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勞動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實踐,員工被刑事拘留≠可直接開除,核心判斷標準是 “是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需兼顧規(guī)章制度合法性與處理程序合規(guī)性,深圳律師具體分析如下:
一、核心原則:刑事拘留本身不構成開除法定事由
1. 法律概念區(qū)分(關鍵前提)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對涉嫌犯罪人員采取的臨時刑事強制措施,僅表明員工有犯罪嫌疑,并非最終定罪結論(定罪需經法院生效判決)。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指經法院判決有罪(包括實刑、緩刑),或檢察院作出 “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 的不起訴決定,才屬于法定解除事由。
2. 法律依據(jù)明確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明確:僅當勞動者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時,用人單位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開除),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刑事拘留期間,員工尚未被定罪,用人單位不得僅憑刑事拘留決定直接開除,否則構成違法解除,需支付賠償金(2N 倍工資,N 為工作年限)。
二、刑事拘留期間的合法處理方式
1.優(yōu)先選擇:暫停勞動合同履行
根據(jù)《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八條:
員工被刑事拘留期間,用人單位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無需支付工資、繳納社保公積金,也不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待司法機關作出最終處理結果后,再決定恢復履行或解除勞動合同,此方式既合法又能規(guī)避風險。
2.特殊情形:可按嚴重違紀解除(需滿足嚴格條件)
若用人單位想以 “曠工” 或 “嚴重違紀” 為由解除,需同時滿足以下 4 個條件,否則仍屬違法:
1.規(guī)章制度明確將 “被刑事拘留” 或 “因自身違法導致無法出勤” 列為嚴重違紀情形;
2.規(guī)章制度已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公示告知員工(程序合法);
3.員工未履行請假義務,且無證據(jù)證明已向公司說明被拘留的事實(如家屬告知、提交拘留通知書);
4.解除前已通知工會并聽取意見(程序合規(guī))。
3.司法實踐爭議提示
若員工因被拘留無法出勤(客觀上人身自由受限制),法院通常不認可 “曠工” 認定,除非員工存在故意隱瞞、未及時告知的過錯;
如員工已通過家屬告知公司拘留情況,公司未核實卻按曠工解除,大概率會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參考曹某案例:家屬告知拘留事宜后,公司仍以曠工開除,法院判決違法解除)。
三、不同司法結果對應的最終處理
1.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開除)
情形包括:法院判決有罪(實刑 / 緩刑)、檢察院作出 “犯罪情節(jié)輕微” 的不起訴決定;
處理方式:用人單位可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且無需恢復勞動關系。
2.員工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不得開除)
情形包括:案件被撤案、檢察院作出 “證據(jù)不足” 的不起訴決定、法院判決無罪;
處理方式:
需恢復勞動合同履行,補發(fā)刑事拘留期間的工資(若員工無過錯);
若已單方解除,員工可要求恢復勞動關系,或主張違法解除賠償金(2N)。
3.員工被錯誤拘留(可追償損失)
若員工最終被證明系錯誤限制人身自由(如撤案、無罪判決),暫停勞動合同期間的工資損失,可依據(jù)《國家賠償法》向相關機關索賠,同時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恢復原崗位和待遇。
四、用人單位常見違法情形(避坑指南)
1.僅憑刑事拘留通知書直接開除員工(未等法院判決);
2.規(guī)章制度未明確 “被拘留屬違紀”,卻以曠工為由解除;
3.員工已告知被拘留事實,仍按曠工處理(如曹某案例);
4.對同一行為重復處罰(如先扣績效、記大過,后又以同一事件開除)。
五、員工維權要點(若被違法開除)
1.收集證據(jù):刑事拘留通知書、公司開除決定書、與 HR 的溝通記錄(證明已告知拘留事實)、勞動合同、工資流水;
2.維權途徑:
向當?shù)貏趧颖O(jiān)察大隊投訴(12333 熱線);
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系或支付 2N 賠償金;
對仲裁結果不服,15 日內提起法院訴訟;
時效要求:勞動仲裁申請時效為 1 年(從收到開除決定書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