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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與用工單位是否還能建立勞動關系?

2023-05-16

入職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與用工單位是否還能建立勞動關系?相關案件內(nèi)容民商訴訟律師整理分享如下:


【基本案情】

馬如花于1962年10月10日出生,2020年5月20日,入職物業(yè)公司,入職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事保潔工作,工資約定為每月2600元,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

2020年11月23日,馬如花受傷,再未給公司提供勞動。

2021年7月6日,馬如花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與公司在2020年11月23日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裁決雙方在2020年11月23日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判決】

一審判決:馬如花入職時雖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應認定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二審判決:已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工單位是否成立勞動關系,不以年齡為標準,以是否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為準。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高院判決:對于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認定,不能與現(xiàn)行勞動法律法規(guī)相沖突,沒有足夠理由亦不能改變調(diào)整養(yǎng)老保險等勞動保障關系的現(xiàn)行規(guī)章規(guī)定。高院于2023年3月30日判決如下:撤銷一二審判決,改判馬如花與公司在2020年11月23日不存在勞動關系。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問題是馬如花與公司在2020年11月23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相關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jīng)依法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fā)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span>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jīng)依法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fā)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钡谖迨臈l規(guī)定:“本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span>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的規(guī)定。


民商訴訟律師小結(jié)】

入職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與用工單位是否還能建立勞動關系?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觀點,本案是高院在2023年3月30日作出的最新判決,高院沒有簡單的作出維持一二審的結(jié)論,而是作出了獨立的判斷,在說理中糅合了實務中的較為合理的觀點,撤銷了一審和二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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