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要旨
案涉工程項目屬于必須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確定施工主體,但案涉項目未經(jīng)招投標程序即簽訂了施工合同,案涉BT合同無效,雙方關于利息的約定也無效,應當按照法定利息標準進行計算。
二、案件簡要
2012年3月,貴陽橋梁公司與湄潭縣人民政府簽訂框架協(xié)議,但未組織招投標,約定案涉工程采用BT模式,由貴陽橋梁公司負責承建,湄潭縣人民政府并授權湄潭縣交通局與貴陽橋梁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企業(yè)投資,政府回購”的BT模式進行實施。合同簽訂后,貴陽橋梁公司按照約定進行工程建設,并于2014年12月30日,將工程交湄潭縣交通局驗收后使用。后,貴陽橋梁公司變更為貴安公司,因支付時間及逾期付款違約金問題,貴安公司向法院起訴,一審判決后,貴安公司、湄潭縣交通局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生效后,貴安公司不服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三、裁判理由
本案爭議的主要問題是案涉BT合同的效力、原審判決回購期利息計算是否正確以及湄潭縣政府和湄潭縣財政局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合同效力問題
案涉項目必須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確定施工主體,但根據(jù)本案事實,案涉項目未經(jīng)招投標程序即簽訂了施工合同,故原審判決認定案涉BT合同無效,并無不當。
關于回購期利息問題
案涉項目系BT工程,湄潭縣交通局回購工程按期支付相應款項屬于支付工程款,BT合同約定了三個回購期及按期支付回購款。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的規(guī)定,原審判決參照合同約定計算回購款及回購期利息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同時因BT合同無效,該合同約定的利率標準不再適用,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規(guī)定,原審判決按照法定利率標準計算回購期利息,亦無不當。
關于湄潭縣政府和湄潭縣財政局應否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
BT合同系由湄潭縣交通局與貴安公司簽訂,工程發(fā)包人系湄潭縣交通局,應由其承擔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支付責任。湄潭縣政府與湄潭縣財政局出于行政管理職責出具的相關函件,不具有債務加入和擔保的意思表示,貴安公司主張湄潭縣政府與湄潭縣財政局承擔連帶責任,缺乏法律依據(jù)。原審判決認定湄潭縣政府和湄潭縣財政局不承擔連帶責任,并無不當。
四、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一)《招標投標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由國務院發(fā)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四十三條 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五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六十六條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shù)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實際履行的合同難以確定,當事人請求參照最后簽訂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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