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民事 ;隱私權 ;侵權 ;鄰里 ;可視門鈴
裁判要旨:
為正當、規(guī)范使用智能家居產(chǎn)品,避免侵害人格權益,人工智能裝置的使用與隱私權的享有發(fā)生沖突時,應注意隱私權的優(yōu)先保護,彰顯人文立場。
基本案情:
原告黃某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邵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即拆 除被告入戶門處的攝像頭,即360可視門鈴;2.判令被告邵某支付原 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一切費用,包括材料費人民幣500元、交通 費500元、誤工費2000元,合計3000元;3.判令被告邵某向原告黃某 賠禮道歉并賠償因侵權行為給原告黃某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3000元。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黃某、被告邵某系同一小區(qū)前后樓棟的鄰居,兩家最近距離不足20米。在小區(qū)已有安防監(jiān)控設施的基礎上,被告為隨時監(jiān)測住宅周邊,在其入戶門上安裝一款采用人臉識別技術、可自動拍攝視頻并存儲的可視門鈴,位置正對原告等前棟樓多家住戶的臥室和陽臺。原告認為被告可通過手機App操控可視門鈴、長期監(jiān)控原告住宅,侵犯其隱私,生活不得安寧。被告認為,可視門鈴感應距離僅3米,拍攝到的原告家模糊不清,不構成隱私,其從未有窺探原告的意圖,對方應予以理解,不同意將可視門鈴拆除或移位。
裁判結果: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滬0118 民初15600號民事判決,判令:
一、被告邵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拆除其安裝于上海市青浦區(qū)趙巷鎮(zhèn)嘉松中路XXX室入戶門處的可視門鈴;
二、駁回原告黃某的其余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隱私權是一項獨立的人格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被告雖是在自有空間內安裝可視門鈴,但設備拍攝的范圍超出其自有領域,攝入了原告的住宅。而住宅具有私密性,是個人生活安寧的起點和基礎,對于維護人格尊嚴和人格自由至關重要??梢曢T鈴能通過人臉識別、后臺 操控雙重模式啟動拍攝,并可長期錄制視頻并存儲,加之原、被告長期近距離相處,都為辨認影像提供了可能,以此獲取住宅內的私密信息和行為現(xiàn)實可行,原告的生活安寧確實將受到侵擾。因此,被告的安裝行為已侵害了原告的隱私權。被告辯稱其沒有侵犯原告隱私的主觀意圖,原告對此應予容忍等意見,于法無據(jù),不予采納。因無充分證據(jù)證明原告因被告的行為造成實際精神及物質損害,故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可視門鈴的訴訟請求,而對其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4條、第1165條、第1033條 (本案適用的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2條、第6條、第15條)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chǎn)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