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稱:
某科技公司與某房地產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銷售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點:
房地產公司在未征得客戶同意前提下,出于經營目的,在售樓現(xiàn)場設置人臉圖像采集設備,長時間收集、儲存客戶人臉信息,侵犯了個人信息權益。通過該方式收集的證據為非法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某房地產公司委托某科技公司銷售其開發(fā)的樓盤。后某科技公司推薦聶某成功購買一套房屋,但某房地產公司拒付傭金。某科技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某房地產公司支付傭金及利息。某房地產公司則以聶某此前到過樓盤,不屬于有效客戶,不需要支付傭金為由進行抗辯,并提供了其在售樓處安裝的人臉識別系統(tǒng)所抓拍的該客戶的人臉識別信息作為證據。
裁判結果:
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某房地產公司未經有關機關許可、也未經客戶同意,為其經營目的,擅自設置人臉圖像采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長時間收集、儲存客戶人臉信息,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其以該方式所收集的證據屬于非法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應不予采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第九百六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等規(guī)定,判決某房地產公司支付傭金4萬元及利息。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調解結案。
典型意義:
人臉信息是敏感個人信息,對當事人的人格尊嚴、財產安全影響很大,其收集、存儲、使用等處理行為有著嚴格的法律規(guī)定。當前一些市場主體出于經營目的,違法采集公民人臉圖像信息,侵害個人信息權益。本案依法否定違法采集公民個人圖像信息作為民事證據的效力,切實維護個人信息權益,保護人民群眾“臉面”安全。
內容來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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