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問題:
我公司新招聘一名員工,因業(yè)務部領導對該員工的工作表現(xiàn)并不滿意,要求HR對其進行工作崗位調整。
請問:此情形下,我公司進行員工崗位調整是否必須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

民商訴訟律師告知您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的判斷標準是什么?
用人單位基于生產經營需要對員工崗位進行調整的原因有很多,如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公司業(yè)務調整、員工升職等,有客觀因素也有公司管理層的主觀用意但從合規(guī)經營角度考慮,R仍應避免單方調整崗位的權利濫用,降低因任意行使單方調整工作崗位權利而導致的風險,平衡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與勞動者權利保護之間的關系。
用人單位可以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或結合當?shù)厮痉▽嵺`,基于用工自主權,單方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需要針對包括經營情況的必要性、調整后工作內容與員工原崗位工作內容的匹配程度、崗位調整后的工資結構以及崗位調整不具有侮辱性等幾方面證明崗位調整或者工作安排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