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包人主張的違約金索賠事項不符合合同約定,承包人無需支付相應違約金,發(fā)包人不能以承包人未及時交付竣工資料為由拒絕支付工程結算款-中鐵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與貴州省梵凈山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2021)最高法民終1305號】
一、裁判要旨
發(fā)包人主張的竣工資料實際超出合同約定范圍,發(fā)包人亦自認工程存在重大設計變更,發(fā)包人是否已完全按照發(fā)包人的職責向承包人提供相應資料未有證據證明,法院結合雙方合同約定認定承包人是否承擔逾期提交竣工資料的違約金責任。依據合同約定,違約金屬于索賠事項,發(fā)包人未依照合同約定在合同履行期間發(fā)出書面通知并詳細說明索賠金額,而在訴訟中要求承包人承擔違約金責任,不符合合同約定,法院不予支持。
二、案情簡介
2015年4月13日貴州省梵凈山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梵投公司)發(fā)布銅仁鳳凰機場航站區(qū)改擴建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6月3日梵投公司確定惟邦營造建筑設計(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惟邦公司)為中標人,中標價16980萬元,工期17個月。6月26日惟邦公司向中鐵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公司)發(fā)出投標邀請函,邀請中鐵公司對惟邦公司作為EPC總包方對總包合同范圍的工程內容進行投標,8月26日,惟邦公司確定中鐵公司為銅仁鳳凰機場航站區(qū)改擴建施工總承包工程的施工承包中標人。7月1日,梵投公司為甲方,惟邦公司(聯(lián)合體牽頭人)、中國民航機場建設集團公司(聯(lián)合體成員)作為乙方,就銅仁鳳凰機場航站區(qū)改擴建工程即案涉國內航站樓工程,簽訂《EPC總包合同》。8月26日,惟邦公司作為發(fā)包人與中鐵公司作為承包人簽訂《銅仁鳳凰機場航站區(qū)改擴建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以下簡稱《施工總包合同》。2017年4月1日,案涉國內航站樓投入運營。中鐵公司訴惟邦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梵投公司在工程欠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惟邦公司訴中鐵公司支付逾期提交竣工資料違約金。
三、爭議焦點
(一)中鐵公司請求惟邦公司支付工程結算款67229209.02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23日起計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利隨本清)是否得到支持;
(二)梵投公司是否應當在欠付惟邦公司工程款范圍內向中鐵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三)惟邦公司從中鐵公司處應獲取的國內航站樓總包管理報酬如何計算;
(四)中鐵公司逾期提交竣工資料的事實是否成立,是否應當向惟邦公司支付逾期提交竣工資料的違約金。
四、裁判理由
(一)關于中鐵公司請求惟邦公司支付工程結算款67229209.02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23日起計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利隨本清)是否得到支持的問題
中鐵公司已完成主要合同義務,即已依約施工并交付合格工程,提交竣工材料等均系中鐵公司在案涉合同中的附隨義務,而惟邦公司在案涉合同中的主要義務為支付工程款,惟邦公司該主要義務與中鐵公司的附隨義務兩者不具有對等性,因此,惟邦公司以中鐵公司未及時交付竣工資料為由拒絕支付工程結算款,明顯加重了中鐵公司的責任、排除了中鐵公司主要權利,該主張不能予以支持。一審判決梵投公司向惟邦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其利息時附支付條件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二)關于梵投公司是否應當在欠付惟邦公司工程款范圍內向中鐵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
基礎工程和鋼結構工程屬于合法分包,中鐵公司主張梵投公司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其承擔責任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余下工程項目未經過招投標程序,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情況,屬于違法分包,因案涉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中鐵公司原則上可作為實際施工人主張梵投公司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其承擔責任。但是,承包人惟邦公司已經通過(2021)最高法民終1312號案件[一審案號:(2018)黔民初109號]起訴發(fā)包人梵投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沒有存在怠于主張權利情形,且本院已判決梵投公司向惟邦公司支付欠付金額,為防止出現(xiàn)不同生效判決判令發(fā)包人就同一債務向承包人和實際施工人重復清償,本院不再另行判決梵投公司在欠付惟邦公司工程款范圍內向中鐵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三)關于惟邦公司從中鐵公司處應獲取的國內航站樓總包管理報酬如何計算的問題
惟邦公司和中鐵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簽訂的《備忘錄》,對上述工程造價重新約定了下浮比例。該《備忘錄》關于上述工程造價下浮比例的約定系對雙方具有清算功能的條款,獨立有效,雙方應當依照《備忘錄》的約定執(zhí)行總包管理費或者總價下浮的標準。一審法院認定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維持。
《備忘錄》和《施工總包合同》均未約定國內航站樓室內精裝修工程可以計取總包管理報酬,惟邦公司主張計取總包管理報酬無合同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支持惟邦公司計取國內航站樓室內精裝修工程總包管理報酬沒有合同依據,本院予以糾正。
(四)關于中鐵公司逾期提交竣工資料的事實是否成立,是否應當向惟邦公司支付逾期提交竣工資料的違約金的問題
按照《施工總包合同》合同條款專用部分18.2款約定,中鐵公司應在鋼結構工程和基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4天內向惟邦公司移交符合銅仁市現(xiàn)行標準及規(guī)范要求的竣工資料(包括竣工圖),但在實際履行過程中,中鐵公司施工的內容不僅包括鋼結構工程和基礎工程,還施工了屋面幕墻工程、室內精裝修工程、暖通空調工程、給排水消防工程、強電工程,惟邦公司所稱的竣工資料實際包含上述全部工程的竣工資料。惟邦公司亦自認上述工程因增加了國際航站樓工程的建設,存在重大設計變更,惟邦公司是否已完全按照發(fā)包人的職責向中鐵公司提供了相應資料并未有證據證明;結合雙方在《施工總包合同》第23.4.1條約定:“發(fā)生索賠事件后,發(fā)包人應及時書面通知承包人,詳細說明發(fā)包人有權得到的索賠金額和(或)延長缺陷責任期的細節(jié)和依據。發(fā)包人提出索賠的期限和要求與第23.3款的約定相同,延長缺陷責任期的通知應在缺陷責任期屆滿前發(fā)出”,違約金屬于索賠事項,惟邦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間并未發(fā)出書面通知并詳細說明索賠金額,現(xiàn)惟邦公司在本次訴訟中要求中鐵公司按照逾期每日10000元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共計443萬元,本院不予支持。
五、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九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五百六十七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fā)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fā)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fā)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fā)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修正)》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由國務院發(fā)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條 當事人以發(fā)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等規(guī)劃審批手續(xù)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fā)包人在起訴前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等規(guī)劃審批手續(xù)的除外。
發(fā)包人能夠辦理審批手續(xù)而未辦理,并以未辦理審批手續(xù)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三條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fā)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fā)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六、建設工程律師建議
合同相對性是指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與其有合同關系的另一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在一些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了對于合同相對性原則的例外規(guī)定,此種規(guī)定被稱為“合同相對性的突破”。
(一)實際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對性向發(fā)包人主張權利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見上文)。
(二)通過行使代位權突破合同相對性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依據合同相對性,債只能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產生法律拘束力,債權債務關系發(fā)生在特定的享有權利的債權人和承擔義務的債務人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