算單,其上載明每次交貨的貨物種類、數(shù)量、對應合同號及價稅合計等。大唐公司不定期向百富公司支付貨款,但是每次付款金額與每份合同約定的貨款金額并不一一對應。自2012年3月15日至2014年1月8日,大唐公司共支付百富公司貨款1827867179.08元,百富公司累計向大唐公司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總額為1869151565.63元。大唐公司主張百富公司累計供貨貨值為1715683565.63元,百富公司主張其已按照開具增值稅發(fā)票數(shù)額足額供貨。
2014年4月20日,大唐公司與百富公司簽訂《債務抵銷協(xié)議書》,載明:1.雙方于2013年4月28日簽訂《鐵精粉購銷合同》(合同編號:13RFGTK010-007115)、2013年5月29日簽訂《鐵精粉購銷合同》(合同編號:13RFGTK014-007116)。依據(jù)上述兩份合同,大唐公司應當支付百富公司貨款39775586.55元。2.雙方于2012年10月19日簽訂《鐵精粉購銷合同》(合同編號:12TRDY775-GFNK013-007137),依據(jù)該合同,大唐公司已付款24741200元,剩余的1508800元未付。3.截至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大唐公司對百富公司的應收賬款遠高于應付賬款。經雙方協(xié)商,就上述問題的解決方案簽訂本協(xié)議:一、雙方同意,大唐公司對百富公司的應付賬款41284386.55元于本協(xié)議生效之日相應等值抵銷應收賬款,該等抵銷不影響大唐公司對百富公司行使其余應收賬款項下的任何權利。二、未盡事宜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在北京裁決。
2014年11月25日,大唐公司作為原告,以寧波萬象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象公司)為被告,百富公司為第三人,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債權人代位權訴訟。大唐公司在該案中主張,其與百富公司于2013年3月19日簽訂合同編號為xxx合同。合同簽訂后,大唐公司按約支付貨款147500000元,但是百富公司未向其交付合同約定貨物,也未向大唐公司返還貨款。因百富公司對萬象公司享有到期債權且怠于行使,給大唐公司對百富公司的前述債權造成了損害,請求萬象公司向大唐公司支付貨款55733807.98元或交付等值鎳鐵。萬象公司自認其包括借款在內共欠百富公司36369405.32元。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浙甬商初字第74號民事判決書,認為根據(jù)大唐公司提供的證據(jù)表明,百富公司尚欠大唐公司147500000元,而萬象公司自認尚欠百富公司到期債務36369405.32元,對此大唐公司也予以認可。百富公司至今對該債務未以訴訟或仲裁方式向萬象公司主張,致使大唐公司債權未能實現(xiàn)。故大唐公司要求萬象公司直接清償債務用于抵償萬象公司所欠百富公司的債務,于法有據(jù),予以支持。而債務金額應根據(jù)現(xiàn)可確認的萬象公司自認的金額為準,遂判決萬象公司向大唐公司支付款項36369405.32元。該民事判決書已經生效。本案庭審中,大唐公司自認其在本案主張的153468000元包含了前述民事案件中主張的147500000元。
2014年12月25日,大唐公司作為原告,以百富公司、天津百富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百富公司)、徐斌、內蒙古察右前旗興達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興達公司)、顧曉巖、肖雨及朝陽中鋼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鋼公司)為被告,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買賣合同糾紛之訴。該案中,大唐公司請求判令百富公司支付貨款55983558.4元及以該貨款為基數(shù)計算的同期貸款利息,百富公司、天津百富公司、徐斌、顧曉巖、肖雨以其提供的抵押物對上述貨款及利息承擔擔保責任,天津百富公司、興達公司、中鋼公司對上述貨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魯商初字第96號民事判決書,支持了大唐公司上述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經生效。大唐公司該案訴訟請求55983558.4元的計算方法為:該案中百富公司欠付貨款132594558.4元-2014年4月20日《債務抵銷協(xié)議書》中確認的大唐公司應抵銷百富公司債務數(shù)額41284386.55元-大唐公司該案中自認實際收回的債權數(shù)額35327591.66元。
2015年10月19日,大唐公司作為申請人,以百富公司為被申請人,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在該仲裁案件中,大唐公司主張,與本案訴訟請求本金數(shù)額一致的153468000元為雙方簽訂的41份采購合同之一、編號為xxx同項下貨款,百富公司并未按約定供貨,大唐公司請求仲裁解除7114號合同,百富公司返還貨款153468000元并賠償利息損失。百富公司認可7114號合同其并未供貨,同時主張大唐公司該案主張的153468000元是40份合同堆積而成,與7114號合同無關,該40份合同有的約定仲裁,有的約定法院,故北京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2016年3月22日,北京仲裁委員會(2016)京仲裁字第0317號仲裁裁決書認為,除該仲裁案件涉及的7114號合同之外,其他合同不屬于該仲裁案件的審理范圍,仲裁庭對其他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在仲裁案件中無法審理,對大唐公司主張的其累計向百富公司支付貨款的金額及百富公司累計向大唐公司供應貨物的價值均無法認定;大唐公司承認付款不對應具體合同,百富公司認為雙方均未實際履行7114號合同,大唐公司的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在7114號合同項下向百富公司支付了貨款,也不足以證明其他合同累計形成的差額應當計入7114號合同項下的貨款。最終,仲裁裁決解除7114號合同,但是對大唐公司要求百富公司返還貨款153468000元及賠償利息損失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同時提出雙方對此爭議可以另案解決。
一審中,大唐公司提交北京市方圓公證處公證書一份,擬證明2015年1月4日百富公司時任代理律師謝陽通過電子郵件向大唐公司時任代理律師王振華發(fā)送對賬單一份,確認截至2014年12月31日百富公司應當支付大唐公司的欠款包括1.53億元,對應貨物10150噸。百富公司對該份證據(jù)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謝陽身份不認可,并且認為公證書上并沒有體現(xiàn)百富公司欠付大唐公司1.53億元的描述。2017年8月22日,北京仲裁委員會(2017)京仲裁字第1360號仲裁裁決書認定,謝陽有權代表百富公司及關聯(lián)公司與大唐公司商談各項債務清償問題。2015年1月4日,謝陽代表百富公司及其關聯(lián)公司通過電子郵件向大唐公司發(fā)送對賬單。該對賬單顯示:注明1.大唐公司與百富公司,包括山東百富物流有限公司、天津百富公司、興達公司;2.截止時間點為2014年12月31日;……二、還款數(shù)額數(shù)額(億)百富0.559;庫存1.53(10150噸)。大唐公司主張,庫存1.53億即是本案其訴訟請求的數(shù)額。
二審另查明,大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就(2014)浙甬商初字第74號民事案件向浙江省象山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該院于2016年10月8日依法向萬象公司發(fā)出執(zhí)行通知書,但萬象公司逾期仍未履行義務,萬象公司尚應支付執(zhí)行款36369405.32元及利息,承擔訴訟費209684元、執(zhí)行費103769.41元。經該院執(zhí)行查明,萬象公司名下有車牌號為浙B×××××、浙B×××××的汽車二輛,該院已經查封但實際未控制。大唐公司在限期內未能提供萬象公司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也未向該院提出異議。該院于2017年3月25日作出(2016)浙0225執(zhí)3676號執(zhí)行裁定書,終結本次執(zhí)行程序。
大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百富公司向其返還本金153468000元,該款項計算方式為1869151565.63元(大唐公司已支付貨款1827867179.08元+對賬協(xié)議確認大唐公司對百富公司的欠款41284386.55元)-百富公司已經交付貨物價值1715683565.63元;二、判令百富公司賠償其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返還全部本金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三、本案訴訟費用由百富公司負擔。
三、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如下:一、百富公司向大唐公司返還貨款75814208.13元;二、百富公司向大唐公司賠償占用貨款期間的利息損失(以75814208.13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百富公司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三、駁回大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判決如下:一、撤銷一審民事判決;二、山東百富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返還貨款153468000元;三、山東百富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賠償占用貨款期間的利息損失(以153468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山東百富物流有限公司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四、駁回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案件受理費809140元,由山東百富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四、爭議焦點
(一)關于(2014)浙甬商初字第74號民事判決書涉及的36369405.32元債權問題。
五、裁判理由
(一)關于(2014)浙甬商初字第74號民事判決書涉及的36369405.32元債權問題。
二審法院認為,關于(2014)浙甬商初字第74號民事判決書涉及的36369405.32元債權問題。大唐公司有權就該筆款項另行向百富公司主張,理由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一》)第二十條規(guī)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根據(jù)該規(guī)定,認定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相應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前提是次債務人已經向債權人實際履行相應清償義務。本案所涉執(zhí)行案件中,因并未執(zhí)行到萬象公司的財產,浙江省象山縣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終結本次執(zhí)行的裁定,故在萬象公司并未實際履行清償義務的情況下,大唐公司與百富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并未消滅,大唐公司有權向百富公司另行主張。
第二,代位權訴訟屬于債的保全制度,該制度是為防止債務人財產不當減少或者應當增加而未增加,給債權人實現(xiàn)債權造成障礙,而非要求債權人在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擇一選擇作為履行義務的主體。如果要求債權人擇一選擇,無異于要求債權人在提起代位權訴訟前,需要對次債務人的償債能力作充分調查,否則應當由其自行承擔債務不得清償?shù)娘L險,這不僅加大了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經濟成本,還會嚴重挫傷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積極性,與代位權訴訟制度的設立目的相悖。
第三,本案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判斷是否構成重復起訴的主要條件是當事人、訴訟標的、訴訟請求是否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是否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等。代位權訴訟與對債務人的訴訟并不相同,從當事人角度看,代位權訴訟以債權人為原告、次債務人為被告,而對債務人的訴訟則以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兩者被告身份不具有同一性。從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上看,代位權訴訟雖然要求次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但針對的是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而對債務人的訴訟則是要求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針對的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兩者在標的范圍、法律關系等方面亦不相同。從起訴要件上看,與對債務人訴訟不同的是,代位權訴訟不僅要求具備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同時還應當具備《合同法解釋一》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訴訟條件?;谏鲜霾煌?,代位權訴訟與對債務人的訴訟并非同一事由,兩者僅具有法律上的關聯(lián)性,故大唐公司提起本案訴訟并不構成重復起訴。
六、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
第五百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zhí)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處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
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七、深圳債務催收律師建議
“同案同判”構成了現(xiàn)代法治的基礎,同時也是司法所追求的重要目標。具有“應當參照”效力的指導案例,正是我國實現(xiàn)這一法治理想的重要方式。本案為167號指導案例,以真實生動的面貌展示了代位權人救濟進路。
判決效力問題,實際上直接關涉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目的。當事人之所以選擇提起民事訴訟,就是因為民事訴訟的裁判結果,生效判決具有于其有利的判決效力,進而可以發(fā)生于其有利的法律效果。就判決效力的類型而言,一般認為主要包括既判力、執(zhí)行力和形成力,其中既判力是就判斷事項具備的確定效力,執(zhí)行力是請求執(zhí)行機關采取執(zhí)行措施的公法上的請求效力,形成力是可以變動法律關系等客體的變更效力。不同的判決類型所具有的判決效力也各不相同。概言之,給付之訴的勝訴生效判決給付判決具備既判力和執(zhí)行力,形成之訴的勝訴生效判決形成判決具備既判力和形成力,其他生效判決僅具備既判力。
雖然理論界就代位權的性質尚有些許爭論,但就其主要性質為請求權已經達成充分共識。因此,本案中前訴代位權之訴的勝訴生效判決應屬僅具備執(zhí)行力和既判力的給付判決。在這種情況下,不論是大唐公司享有的主債權還是百富公司享有的次債權,均未僅因該判決而消滅。對此,最高人民法院亦準確地闡述到,“在萬象公司并未實際清償?shù)那闆r下,大唐公司與百富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并未消滅。”
代位權人的救濟進路:本案中,大唐公司選擇的救濟進路可謂一波三折,那么對于廣泛存在的如大唐公司一般的債權人而言,究竟有沒有一條更為平坦的道路可選呢?在債權人希望同時請求債務人和次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情形下,債權人主要有以下三條救濟進路可選,筆者分述如下:
(一)先提起代位權之訴,后提起主債權請求權之訴
這一救濟進路便是本案中大唐公司所選取的一條,但其實際效果卻往往并不理想。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點:一是代位權實體要件眾多,勝訴難度大。代位權的實體要件一般包括:(1)主債權合法、有效、到期(2)次債權合法、有效、到期(3)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xiàn)(4)次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的債權。而且,基于主債權與次債權的具體不同性質,上述要件還需進一步細化。因此,債權人在首次訴訟中就必須對上述所有實體要件嚴陣以待,難免不會顧此失彼。二是在先之訴的裁判結果并不能使債權人就其對債務人的主債權申請強制執(zhí)行。從我國現(xiàn)行法規(guī)定來看,債權人在取得代位權之訴的勝訴生效判決后,并不能就其對債務人的主債權申請強制執(zhí)行,這也是本案中大唐公司無奈只得再行提起后訴的直接原因。一般而言,勝訴給付判決的執(zhí)行力具有相對性,原則上僅及于當事人。債權人可以就執(zhí)行根據(jù)載明的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主體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現(xiàn)象,被稱為“執(zhí)行力主觀范圍的擴張”,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zhí)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就此有詳細規(guī)定,但尚未包括代位權制度下的此種情形。因此,債權人如欲就債務人申請強制執(zhí)行,只得強忍訟累另行起訴。
(二)先提起主債權請求權之訴,后代位執(zhí)行或提起代位權之訴
債權人的另一個選擇是先提起主債權請求權之訴,再另尋他策對次債務人申請強制執(zhí)行。這一救濟進路相較于前者具備較為明顯的優(yōu)勢。一是從權利實體要件的角度來看,這條道路選取了先易后難的行權順序。在首先提起的主債權請求權之訴中,債權人僅需主張和證明該請求權的實體要件對應的基本事實,勝訴難度明顯較小。亦即,債權人至少可以先較容易地取得對債務人有執(zhí)行力的執(zhí)行根據(jù),不致竹籃打水一場空。二是就對次債務人的執(zhí)行而言,債權人除另行提起代位權之訴外,還多出了代位執(zhí)行這一選項。代位執(zhí)行規(guī)定于《民訴法解釋》第501條,其指的是執(zhí)行程序中,應履行被執(zhí)行人債務的案外次債務人,經法院決定,由該案外次債務人直接向申請執(zhí)行人履行債務的一種執(zhí)行制度。值得特別指出的是,代位執(zhí)行不屬于前文所述執(zhí)行力主觀范圍的擴張,因為代位執(zhí)行的執(zhí)行客體不是次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而依然是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即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的債權。但是,代位執(zhí)行制度的適用條件較為嚴苛,除非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已經為生效判決所確定,否則只要次債務人就其債務提出異議,代位執(zhí)行制度就無法適用。因此,代位執(zhí)行主要適用于債務人已經取得對次債務人之債權對應的執(zhí)行根據(jù),但怠于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情形,而此類情形相對少見。亦即,在最為通常的情況,即僅有債權人對債務人之主債權已為生效判決確定的情況下,債權人如欲就次債務人申請強制執(zhí)行,一般還是要另行提起代位權之訴。
(三)就主債權請求權和代位權一并起訴
既然前述兩條救濟進路均不能一次性解決問題,那么就必須探討就主債權請求權和代位權一并起訴這一方案是否可行。倘若這一進路具備可行性,那么毫無疑問,這將是代位權人最高效、最理想的救濟進路。但是,這一進路可能遭受程序和實體兩個層面的阻力:1.程序層面的阻力,程序層面的阻力涉及當事人、訴之合并、訴訟中止、案由等多個方面。
首先是當事人方面,依照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一》)第16條“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之規(guī)定,代位權之訴中債務人原則上應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以下簡稱“無獨三”),而在一并起訴的情況下債務人勢必也將成為被告,故一并起訴可能導致當事人地位難以確定。實際上,我國的無獨三主要分為被告型無獨三和輔助型無獨三。其中會被判決承擔責任的被告型無獨三是上個世紀我國超職權主義民事訴訟模式背景下的產物,在我國當前訴訟模式向當事人主義變革的當下已日趨式微。輔助型無獨三則是輔助當事人進行訴訟的無獨三,是我國當前無獨三的主要類型。從我國現(xiàn)行法對無獨三程序權利的規(guī)定來看,無獨三并不如當事人一般具備完整的訴訟權利。因此,無獨三實際上是輔助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居于當事人補充地位的訴訟參與人。在本文所述一并起訴的情況下,債務人作為主債權請求權之訴訟請求指向的被告,已經實際參與了訴訟進程的推動,故無需再將其列為無獨三。退一步講,《合同法解釋一》第16條就代位權之訴中債務人的訴訟地位僅僅表述為“可以”作為第三人,故即使債務人不以無獨三身份介入代位權之訴,亦不構成程序違法。
其次是訴之合并方面,即債務人同時提出的兩項訴訟請求能否合并審理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52條對訴之合并的規(guī)定十分簡略,僅表述為“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眴尉驮摲l來看,似乎我國允許的合并審理僅限于必要共同訴訟和普通共同訴訟的情形。但實際上,《民訴法解釋》早已在事實上突破了上述《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將允許合并審理的范圍擴張為“一切具備法律上或事實上牽連性”的案件。典型規(guī)定如《民訴法解釋》第221條“基于同一事實發(fā)生的糾紛,當事人分別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和第232條“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等?!睹裨V法解釋》的上述規(guī)定,有助于糾紛的一次性解決和避免矛盾判決,殊值肯定?!睹袷略V訟法》第52條要求法院合并審理需經當事人同意,那么在本文所述一并起訴之情形下,法院合并審理是否需經被告同意?不宜認為法院合并審理需經被告同意,否則可能導致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串通惡意阻礙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而這種惡意串通的情形在代位權制度適用的場域是十分常見的?;蛘咭部梢哉f,《民訴法解釋》第221條的內容實際上包含了對《民事訴訟法》第52條的補正解釋,即淡化了法院合并審理需要經過當事人同意這一條件。
復次是訴訟中止方面,這實際上也是《合同法解釋一》的遺留問題?!逗贤ń忉屢弧返?5條規(guī)定,“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中止代位權訴訟?!边@一規(guī)定雖然位于《合同法解釋一》中,但實為程序規(guī)則。在《民訴法解釋》生效后,該條規(guī)定與前述《民訴法解釋》第221條存在事實上的沖突,因為該條規(guī)定的中止訴訟是以不合并審理為前提的,如果合并審理那么就應當一并審理一并裁判。在司法解釋沖突的情況下,應以在后者為準,故《合同法解釋一》的該項規(guī)定實際上已經被默示廢止。但不可否認的是,這種默示廢止在司法實踐中未必會被普遍地察覺到,故該條在事實上依然對債權人一并起訴產生了相當?shù)淖枇?。甚至,即使是在《合同法解釋一》已經被明示廢止的當下,在《民法典》合同編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合同法解釋一》也仍不免尚有余威。
最后是案由方面,雖然案由的功能主要是便于法院進行案件管理,但實踐中法院往往會要求原告在起訴時就案由提出主張,因此合理確定案由對于法院在程序上接受一并起訴也頗具意義。案由方面的阻力具體體現(xiàn)為:在債權人一并起訴的情況下,其主債權請求權可能對應某一具體案由,而其代位權則對應“77.債權人代位權糾紛”這一三級案由。即使是案件合并審理,案由也必須合一確定,故必然涉及此種情形下究竟應如何確定案由的問題。對此筆者認為,就這一問題仍應結合主債權請求權的具體性質分不同情況進行討論?!?7.債權人代位權糾紛”這一三級案由的上位案由包括二級案由“十、合同糾紛”和一級案由“第四部分 合同、準合同糾紛”。倘若主債權請求權也可歸入前述上位案由中,則可以適用相應的上位案由;倘若主債權請求權無法歸入前述上位案由中,則既可以適用主債權請求權對應的案由,也可以適用“77.債權人代位權糾紛”這一案由。
綜上所述,在程序層面,債權人一并就主債權請求權和代位權起訴似乎并不存在難以逾越的困難,反而有《民訴法解釋》第221條這一制度依據(jù)可作支撐。
2.實體層面的阻力
實體層面的阻力主要體現(xiàn)為,倘若債權人的兩項訴訟請求均應得到支持,應當如何確定債務人和次債務人的責任形式,即二被告承擔的責任是按份責任、補充責任還是連帶責任?現(xiàn)行法對此并無明確規(guī)定,故就這一問題仍需從理論上展開解讀。
要最妥當?shù)卮_定二被告的責任形式,需要綜合考慮債權人享有的兩項權利之間的關系及代位權的法律效果。就兩項權利之間的關系,從代位權的構成要件“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xiàn)”不難看出,代位權相較于主債權請求權而言居于次要和輔助地位,其價值主要在于保障主債權的實現(xiàn),這也是債之保全制度的應有之義。亦即,在主債權可以實現(xiàn)的情況下,無需動用代位權。就代位權的法律效果,從《民法典》第537條“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之規(guī)定來看,代位權通常具備使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事實上優(yōu)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shù)膬?yōu)先受償效力,可以發(fā)生使該債權人直接受償?shù)姆尚Ч5?,該法律效果因違背債權平等性這一債法基本原則,一直以來亦飽受諸多學者詬病12。因此,既然代位權具備的優(yōu)先受償效力的正當性尚存疑問,實踐中也應就其優(yōu)先受償效力予以適當限制,即應就代位權制度限縮適用。
基于以上深圳債務催收律師分析,在債權人就兩項權利一并起訴的情形下,以判決債務人向債權人先行承擔責任,次債務人在主債權與次債權重合的范圍內就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向債權人承擔補充責任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