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師提醒勞動合同期滿后,繼續(xù)用工需續(xù)簽,否則二倍賠償。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滿一年之后,應(yīng)當向勞動者支付未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倍工資。二倍工資仲裁時效為勞動者主張權(quán)利之日往前倒推一年。

出處:( 2021 )粵民申 13139 號民事裁定書
裁判要旨: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入職第一年的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和入職滿一年后的未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因入職第一年時勞動者處于與用人單位關(guān)聯(lián)公司的勞動合同期間,該期間的二倍工資沒有事實依據(jù)。入職滿一年后的雙倍工資,因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為一年,從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計算。勞動者第一次主張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是 2018 年 8 月 15 日,結(jié)合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于 2018 年 4 月 10 日解除勞動關(guān)系的事實,認定可予支持二倍工資差額的期間為 2017 年 8 月 16 日至 2018 年 4 月 10 日止共計 7 個月零 24 天。
深圳律師總結(jié):勞動爭議的裁判規(guī)則有明顯的地域性。本案中廣東高院的觀點是用人單位只要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就始終處于二倍工資的達摩克利斯劍下。這種觀點有效的懲罰和威懾了用人單位怠于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充分保障了勞動者權(quán)益。