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婚后辦理房產(chǎn)證,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首先要看夫妻之間對該房產(chǎn)的歸屬有無約定,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產(chǎn)權登記確定歸屬。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在登記前一方全款買房,并且登記在自己名下的,為個人財產(chǎn),除非另有約定,離婚時不予分割。
2、在登記前一方全款買房,但是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視為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離婚時協(xié)議不成的,法院進行分割。
3、在登記前貸款買的房子,登記在一方名下,但是用共同財產(chǎn)還貸的,離婚時房產(chǎn)歸登記方所有,但是婚后房產(chǎn)增值部分和還貸部分為共同財產(chǎn),離婚時另一方對此部分可以要求分割。
4、一方父母登記前為子女購買的房屋視為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屬于個人財產(chǎn),除非另有約定,離婚時不予分割。
5、登記前雙方父母買的房子,在雙方離婚時,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比例進行分割。

參考案例:徐某與孫某離婚糾紛案
案號:( 2013 )盤中民二終字第00371號
裁判理由:對于涉案房屋產(chǎn)權性質(zhì),根據(jù)上訴人提供的房屋產(chǎn)權證、結婚登記證,證明該房所有權人為上訴人本人,屬于婚前取得,雖上訴人承認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13萬元用于上訴人購買該房,但上訴人稱此款是以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結婚為條件,被上訴人同意給付上訴人的,并且同意該房產(chǎn)權證辦理在上訴人個人名下,該房屬于上訴人婚前個人財產(chǎn)。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現(xiàn)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款)“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以及婚前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guī)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現(xiàn)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chǎn):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本案中,雖有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的購房款13萬元,但對該房產(chǎn)權歸屬約定不明確,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該房屬于上訴人婚前取得的財產(chǎn),應屬于上訴人的婚前財產(chǎn),對于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的購房款13萬元應視為對上訴人的贈與。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chǎn)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chǎn);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chǎ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