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民事 ;不正當競爭糾紛 ;一般條款 ;商業(yè)道德 ;互聯網 ; 商業(yè)代練
裁判要旨:
1、互聯網企業(yè)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或專利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專門法沒有作出明確規(guī)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予以審查。
2、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一是法律對該競爭行為未作出特別規(guī)定;二是該競爭行為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三是該競爭行為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而具有不正當性。
基本案情:
原告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科技公司)、深圳市某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某公司)共同訴稱,被告運營的“代練幫”客戶端以“發(fā)單返現金”、設立“王者榮耀”專區(qū)的形式引誘、鼓勵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用戶通過其平臺進行商業(yè)化、規(guī)?;摹锻跽邩s耀》游戲代練交易,并從中獲得收益,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請判令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450萬元。
被告佛山市南海區(qū)某網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網絡公司)辯稱,原告系提供游戲服務,被告系提供游戲代練,并非同一領域。游戲代練增強了游戲用戶體驗,沒有給原告造成損失,反而給原告增加了流量和用戶粘性,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某科技公司是涉案游戲《王者榮耀》的著作權人,并授權原告深圳某公司獨家運營該游戲。《王者榮耀》向用戶免費提供游戲下載,并通過營造公平的競技環(huán)境吸引更多用戶,提供“皮膚”等增值服務以從中獲利。《王者榮耀》游戲通過用戶協(xié)議要求用戶實名制登記,不得將游戲賬號提供給他人做代練代打等商業(yè)性使用。為落實未成年人保護要求,《王者榮耀》賬號嚴格采用實名制并配有完備的“防沉迷”措施,未成年人僅能在國家新聞出版署規(guī)定的時間段內登錄游戲。被告某網絡公司運營的“代練幫”APP以“發(fā)單返現金”、設立“王者榮耀”專區(qū)的形式,引誘、鼓勵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用戶通過其平臺進行商業(yè)化、規(guī)?;摹锻跽邩s耀》游戲代練交易并從中獲得收益。接單者可以非真實身份登錄涉案游戲,未成年人亦可接單獲得他人的游戲賬號繞開“防沉迷”機制進入游戲并賺取費用。“代練幫”客戶端通過“安全保證金”“效率保證金”等方式保障交易實現,從用戶充值手續(xù)費、提現手續(xù)費、訂單結算手續(xù)費中抽取一定比例作為平臺收益,并明確要求接單者均關閉手機定位以避免封號等處罰措施。被訴客戶端自2020年初開始運營,至訴訟時已上架華為、小米、豌豆莢、360手機助手、PP助手等多個應用商城,總下載量超過1.5萬次。
裁判結果: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2022)滬0115民初13290號民事判決:
1、被告某網絡公司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
2、綜合考慮涉案游戲知名度、被訴侵權行為的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酌定被告某網絡公司賠償原告某科技公司、深圳某公司經濟損失8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185,000元,以上共計985,000元。
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裁判理由: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代練幫”客戶端組織商業(yè)化的代練服務的行為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適用要件:一是法律對該競爭行為未作出特別規(guī)定;二是該競爭行為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三是該競爭行為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yè)道德而具有不正當性。
首先,針對被告某網絡公司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作出相對應的特別規(guī)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中的“利用技術手段”應指以運用技術的方式實現不正當競爭,該技術手段的運用不正當地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實質性地破壞、妨礙其他經營者正常提供網絡產品或服務的技術運行邏輯,技術手段和行為損害后果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非所有借助互聯網實施的行為均可視作“利用技術手段”。涉案行為雖系被告通過運營“代練幫”客戶端在互聯網中實施,但該客戶端僅提供代練交易平臺,核心的代練行為系由用戶通過人工操作實施,并非利用技術手段實現,故不符合該條款的適用條件。涉案行為亦并非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第六條至第十二條列舉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或專利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專門法規(guī)制的行為。
其次,被訴行為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原告作為經營者、游戲用戶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兩原告運營的《王者榮耀》游戲內設“ELO等級分系統(tǒng)”的公平匹配機制,根據游戲賬號的游戲行為數據分析評價的競技水平登記,匹配水平相當的對戰(zhàn)對手及隊友,保障用戶獲得良好的游戲體驗,吸引并積累用戶,最終獲得游戲收益。這一競爭優(yōu)勢應受法律保護。此外,涉案游戲嚴格落實國家關于未成年人游戲防沉迷的要求,限制未成年人游戲時長、時段,建立未成年人游戲防沉迷機制,基于此獲得的良好商譽亦應受法律保護。被訴“代練幫”客戶端組織商業(yè)化的代練服務,造成了如下三方面的損害后果:一是擾亂市場競爭秩序。被訴行為致使涉案游戲的實名制及未成年人防沉迷機制落空,妨礙網絡游戲運營秩序,不利于網絡生態(tài)治理和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二是損害兩原告作為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涉案代練客戶端繞開了被訴游戲的實名制和未成年人防沉迷機制,但原告卻因無法知曉真實使用者信息從而無法通過自身的治理機制規(guī)制涉案行為,導致相關公眾質疑原告的合規(guī)運營和社會責任承擔。三是損害消費者權益。被訴行為導致其他實名游戲用戶無法匹配到水平相當的對手及隊友,無法獲得公平競技的游戲體驗,還增加未成年人玩家沉迷游戲的風險,嚴重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再次,被訴行為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yè)道德而具有不正當性。就網絡游戲領域而言,其商業(yè)倫理主要涉及如下三個維度:通過禁止出借游戲賬號及禁止商業(yè)代練保障競技公平;通過游戲管理機制承擔社會責任;通過設置數據使用行為邊界保障數據清潔性和安全性。“代練幫”客戶端組織商業(yè)化、規(guī)?;螒虼毿袨閷⒃婢哂懈偁幮詸嘁娴木W絡游戲作為獲利工具,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被訴客戶端明確要求接單者關閉定位以避免封號等處罰措施,刻意規(guī)避原告的游戲監(jiān)管機制,反映了被告的主觀惡意。原告無從通過平臺自行予以規(guī)制,從而不合理增加原告運營涉案網絡游戲的運營成本。至此,市場自發(fā)的調節(jié)機制失靈,法律具有干預的必要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yè)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guī)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經營者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且屬于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及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規(guī)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予以認定。
第二條 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的爭奪交易機會、損害競爭優(yōu)勢等關系的市場主體,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其他經營者”。
第三條 特定商業(yè)領域普遍遵循和認可的行為規(guī)范,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商業(yè)道德”。
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行業(yè)規(guī)則或者商業(yè)慣例、經營者的主觀狀態(tài)、交易相對人的選擇意愿、對消費者權益、市場競爭秩序、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等因素,依法判斷經營者是否違反商業(yè)道德。
人民法院認定經營者是否違反商業(yè)道德時,可以參考行業(yè)主管部門、行業(yè)協(xié)會或者自律組織制定的從業(yè)規(guī)范、技術規(guī)范、自律公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