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買受人阻卻強制執(zhí)行情形的認定,裁判要旨如下:
不動產買受人已與出賣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并全額交付購房款項,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經合法占有該房產,雖未辦理房產登記手續(xù),但系因出賣人原因導致登記不能,且買受人對房產過戶登記已經盡到勤勉義務和注意義務的,對于不動產買受人排除執(zhí)行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本案案號:(2022)蘇1322民初38號,(2022)蘇13民終2921號
案例編寫人: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 蒿士建 屠鑫鑫 張旭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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