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股東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部分或全部股權分割給其配偶的,該協議合法有效;但是,配偶若想將該部分股權過戶到自己名下,需要提供經過公司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證明材料,否則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09年8月,王先生和李某共同出資50萬元設立了A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其中王先生出資30萬元,占60%的股權,李某出資20萬元,占40%的股權。公司章程約定:“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按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辦理”。
王先生與張女士于2009年2月14日登記結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11月底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女方分得王先生持有公司60%股權中的50%”,即占有公司30%的股權。
王先生與張女士簽訂離婚協議時對股權的分割并未告知李某,公司也未形成股權變更的股東會決議。后張女士要求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李某得知后認為離婚協議中對股權的分割侵犯了自己的優(yōu)先購買權,故起訴到法院,請求確認離婚協議中處理公司30%股權的約定無效。
張女士認為,李某對她與王先生離婚的事情是知情的,離婚協議中此約定是進行夫妻財產分割,不是有償的股權轉讓,不屬于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情形。但張女士未提供相關證據。
王先生認為,離婚時確實沒有將分割股權的情況及時告知李某,若不能辦理股權轉讓,則愿意向張女士支付同等股權價值的款項。
法院判決:
李某要求確認離婚協議中處理公司30%股權的約定無效的訴求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該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四》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 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 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guī)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律師建議:
有限公司的股權具有一定人身性質,雙方能夠協商一致分割是理想情況。在實務中,往往是難以協商分割的。所以婚后夫妻一方取得的股權分走一半具有一定難度,但是股權紅利以及相應的股權轉讓款,是可以分走的。因此需要注意以下幾種情況。
首先,分錢可以,但一定要評估股權價值,防止低價評估。
其次,提防對方和公司其他股東簽一個代持協議。理論上對方有百萬股權,但實際上其股權都是幫別人代持的,那么很有可能你沒有資格分。所以協議分割時,最好添加一個股權質押,進行質押登記。
最后,提防對方直接把公司給做空,私下把公司值錢的業(yè)務,值錢的資源全部遷移到其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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