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某力與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案,深圳律師分享如下:

裁判要旨:
當事人于原審庭審結束后提交證據(jù),但該證據(jù)并非原審庭審結束前無法取得的,逾期提交該證據(jù)不具有合理理由,該證據(jù)不屬于申請再審的新證據(jù)。
案例索引:
(2017)最高法民申3810號
裁判理由:
2017年4月20日大柳塔三不拉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2017年4月25日神木縣煤炭銷售服務站出具的《說明》實質(zhì)上屬于證人證言,其與李某的證人證言雖形成于原審庭審程序結束后,但該部分證據(jù)并非原審庭審程序結束前無法取得,黨某力逾期提交該部分證據(jù)不具有合理的理由,故該部分證據(jù)不屬于申請再審新證據(jù)。黨某力的該項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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