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裝修質量糾紛的典型案例。深圳律師整理分享如下:
案例一:涉及違反法律法規(guī)導致合同條款無效的情形
孫某與A公司簽訂精裝修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中并未約定裝修事宜。后孫某與A公司另行簽訂補充合同,約定裝修的具體條款,并約定裝修款獨立于房款。A公司交付房屋后,孫某以A公司額外簽署合同涉嫌逃稅漏稅為由,主張補充合同整體無效,要求返還約定的裝修款。A公司對此不予認可,故雙方涉訴。 案例二:涉及因實際裝修不符合裝修條款訴請違約賠償 趙某購買B公司開發(fā)的精裝修公寓,合同約定由B公司對房屋進行后續(xù)裝修,雙方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對裝修條款進行了相關約定。后雙方辦理交房手續(xù)時,趙某發(fā)現(xiàn)房屋存在大量裝修與合同約定不符、以次充好的問題,且未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房屋廚衛(wèi)基礎設施安裝及調試,無法達到如B公司廣告宣傳所稱的“拎包入住”要求。趙某遂向B公司提出交涉,認為房屋無法滿足趙某的使用要求并主張退房退款,B公司對此不予認可,故雙方涉訴。 案例三:涉及裝修質量不合格拒絕收房并要求賠償 錢某與C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精裝修商品房,約定在取得交付使用許可證后進行交房。后C公司向錢某發(fā)出交房通知書,錢某稱其在收到交房通知書后對房屋進行實地勘察檢測,發(fā)現(xiàn)房屋內甲醛及其他室內環(huán)境檢測項目嚴重超標,不符合房屋空氣質量標準的相關規(guī)定,房屋驗收不合格,故拒絕辦理交房手續(xù),要求C公司交付符合空氣質量標準的房屋,并承擔裝修不符合約定的違約責任。 案例四:涉及精裝修商品房因質量問題逾期交房的認定 李某與D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D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前向李某交付符合交付條件的房屋。若D公司未按約交付房屋,則應承擔日萬分之二已付購房款的逾期交房違約金。后因房屋漏水問題,李某拒絕于約定之日接收房屋,要求D公司進行整改。后D公司耗時一個月對房屋進行修復,雙方進行房屋交接。李某以D公司遲延一個月交付房屋為由,主張D公司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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