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仍需承擔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

出處:( 2022 )桂民申 4316 號民事裁定書
裁判要旨:勞動者在 2020 年 9 月 12 日至同年 11 月 15 日期間未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案涉勞動合同系在勞動者提出辭職申請后補簽,用人單位亦陳述其要求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才同意勞動者辭職。本案補簽勞動合同不能視為雙方對過去已履行部分的追認以及對未來權(quán)利義務的約定。不能免除輝鑫龍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義務。
深圳律師總結(jié):對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施以二倍工資的懲罰,是為了保障勞動者能夠通過勞動合同維護自身合法權(quán)益。勞動者離職前補簽的勞動合同顯然無法達到保障勞動者權(quán)益的目的,也就無法作為用人單位免除支付二倍工資義務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