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是指勞動者受用人單位指派臨時到外地辦公或承擔臨時任務,出差的狀態(tài)與勞動者在常駐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并不完全相同。出差的時間一般較為靈活,由勞動者個人掌控,既需要考慮到出差工作事宜的時間安排,同時還要考慮勞動者的吃飯、休息等實際情況。雖然出差必然會影響到勞動者的個人利益,包括會在休息日出發(fā)或返回,出差期間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無法返回與家人團聚,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等,但這是出差的特性所決定的,是不可避免的。
綜上,仲裁委認為勞動者出差期間的工作狀態(tài)應相當于短期的不定時工作制。
本案的銷售公司已經(jīng)按照每日80元的標準支付王某出差補貼,故已經(jīng)對王某上述利益損失進行補償。本案申請人王某要求將出差期間涉及的平時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均算作加班并不合理,其要求出差期間平時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的請求缺乏依據(jù),仲裁委最后不予支持。
風險提示:
出差是一種非正常的工作狀態(tài),勞動者在出差過程中可能存在特別忙碌的狀態(tài),存在一定程度的加班。因為在出差期間的工作時間不易量化,建議用人單位建立相關出差補貼制度,支付勞動者一定的出差補貼彌補勞動者在出差期間相關利益的損失。
案例來源:寧波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發(fā)布《2019年勞動爭議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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