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chǎn)份額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chǎn)變更登記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若贈與房產(chǎn)已經(jīng)辦理產(chǎn)權變更登記,則因財產(chǎn)權利的轉移已完成,一般難以撤銷。

【案情簡介】
張先生和李女士結婚五年,張先生在結婚前有一套父母全款付的且登記在張先生名下的房子。結婚后,李女士要求張先生在房產(chǎn)證上添加其名字,張先生表示拒絕。后來夫妻倆經(jīng)常因為這件事情發(fā)生爭吵,吵到最后李女士以離婚作為威脅要求張先生在房產(chǎn)證上加上其名字,張先生為了維系婚姻穩(wěn)定感情,最后同意在房產(chǎn)證上加上李女士的名字。
后面,因婚姻感情不合,張先生第一次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與李女士離婚。庭審中,李女士表示不同意離婚、還想與張先生和好如初。因當時雙方并不符合法定離婚條件,張先生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法院支持。
之后,夫妻間的矛盾不斷升級,張先生和李女士的關系沒有得到任何緩和。于是,張先生又起訴到人民法院,這次的訴請是要求撤銷自己對李女士房產(chǎn)份額的贈與。張先生認為,李女士利用自己想維系夫妻感情的心理,欺騙自己向其贈與房屋產(chǎn)權,但沒有履行房屋贈與所附的維護婚姻關系的義務,構成欺詐。李女士則認為,自己不構成欺詐,張先生對自己的贈與是真實意思表示,也不存在附義務一說,房產(chǎn)證加名后,自己也一直努力與張先生修復感情,因此不同意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一審判決:對張先生主張撤銷其已完成的贈與,不予支持。
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爭議焦點】
李女士是否對張先生實施了欺詐,導致其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表示。
【案例分析】
本案的贈與發(fā)生在“夫妻”這一特殊的身份關系中,婚內贈與因其發(fā)生在“婚姻”這一特殊的身份場域,所以不同于一般民事活動中的贈與。
贈與后若贈與方行使撤銷權,主張該贈與違背其真實意思,人民法院的審查也不同于一般民事活動中撤銷贈與的審查,而將在婚內這一背景之下,結合夫妻雙方在贈與前后乃至整個婚姻過程中的表現(xiàn),對贈與能否撤銷進行審查。
本案中,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在贈與之前,張先生和李女士處于經(jīng)常爭執(zhí)的常見婚姻困境。在贈與完成之后,提出離婚訴訟的也是張先生。因此李女士的行為難以構成對張先生的欺詐,張先生主張李女士未完成贈與所附義務的觀點缺乏依據(jù)。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chǎn)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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