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為另一方提供擔保的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深圳債務催收律師結合案例解析如下: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為另一方債務提供擔保,本質上是擔保一方對該債務形成的知情、同意和決定,是夫妻對共同財產(chǎn)、共同債務平等處理權的體現(xiàn),說明夫妻二人對于債務的發(fā)生及負擔已然有了充分的考慮,債權人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對于債務的形成及負擔有著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夫妻一方為另一方提供擔保的債務,符合“共債共簽”的基本原則,應視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夫妻共同債務。
基本案情:
張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孫某某、趙某某共同歸還借款15000元及利息。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孫某某、趙某某系夫妻關系,2019年3月10日,孫某某向張某某借款15,000元,立有借條一份,并約定借期內(nèi)利息及違約責任,趙某某在借條上“擔保人”處簽字。2019年3月10日,張某某通過銀行轉賬完成出借款交付。借款到期后,孫某某、趙某某至起訴時沒有還款。
裁判結果:
山東省臨沂市河東區(qū)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魯1312民初3283號民事判決:
一、孫某某、趙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張某某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按照2020年4月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發(fā)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
二、孫某某、趙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張某某違約金1500元;
三、駁回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雙方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趙某某在借條“擔保人”處簽字,該行為表明,趙某某對孫某某的借款事實知曉,并同意受該債務拘束,孫某某并未侵犯趙某某的知情權和同意權,相反,趙某某為該借款提供擔保,更能說明其夫妻二人對于借款的發(fā)生及負擔已然有了充分的考慮,享有了平等處理權,債權人張某某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對于債務的形成及負擔有著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雙方以共債的共同意思表示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擔的債務均構成夫妻共同債務,本案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孫某某、趙某某共同償還。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jù)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jù)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返還。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0年修正)》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fā)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第二十九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本規(guī)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guī)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guī)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
本規(guī)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深圳債務催收律師小結:
綜上所述,夫妻一方為另一方提供擔保的債務是否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根據(jù)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如果符合“共債共簽”原則或擔保行為與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利益密切相關,那么該債務更有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