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試用期不合格,不能延長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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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guī)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此外,試用期的長度也有明確規(guī)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不合格,用人單位不能延長試用期,若違反此規(guī)定,勞動行政部門將責令改正。若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jīng)履行,用人單位需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試用期作用?: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對新入職員工進行全面考核評估的時期,同時也是勞動者了解用人單位的重要環(huán)節(jié)。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注意事項?: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有明確、量化、客觀的考評標準,否則可能構成違法解除,需支付經(jīng)濟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