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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賣”情形下不當?shù)美臉嫵杉胺颠€范圍的認定

2024-07-02

關鍵詞: 民事 ;不當?shù)美?/span> ;一房二賣 ;法律依據(jù) ;返還范圍

 

裁判要旨:

一房二賣情況下,兩個買受人簽訂的合同均為有效,一方辦理了房屋產(chǎn)權過戶登記,同時另一方占有房屋卻對一房二賣不知情,直到其在申請房屋產(chǎn)權過戶登記時才知曉,自該時起,其占有已經(jīng)喪失了法律依據(jù)。在此前提下,認定不當?shù)美姆颠€范圍,應當自法律根據(jù)消滅時開始計算,并根據(jù)得利人是善意還是惡意而作區(qū)別。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沒有法律根據(jù)時,僅返還現(xiàn)存的利益;在明知沒有法律根據(jù)后,返還的利益應當包括取得的全部利益。

 

基本案情:

某發(fā)電公司起訴請求:1.判令某銀行支付其占用某發(fā)電公司房屋的使用費6978372元,利息4554620.86元(時間為19982月至20197月,按平均利率6.3%計算)及損失418702.32元(按租金6%標準計算),共計11951700元;2.請求某銀行支付自20198月起至拖欠房屋使用費付清止期間內(nèi)產(chǎn)生的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199567日,案外人某公司就案涉訴爭房屋與某銀行簽訂購房合同。1996430日,某公司又就該房屋與某發(fā)電公司簽訂購房合同。

1998123日,某發(fā)電公司依法取得該房屋權屬登記,同日, 案涉房屋由某銀行占有使用至今。  

20101018日,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chǎn)管理局向蘭州市政府請示稱:該公司(某銀行)提供的房屋申請資料沒有一處完全符合登記條件,無法按照正常程序辦理房屋登記。但該公司又無法提供房屋 登記的完整資料,希望我局按照特殊問題為其辦理房屋產(chǎn)權登記,并承諾上述房屋無質量問題和產(chǎn)權糾紛,由此發(fā)生的一切問題由該公司承擔……經(jīng)研究,我局提出以下意見:1.由該公司向登記機關出具承諾書……公告期滿無異議后,頒發(fā)《房屋所有權證》……”2010123日,某銀行就案涉房產(chǎn)登記問題向蘭州房地產(chǎn)交易中心出具承諾書。該承諾書記載:為做好我行房產(chǎn)證辦理工作,避免房產(chǎn)部門在解決我行房產(chǎn)辦證中出現(xiàn)的各種問題,我行現(xiàn)鄭重承諾如下:該房產(chǎn)無質量、安全、消防方面的問題,無產(chǎn)權糾紛……該處房產(chǎn)登記發(fā)證后,若出現(xiàn)法律糾紛或涉及單位、集體和個人的經(jīng)濟糾紛,由我行承擔一切法律、經(jīng)濟責任……”某銀行一方在再審庭審中述稱:(該銀行)辦證的時候了解到房子給別人辦理了證件……”

2014919日,某發(fā)電公司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向某銀行對案涉房屋的登記行為。一審、二審均判決撤銷(二審判決于20189月作出),2018112日該房產(chǎn)證被公告作廢。

2019221日,某發(fā)電公司和某銀行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由某銀行承租案涉房屋,期限自201891日起至20201231日止。

 

裁判結果:

一、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427日作出(2019)甘01民初670號民事判決:

1某銀行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某發(fā)電公司支付占用房屋使用費、租金6978372元及利息(自2018113日起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

2、駁回某發(fā)電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雙方均提出上訴。

二、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921日作出(2020)甘民終492號民事判決:

1、撤銷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甘01民初670號民事判決;

2、駁回某發(fā)電公司的訴訟請求。

某發(fā)電公司申請再審。

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524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1192號民事裁定:

提審本案。

四、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1217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再249號民事判決:

1、撤銷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甘民終492號民事判決,撤銷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甘01民初670號民事判決;

2、某銀行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某發(fā)電公司支付3331209.60元;

3、駁回某發(fā)電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

一、關于不當?shù)美恼J定問題。不當?shù)?/span>利,是指沒有法律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情形。不當?shù)美麑γ袷轮黧w之間的財產(chǎn)流轉關系有調(diào)節(jié)作用,其目的在于恢復民事主體之間在特定情形下所發(fā)生的非正常的利益變動。原《民法通則》第92條規(guī)定:沒有合法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原《民法總則》第122條規(guī)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上述兩部法律就不當?shù)美谋硎鲭m略有差異,但據(jù)以認定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的四個構成要件并無不同,即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損失;取得利益與受到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沒有法律根據(jù)。本案中,自1998123日起,某銀行即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后該銀行因其房屋所有權證被撤銷,遂與某發(fā)電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某發(fā)電公司自此通過對案涉房屋間接占有實際享有了收益權。在該合同簽訂之前,某發(fā)電公司雖于取得產(chǎn)權登記后即將案涉房屋租賃給中國建設銀行蘭州市電力支行城關辦事處,但事實上因房屋被某銀行占有,該公司未能取得房屋的租賃收益;而某銀行則通過對房屋的實際占有使用,減少了其應支出但并未支出的費用。由此可見,某銀行因占有案涉房屋減少了費用支出而消極得利,某發(fā)電公司則因未能取得該房屋的租賃收益遭受了損失,該利益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據(jù)此,本案認定某銀行是否構成不當?shù)美年P鍵在于,某銀行對案涉房屋的占有是否具有法律根據(jù)。就此分析如下:

第一,從物權的角度。19981月,某銀行即實際占有案涉房 屋,但占有是對物的一種事實上的控制與支配,其本身不產(chǎn)生物權變 動效力。20119月,某銀行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權登記,但由于存在重復登記問題,20189月作出的生效二審行政判決以事實不清為由已判令撤銷該房屋登記。某銀行的房屋權屬登記被撤銷后,溯及至登記之時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其不得依據(jù)已被撤銷的房屋登記,主張基于物權而對案涉房屋的占有具有法律根據(jù)。

第二,從債權即合同的角度。買賣合同僅具有債之效力,基于債的相對性,合同當事人不得以之對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故在一房二賣的情況下,如出賣人已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至在后買受人,則在前買受人縱然已占有該房產(chǎn),在后買受人亦得基于所有權向其提出權利主張。在前買受人雖可基于買賣合同向出賣人主張包括占有在內(nèi)的合同項下權利,但不得依據(jù)該合同對抗已經(jīng)辦理了權屬登記的在后買受人。對于辦理了權屬登記的在后買受人而言,其取得了物權,當然對房屋享有占有、收益等物權權能,合同并不能成為在先買受人對房屋占有的法律根據(jù)。本案中,某公司就案涉房屋存在一房二賣的情況,先后與某銀行和某發(fā)電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此后,在1998123日,即某發(fā)電公司依法取得該房屋權屬登記的同一日,案涉房屋由某銀行占有使用。某銀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先并實際占有案涉房屋,但基于合同的相對性,其雖可依該合同向合同相對人即某公司主張包括占有在內(nèi)的合同項下權利,但不得以之對抗合同之外的房屋登記所有權人即某發(fā)電公司。對于某發(fā)電公司而言,某銀行所簽訂的合同并不能成為某銀行取得占有以及因占有而減少的費用支出等利益的法律根據(jù)。事實上,在上述行政判決作出后,某發(fā)電公司根據(jù)其與某銀行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已取得對案涉房屋的間接占有。該事實表明,雙方實際已認可某銀行對房屋的占有本身之利益屬于不當?shù)美湍炽y行因對房屋的實際占有以致應支付而未支付的費用即消極得利,亦當作同一認定。

綜上,某銀行因占有案涉房屋而減少費用支出構成不當?shù)美?,原判決以某銀行與某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為某銀行占有使用案涉房屋的法律根據(jù)為由,認定某銀行不構成不當?shù)美m用法律錯誤,予以糾正。

二、關于應返還利益的認定問題。根據(jù)原《民法通則》、原《民法總則》的上述規(guī)定,某發(fā)電公司有權主張某銀行返還其所取得的不當利益。本案中,某發(fā)電公司自19981月被登記為該房屋所有權人后,并未及時向其合同相對人某公司以及房屋的實際占有人某銀行提 出相應的權利主張。某銀行基于與某公司簽訂的購房合同自19981月起占有案涉房屋,在無證據(jù)證明其明知該房屋已經(jīng)登記為某發(fā)電公司所有的情況下,自不宜認定其當時就該占有存在惡意。但根據(jù)20101018日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chǎn)管理局向蘭州市政府的請示、2010123日某銀行向蘭州房地產(chǎn)交易中心出具的承諾書、某銀行在再審庭審中的陳述,可認定某銀行在占有案涉房屋后明知其無法正常辦理登記手續(xù),至遲于20101018日其亦知道案涉房產(chǎn)登記在其他主體名下。故至遲自20101018日起,某銀行對該房產(chǎn)的占有不再具有善意,其就此獲取的消極得利依法應予返還。該消極得利實系某銀行因占有案涉房屋而減少支出的費用,故可參照案涉房屋同時期同地段的租金認定某銀行應返還的利益數(shù)額;時間自20101018日計算至雙方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的起租日前一日即2018831日。

根據(jù)原審查明的事實,20061月至201212月,同地段租金為每月96/㎡,20131月至12月為每月107.50/㎡,20141月至201512月為每月130/㎡,20161月至12月為每月143/㎡,20171月至20188月為每月157.30/㎡。參照上述租金標準,從20101018日起計算租金至2018831日,認定房屋占用費數(shù)額 為3331209.60元[282×26×96+96÷30×14+12×107.50+24×130+12×143+20×157.30=3331209.60]??紤]到本案不當?shù)美陌l(fā)生亦與某公司就案涉房屋一房二賣以及某發(fā)電公司在取得房屋登記后長期未積極行使權利等因素相關,對上述占用費的利息不再支持。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本案適用的是201710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22條)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jù),取得的利益已經(jīng)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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