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職工受傷時平均工資計算。深圳律師整理解析如下:

【基本案情】
張大超原系一家物業(yè)公司員工。2008年5月20日,張大超在維修房屋時從梯子上滑落,造成左小腿韌帶拉斷。經物業(yè)公司及其主管部門同意,人事主管部門審批,張大超被確定為工傷。因治病需要,張大超自2009年下半年開始在家治療、休息直至2019年8月張大超退休。
2020年9月2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職工工傷復查鑒定結論通知書,認定張大超的工傷情況構成傷殘等級六級。事后,張大超多次要求公司給付工傷保險待遇均被拒絕。為獲得工傷待遇,張大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機構以其系退休人員、主體不適格為由未予受理。
張大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物業(yè)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64650.13元。張大超的計算方式為:張大超退休時月工資標準4040.6元/月×16個月。法院判決物業(yè)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給付張大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8316元,計算方式為張大超本人受傷時的工資標準1144.75元/月×16個月。
【深圳律師評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fā)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guī)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span>
《工傷保險條例》第64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本案中,張大超雖然退休時月工資為4040.6元,但其受傷時,即2008年5月前12個月的平均為1144.75元。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應為18316元,計算方式應當為1144.75元/月×16個月。(本文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